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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亮紅燈?峰揚即刻神救援》
《自由亮紅燈?峰揚即刻神救援》
小基和小椏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朋友,但因為一時貪念,兩人合作偷了便利商店的財物。事發後,他們被警方逮捕,移送檢方偵辦。
沒想到,小椏為了自保,竟向檢察官說謊,把偷竊的責任全推給小基,甚至編造細節,讓檢察官認為小基才是主謀。由於小椏的證詞看起來可信,檢察官聲請將小基羈押,小基面臨可能被關押的危機。
小基又氣又慌,他不明白為什麼好友會背叛他。但現在最重要的是,他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小椏堅持說謊,小基該怎麼讓檢察官和法官發現真相?
在臺灣,當檢警單位對犯罪嫌疑人聲請羈押時,許多人會感到驚慌失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了羈押的要件,但這些法律條文對一般人來說往往難以理解。
一、什麼是偵查羈押?
偵查羈押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向法院聲請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拘禁在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這不是最終的刑罰,而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暫時性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明確規定,法官必須在訊問被告後,認為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才能裁定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證據顯示被告很可能涉犯該罪
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三選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所犯為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者
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二、三種常見羈押原因解析
(一)逃亡之虞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
是否有固定住居所
家庭聯繫狀況
是否有出境紀錄或持有護照
犯罪情節輕重(刑度越重,逃亡動機越強)
(二)串證之虞
常見情況包括:
被告曾與共犯或證人聯繫討論案情
案件證據容易遭變造或湮滅
被告具有特殊專業知識(如會計師可能修改帳冊)
(三)重罪羈押
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法院的審查標準較寬鬆。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強調,不能僅因罪名重大就羈押,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串證風險。
三、被聲押時的重要權利
緘默權:您可以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律師協助權:從檢警訊問階段就有權請律師陪同
提出抗辯機會:法官訊問時可陳述不應羈押的理由
聲請具保:可請求以交保替代羈押
許多當事人因過度緊張而在偵訊時胡亂回答,反而讓自己陷入不利處境。保持冷靜、謹慎回應才是上策。
四、不知道怎麼回答警察、檢察官的問題?
偵查羈押是刑事程序中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但現代法治國家的羈押制度設計已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如果您正面臨此困境,請保持冷靜,立即撥打峰揚法律事務所的24小時緊急專線,讓我們用專業與經驗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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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藏真槍?塑膠玩具變致命武器?實務如何鑑定?》
《夾娃娃機藏真槍?塑膠玩具變致命武器?實務如何鑑定?》
最近日本有一則新聞—夾娃娃機裡的玩具槍竟然能發射真子彈!標題寫得超聳動,但這些「塑膠玩具」真的這麼危險嗎?台灣的槍枝鑑定又怎麼判斷一把槍有沒有殺傷力?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順便教你萬一不小心捲入這種案件,該怎麼幫自己辯護!
1. 夾娃娃機裡的「真槍」?先別急著嚇壞!
新聞說,日本警方在夾娃娃機裡查獲一批中國製的「玩具槍」,外觀看起來超廉價,還標示「12歲以上適用」,結果拆開一看——內部構造竟然和真槍一樣,能發射實彈!
但「構造像真槍」就等於「能當真槍用」嗎?
這些槍的槍管、槍托都是塑膠,真的能承受子彈爆炸的高壓?
會不會射一發就炸膛,反而先傷到自己?
還是說,它只是「理論上能改裝」,但實際上根本不可靠?
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法律上的認定,不是警方說「算真槍」就一定是!
2. 台灣怎麼判斷槍枝有沒有殺傷力?三大鑑定槍枝方法!
在台灣,一把槍是不是「真槍」,不是看它長得兇不兇,而是靠三種科學方法來鑑定:
(1)動能測試法—子彈飛出去有威力有多強?
(2)外觀檢視法—以外觀有無殺傷力?
(3)實彈射擊法——真的打一槍試試看!
✏️ 小知識:不同單位鑑定,結果可能不同!
所以,同一把槍,採什麼方式鑑定,送什麼單位鑑定,結果可能不一樣!
3. 塑膠槍真的能射實彈?
