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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再請律師就好?》
《第二審再請律師就好?》
許多人面對訴訟時,常常抱持著一種想法:「第一審先自己試試看,如果輸了,第二審再請律師就好」,這種觀念在法律實務中究竟可不可行?
一場因測量基準而敗訴的案例
在近期的一起土地糾紛案件中,被告質疑地政事務所的測量基準點和套繪基準有誤,主張對方占用面積的計算不準確。然而,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
「被告僅空言質疑地政事務所之測量基準點及套繪基準有誤,惟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
更關鍵的是,被告雖然提出了一份由民間測量公司製作的實測圖,但法院認為這份證據存在重大缺陷:
「被告所提出之訴外人文鼎測量有限公司所為之實測圖,係以73年7月之地籍圖與現場標示而進行套繪以作為測量方式,並非係至現場依本院指示進行實地測量...均無從由該實測圖得知,亦難認可逕據以執為本件被告占有使用面積之憑據。」
最終,法院駁回了被告要求重新測量的請求,而這個決定很可能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勝敗。
「法律就是中文」的迷思
很多人以為:「法律就是中文,自己查一下資料就可以上戰場。」這種想法在簡單的法律諮詢或文件準備時或許可行,但在正式的訴訟程序中,卻隱藏著極大的風險。
訴訟並非只是「講道理」的過程,而是一套嚴謹的證據提出與法律論證程序。如同上述案例所示,即使你覺得自己有理,如果無法以「法律認可的方式」提出證據和主張,仍然可能面臨敗訴的結果。
鑑定時在場表示意見的重要性
上述判決特別提醒我們一個關鍵點:「鑑定時在場表示意見的重要性」。在許多涉及專業鑑定的案件(如土地測量、工程糾紛等),鑑定過程中的參與和監督往往決定了證據的採信與否。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提出的民間測量報告之所以不被採信,部分原因在於其測量方式不符合法院的指示,也無法確認是否與現場實際狀況相符。
律師能提供什麼協助?
確保鑑定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即時對鑑定方法表示意見
監督鑑定過程的公正性與完整性
這些細節的把握,往往需要豐富的實務經驗和程序知識,而這正是非法律專業人士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第一審的戰略重要性
「第二審再請律師」的觀念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第一審建構的事實基礎和證據紀錄,將直接影響第二審的審理範圍和勝敗機會。
在臺灣的民事訴訟制度下,第二審原則上採取「續審制」,雖然可以提出新證據和新攻擊防禦方法,但第一審已經形成的證據紀錄和事實認定,仍然對第二審法官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一審因為程序失誤或證據提出不當而導致不利認定,第二審要翻案的難度將大幅增加。
訴訟是一場專業的攻防戰,每一個程序選擇、每一份證據提出、每一次言詞辯論,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峰揚法律事務所憑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證據策略規劃、程序把握、專業協調、風險控管、跨領域整合。
回到最初的問題:「第二審再請律師就好?」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種想法風險極高。訴訟如同一場建築工程,地基(第一審)沒打好,後續要補救往往事倍功半。
如果您正面臨法律糾紛,無論是土地爭議、契約糾紛、婚姻家事或刑事案件,與其冒險自行嘗試,不如在訴訟初期就尋求專業協助。峰揚法律事務所憑藉多年的實務經驗,能夠為您提供最合適的法律策略,把握每一個關鍵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不要讓您的權利,因為「再等等看」而失去最佳維護時機。 訴訟有時間,權利不等人。趕快委託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峰揚法律事務所處理您的訴訟案件,讓我們為您的權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審再請律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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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法性錯誤?》
《什麼是違法性錯誤?》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聽到「不知者無罪」這句俗語,但在法律世界中,這句話的適用範圍其實相當有限。禁止錯誤,指的是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是否違法的認知出現錯誤。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刑法第16條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這是我國刑法對於「禁止錯誤」的明文規定,也是處理違法性錯誤問題的根本依據。
該條文的核心精神在於:原則上,不能因為不知道某行為違法就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若這種「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則可能獲得減輕甚至免除刑責的待遇。
從舊法到新法的演變
要更深入理解現行規定,我們需要回顧一下歷史發展。刑法第16條原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的現行刑法第16條,其修訂背後有著深刻的時代意義。隨著社會不斷進步與刑法干預社會生活範圍的不斷擴大,大量技術性規範與行政控制性規範逐步演化為相對固定的刑事法律規範,甚至已經成為某種犯罪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特定技術範圍內或特殊行政要求範圍內的某些誤解或認識錯誤,就有可能遠遠超出社會最低道德要求的範疇,甚至超出社會一般常識的範疇。此時,如果一概將所有的行為人都視為絕對相同的認識主體、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要求他們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極可能是不公平的。
「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現行法中最關鍵也最難確定的部分,就是「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這個條件。這裡的「無法避免」究竟應該以什麼標準來判斷?
是應該以通常一般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也就是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的程度時,才符合條件?還是應該以行為人個人自身的原因來判斷?
根據立法理由與司法實務見解,這個問題的判斷需要從「期待可能性」的觀點出發。所謂「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具體情況下,社會能否合理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
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是產生於自己對法律無可避免的誤解,因此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合法完成或符合法令時,基於「無罪責不構成犯罪」的法理,就不應對此行為負刑事責任。
就像「對於某些疑難問題的解釋,就連最有經驗的刑法學家也不能作出明確的答覆」時,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確無誤地為其所應為,顯然是一種無法期望的苛求。
如何判斷是否「無法避免」?