回到日本這批「夾娃娃機真槍」,最大的爭議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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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抽血事件」看學術倫理與法律責任:當研究倫理遇上強制抽血
從「抽血事件」看學術倫理與法律責任:當研究倫理遇上強制抽血
近日一起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要求隊員配合研究抽血的事件引發社會譁然,不僅涉及學術倫理問題,更可能觸犯多項法律規定。這起事件讓我們必須嚴肅思考:在學術研究與人體試驗之間,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究竟在哪?當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遇上科學研究的需求,該如何保障參與者的自主權與身體完整性?
事件始末:權力不對等下的「自願」參與
根據報導,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去年要求隊員配合某項研究計畫進行抽血,並威脅若不配合將扣減學分。更令人震驚的是,實際操作抽血的人員缺乏專業資格,導致有學生被扎了多達10針才成功抽血,而學生原本應得的受試費用竟被要求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
事件曝光後,相關單位迅速做出反應。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開罰110萬元,小英與研究計畫主持人各被罰款50萬元。檢察機關也已主動分案調查,將小英列為被告,調查是否涉及強制、侵占、恐嚇等刑事犯罪。大學方面則承認有管理與監督失責,並啟動程序重新審議小英的聘任狀況。
法律紅線:小英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小英的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最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小英以扣學分為要脅,迫使學生配合抽血,已符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教師利用評分權力強迫學生配合與教學無關的事項,經常被認定構成強制罪。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要求學生將受試費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若未經學生明確同意,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受試費屬於學生參與研究的對價,教練無權擅自處分。
違反醫師法第28條:若執行抽血的人員不具合法醫事人員資格,則可能涉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抽血屬於醫療行為,依法應由醫師或在其指導下的專業醫事人員執行。
違反人體研究法:我國《人體研究法》第12條明確規定,研究參與必須基於完全自願,且需取得參與者知情同意。以任何形式脅迫或利誘取得的同意均屬無效。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罪名可能產生「數罪併罰」的效果。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若一個人犯數罪,各罪分別宣告刑期後,再定應執行刑。實務上,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通常會比各罪刑期單純相加來得短,但仍可能使行為人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研究倫理的嚴重缺失:知情同意與權力關係
這起事件凸顯了學術研究中幾個關鍵的倫理問題:
知情同意的實質缺失: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須滿足幾個條件:(1)充分資訊揭露;(2)參與者有能力理解;(3)完全自願;(4)同意可隨時撤回。小英以學分要脅,已經徹底破壞了「自願」這個核心要素。
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教練與隊員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不對等,這種關係下很難確保真正的自願參與。研究倫理特別強調,對弱勢群體或依賴關係中的參與者(如學生、病患、下屬等)必須提供額外保護。
利益衝突的管理失敗:小英同時身為教練與研究團隊成員,存在明顯的角色衝突。學校和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應建立機制,防止這種雙重角色損害參與者權益。
專業資格的把關:醫療行為應由合格人員執行,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護參與者安全的基本防線。允許非專業人員執行抽血,顯示整個研究團隊對參與者安全極度輕忽。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被要求參與研究,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確認研究的正式核准:合法的人體研究應取得IRB核准,參與者有權要求查看核准文件。
理解退出的權利:您可以隨時退出研究而不需給出理由,且不應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後果。
注意同意書內容:真正的知情同意書應詳細說明研究目的、程序、風險、受益及保密措施等,而非僅是一張表格。
檢視執行者的專業資格:涉及醫療行為時,確認操作者具有合法資格。
保留證據:若遭遇不當壓力,保存相關通訊記錄、郵件或錄音,作為後續申訴的證據。
善用申訴管道:各大學應設有研究倫理或人體試驗的申訴窗口,也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舉報。
「小英事件」不僅是一起個案,更是對整個學術研究環境的警訊。在追求科學進步的同時,我們必須時刻牢記:研究參與者不是達成研究目的的工具,而是具有尊嚴與權利的個體。學術自由不應成為侵犯人權的藉口,科學進步也不能建築在強迫與剝削之上。
你曾經因為「下對上」的關係被迫訂立了不平等的契約嗎?
你現在正處於不平等的關係中嗎?
求學時,法理學教授曾說過:「任意兩個人之間就有可能產生特別權力關係」。
不論「愛情」、「友情」、「職場」、甚至是「親情」,均有可能產生不對等之關係,而致您的權利有所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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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塊錶時間不對,接下來的每一秒都是錯的》
《如果一塊錶時間不對,接下來的每一秒都是錯的》
凌晨三點,小貍又一次被客廳傳來的玻璃碎裂聲驚醒。小貍的女兒則蜷縮在客廳角落,聽著妻子又因為躁鬱症,歇斯底里的咆哮,手指無意識地摩挲著左手無名指上的婚戒—這枚曾經象徵幸福的圓環,如今像一道蒼白的枷鎖。
十五年前,小貍在親友的祝福中與小陳結婚,以為自己找到了一生背後的依靠。婚後才發現,在她溫柔婉約的表象下藏著控制欲與暴躁。就像一塊走不準的錶,從結婚那天起,小貍的時間便陷入錯誤的循環:
替她打理生活的一切,視而不見她對自己母親的怒吼、蔑視、忍受冷嘲熱諷、甚至在她盜領小孩的教育基金時仍選擇原諒......。「婚姻需要忍耐」,小貍總這樣說服自己,卻在忍耐中逐漸失去笑容、健康,以及對未來的期待。
經濟學中有個概念叫「沉沒成本謬誤」,人們常因已付出的時間、金錢或情感,捨不得放棄錯誤的選擇。小貍正是如此,想著熬過妻子的低谷期就好,想著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卻沒意識到,堅持錯誤的關係,只會讓代價越來越大。
直到某天深夜,小陳因瑣事對他母親動手,母親撞上茶几的額角滲出血絲,而十六歲的女兒尖叫著擋在她面前。那一刻,小貍突然清醒。
「如果一塊錶走得不準,那麼接下來每一秒都是錯的」,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是錯的,而他竟任由這錯誤主宰了十年人生。停下錯誤的錶,才能找回正確的時間。
小貍終於鼓起勇氣提出離婚,卻遭到小陳威脅:「你敢離婚,我絕對讓你身敗名裂!」,更在自己查詢法普文章後,遭「剩餘財產分配」、「親權訴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等術語淹沒。
人生只有一次,你值得為自己勇敢
訴訟過程漫長,小陳一度軟硬兼施,透過律師請求小貍撤告。小貍幾乎動搖時,又想到「自己忍了十餘年,換來的是更多傷害。現在停下,未來才有修正的可能」。
「不如就讓這塊錶停下,再次調整後重新上路」
許多人和小貍一樣,明知婚姻已成牢籠,卻因「不懂法律」、「怕麻煩」而卻步。但婚姻裡的錯誤,不該用一生去彌補。 這不是認輸,而是對自己最大的負責。
你的手錶時間也不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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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可以把可愛的小水獺帶回當寵物?小心面臨刑事責任!
標題:出差可以把可愛的小水獺帶回當寵物?小心面臨刑事責任!
案例:
小玉是一名熱愛動物的上班族,某次到東南亞出差時,在當地市場看到一隻可愛的幼年水獺,一時衝動便購買並偷偷帶回台灣,想當作寵物飼養。沒想到入境時被海關查獲,不僅水獺被沒收,小王更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移送法辦,最終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有期徒刑。小王懊悔不已:「我只是覺得牠可愛,不知道這麼嚴重……」。
為什麼帶水獺回台會違法?
1.水獺是保育類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水獺屬於農業部公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保育類」,無論是活體或其產製品(如皮毛、標本),均受嚴格保護。
2.輸入保育類動物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換言之,未經農委會核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水獺入境,即使是「個人寵物」或「紀念品」也不行。
違法後果有多嚴重?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0條第1款:
「未經許可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小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因此面臨刑事責任。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動物的保育等級、數量及行為人動機(如商業販售或個人飼養)量刑,但即使出於「無知」或「善意」,仍難免除刑責。
常見誤解:
問題1:我只是帶回一隻當寵物,又沒傷害牠,為何犯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核心宗旨是「預防非法貿易」和「維護生態平衡」。即使個人飼養,也可能間接助長盜獵市場(例如東南亞水獺幼崽常因捕捉導致母獺被殺)。此外,外來種若逃逸,更可能威脅本土生態。
問題2:如果是「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以帶回嗎?
非保育類野生動物雖不適用第40條重罰,但仍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向海關申報檢疫,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例如:刺蝟、蜜袋鼯等雖非保育類,但未申報仍可能受罰。
問題3:在國外買的「水獺標本」或「皮草」可以帶回嗎?
不行。「產製品」(如標本、皮毛、牙齒)同樣受規範。
正確做法:愛護動物,請跟我這樣做
出國前查詢保育名單。農業部官網提供「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拒絕購買野生動物製品。
支持合法管道認養:若想飼養特殊寵物,可選擇國內合法繁殖的物種,並確認賣方具《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許可證。
你有其他法律疑難雜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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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標題: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案例:
小峰及其他人等因線上交友而落入感情詐欺陷阱,無償將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交付網友-葛林媞,誰知葛林媞實際身分為北部有名詐欺犯,以小峰的銀行帳戶作為工具,總共詐欺取得3,456萬元(小峰部分100萬元)。小峰在警詢應訊時,曾經向警方供出「交友並提出帳戶給葛林媞的事實經過」,但否認為詐騙集團之成員。後在偵查檢察官勸諭下,向檢察官表示很後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審理中亦向法官自白。
試問:小峰是否符合減刑之規定?
什麼是自白?
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認供述之意。至其動機或目的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是小峰沒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還能減刑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
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
換言之,小峰雖然沒有取得犯罪所得,可是還是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得以減刑。
自白,就不需要委任律師了嗎?
詐欺犯罪,在刑事部分刑度固然重要;可是對於小峰此類純屬工具般存在的人,更需要注意後續民事求償之數額,如果自白時沒有仔細閱覽相關事證,後續除刑期外,更恐因龐大的民事債務而終其一身無法翻身。
你不小心將帳戶、金融卡提供他人?
不知道如何在法院作最有利的答辯?
難道只能認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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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不是我欠的,我還要繳嗎?
管理費不是我欠的,我還要繳嗎?
案例:小峰向小揚購買富甲天下社區的A棟18樓的區分所有建物後,才發現小揚居然欠繳富甲天下社區管理費達12個月,因此富甲天下社區禁止A棟18樓的住戶使用社區內公共設施。試問:富甲天下社區得否要求小峰繳清小揚積欠的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按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繼受者乃契約地位之繼受,亦即後手對其繼受後所應生權利義務悉依相關條例或規約定之,並非繼受前手已發生之債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故縱令規約規定前手積欠之管理費(已發生之債務)應由後手繼受,揆之前開說明,後手亦無受規約該項規定之義務而繼受前手積欠之管理費。
白話文:那是小揚要繳的,跟小峰無關,所以富甲天下社區不能因小揚積欠管理費而禁止小揚使用社區公共設施,如卡拉OK、健身房等。
那小揚積欠的管理費怎麼辦?
社區規約有哪些約定是不可以的呢?
你也是富甲天下的區分所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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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
#社區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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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裡面唱K:可能會被罰款1萬5,000元》
《別墅裡面唱K:可能會被罰款1萬5,000元》
案例:
小峰因為要參加K歌之王選秀節目,時常半夜在自宅內高歌《攬佬-大展鴻圖》:
別墅裡面唱k 水池裡面銀龍魚 我送阿叔茶具 他研墨下筆直接給我四個字 大展鴻圖大師親手提筆字 大展鴻圖搬來放在辦公室 大展鴻圖關公都點頭 有料
但是隔壁鄰居-小揚,因為要準備國家考試不堪其擾,試問:
小揚能怎麼辦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換言之,如果小峰繼續在社區別墅內高歌,有可能因此被處罰鍰1萬5,000元。
不過小峰如果不予理會,小揚還能怎麼處理?
你知道怎麼處理社區內的糾紛嗎?
你有社區內的公共空間的使用糾紛?
社區內有不合理的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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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鑑定能作為訴訟費用向對方請求嗎?
標題:私人鑑定能作為訴訟費用向對方請求嗎?
案例:小峰住在小揚家樓下,因為小峰常常在家玩水,導致小揚家天花板有漏水的情況,小揚在告小峰之前就先找了鑑定公司來鑑定漏水的肇事責任。
試問:這筆費用可以跟小揚請求嗎?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所謂訴訟費用,在本質上即應指在該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前,為確認現狀、蒐集證據、查明事實、伸張或維護權利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縱其因此所得之資料日後確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為證據,且獲對造同意,甚或經法院採用,仍屬訴訟外自行支出之費用,尚無從因此轉換性質為訴訟中支出之必要費用,自非所謂之訴訟費用。況當事人於訴訟開始前所支出之費用,如並未於訴訟中為請求,其項目、範圍、金額、必要性等,自非訴訟程序中所得具體呈現及確認,亦非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所需斟酌考量之範圍,則倘認當事人得於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將此類訴訟外之費用列入訴訟費用,顯已逸出訴訟費用裁判之範疇,亦非公平允適」。
白話文:訴訟中支出的必要費用才可以列為訴訟費用向對方請求。
峰揚法律團隊:
一、其實訴訟外的鑑定根本就不是民事訴訟上的鑑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的規定,由法院選任並經雙方表示過意見,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
二、如果將蒐集證據的成本列為訴訟費用,可能會有浮報的問題,也與損害填補的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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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買方可以拒絕給付尾款?
標題:漏水買方可以拒絕給付尾款?
案例:
小峰向小揚購買不動產,但在點交房屋的時候,小峰才突然發現不動產有漏水的現象,小峰可以主張在小揚修繕至不漏水前,拒絕撥付尾款嗎?小揚可以主張依雙方約定,未於期限內給付尾款,小峰需按日支付總價萬分之五違約金?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
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
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而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而出賣
人經買受人催告後仍不為補正者,應認為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即
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
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若買受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
權,並經行使此抗辯權者,即可免除給付遲延之責任(本院五十
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參照)。查系爭房地有天花板漏水、
熱水器水管阻塞、抽風管破損、排水較慢、壁癌、浴室門無法上
鎖、抽油煙機無接設管線等瑕疵,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上訴
人於被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前,曾發函要求被上訴人修繕,
另再發函向被上訴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經被上訴人分別於一○
二年一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七日收受上開函文,亦經原審列為兩
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審卷一七九至一八○頁),苟上訴人應為之
給付與被上訴人所負之瑕疵補正或損害賠償責任,二者間並非顯
然不相當時,上訴人即非不得就其應為之給付全部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權,俾促使買賣雙方依債務本旨履行,並確保買受人在不違
反誠信原則之情形下,得以取得完全無缺之標的物。乃原審遽認
上訴人不得以系爭房地有瑕疵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上訴人
得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云云,依上說明,已屬速斷」。
白話文:
雖然小峰購買的不動產有漏水。但不見得一定能拒絕撥付尾款;換言之,小揚的確有可能因此向小峰取得以總價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小峰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小揚如何主張才可以避免已經過戶卻拿不到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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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什麼?
提存是什麼?
案例:
小峰向小揚承租房屋,每月租金2萬元,租期到民國120年,後來因為高科技產業進駐附近的科技園區,小揚想透過拒收租金的方式,讓小峰客觀上沒有給付租金達2個月,再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小峰遷讓房屋,這樣可以?
什麼是清償提存?
提存為法律上的一種制度,而清償提存主要用於債務人為清償債務而將給付標的物(如金錢、物品等)提存於法院內之提存所,以完成債務清償的程序。
清償提存的主要特點:
目的:債務人因債權人受領遲延(如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時,可透過提存來免除自己的債務責任。
效力:一經合法提存,債務人即視為已履行債務,債權人需向提存所申請領取提存物。
適用情形: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所在不明或無法聯繫。
債權人喪失受領能力(如死亡而未確定繼承人)。
換言之,提存後小峰就沒有積欠租金,小揚自然不能以小峰未繳交租金而要請求小峰搬離租屋處。
你知道什麼是擔保提存嗎?
清償提存還能用來做什麼呢?
您有其他非訟程序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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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課程要在期限內用完?
標題:美容課程要在期限內用完?
案例:
小峰購買《美登楓》護膚美容課程3堂,原價24,860元,特價2,486元,但須於二個月內用完,逾期課程失效。
試問《美登楓》可以這樣約定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若企業的定型化契約「該寫的沒寫」或「寫了禁止的條款」,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正。對消費者而言,違反「應記載」的事項視為已約定;「不得記載」的條款則無效。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所以《美登楓》的護膚美容課程即便沒有在期限內用完,仍得向《美登楓》主張使用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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