實務上判斷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違法性錯誤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行為人是否已盡查詢義務。
行為人的社會地位與能力。
行為當時的客觀情狀。
法律規範的性質。
錯誤的合理性。
違法性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性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是不同的概念。構成要件錯誤是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的認知出現錯誤。例如:不知道自己在超商門口所拿的是他人的雨傘(誤以為是自己的雨傘)。這種錯誤可能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而違法性錯誤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的違法性」認知錯誤,即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例如:知道自己在捕撈某種魚類,但不知道這種魚是保育類動物禁止捕撈。
實際案例思考
一位剛從國外回台的華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台灣列為保育類的動物製品作為紀念品,並試圖帶出境。這種情況下,他是否構成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犯罪?
一位小企業主因不熟悉最新修正的稅法規定,導致申報錯誤而涉嫌逃漏稅,這種情況能否主張違法性錯誤?
某些專業領域的法規變更頻繁且技術性強,從業人員即使努力更新知識,仍可能因無法及時掌握最新規定而觸法,這種情況是否屬於「無法避免」的錯誤?
以上都是違法性錯誤可能發生的實際情境,而判斷結果將取決於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詢義務,以及錯誤是否確實無法避免。
刑法第16條的修正與適用,反映了現代法律體系對人性局限的合理包容。法律不再假定每個公民都是法律專家,而是承認在複雜的現代社會中,即使是善意的公民也可能因無法避免的法律認知錯誤而觸法。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對法律常識漠不關心。作為公民,我們仍有義務對與自身活動相關的基本法律規範保持合理關注。當涉及專業領域或特殊規範時,積極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更是避免誤觸法網的重要方式。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類似的法律困境,或不確定某行為是否合法,建議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峰揚法律事務所擁有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團隊,能夠針對複雜法律問題提供專業分析與策略建議。我們理解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最適切的法律指導與協助。
無論是刑事案件的辯護、法律風險評估,還是日常法律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都將以專業、謹慎的態度,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當您對行為的合法性存有疑問時,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是最明智的選擇。
《什麼是違法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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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法院認定事實還是鑑定單位認定事實?》
《究竟是法院認定事實還是鑑定單位認定事實?》
在法治國家中,法院作為獨立審判的機關,其核心職責在於依據法律與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並適用法律作出最終裁判。然而,在近年來的若干判決中,我們卻觀察到一種令人憂心的趨勢:法院似乎逐漸將「事實認定」此一專屬司法權的核心職能,讓渡給行政機關或其所屬的鑑定單位,從而模糊了司法獨立與行政權之間的界限,也動搖了人民對司法最終性的信賴。這不僅是程序正義的危機,更是司法主體性逐漸流失的警訊。
以藥事法案件為例,此類案件經常涉及一項關鍵的「前提性事實判斷」:產品究竟應如何被定性為「藥品」?這項判斷,並非單純的專業鑑定問題,而是直接牽涉到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屬於典型的「法律性事實」或「規範性事實」之認定。
按理說,法院應獨立審查所有證據,包括產品成分、標示、廣告內容、行為人主觀認知、市場通念等,綜合一切情狀後,依據藥事法第6條自行做出判斷。
然而,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法院高度倚賴甚至直接採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等主管機關出具意見函。一旦此函出現在卷證中,法院往往未經實質、深入的獨立論證,便將其作為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進而推論被告行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此時,名義上雖是「法院認定」,實質上卻已變成「鑑定單位認定」。法院的審判角色,從主動的「事實認定者」與「法律適用者」,退縮為被動的「行政認定確認者」。
此舉不禁讓人有以下疑問:
侵害司法獨立審判權。
事實認定是審判權的核心,不容剝奪或替代。行政機關基於其管理權責所做的初步判斷或專業意見,僅能作為法院審理的「證據」之一,而非具有預決效力的「結論」。法院必須對該證據進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查,並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若僅因出具單位為主管機關,即放棄審查、照單全收,無異是將司法判斷權拱手讓與行政權。
形成「球員兼裁判」的不公平局面。
在許多案件中,出具認定函的行政機關,同時也是案件最初的調查單位、移送機關,甚至是後續行政罰的裁處機關。由其出具一份對產品屬性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意見,再交由法院據以判刑,實質上讓行政機關同時扮演了「追訴者」與「關鍵事實判定者」的角色,嚴重壓縮了被告防禦的空間。
規避了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行政機關內部的鑑定或認定過程,通常不若法院訴訟程序般公開、透明,亦無嚴格的證據法則與對質詰問機會。被告難以挑戰其鑑定方法、論理過程或所憑資料。法院若直接採信,等於變相容許一套未經法庭嚴格檢驗的程序,產生了決定被告罪責與否的關鍵事實,這對被告的程序保障顯有不足。
忽略個案具體情境與綜合判斷的必要性。
產品屬性的判斷,並非單純的科學鑑定,而須考量標示、廣告整體給消費者的印象、行銷模式、行為人主觀認知等諸多規範性評價要素。行政機關的函文往往偏重成分與宣稱文字的片面擷取,法院若不加細究地援用,極可能忽略對被告有利的其他情境證據,例如:行為人信賴法規、依循產業慣例等「正當理由」,導致判決流於機械與僵化。
法院是憲法所保障的獨立審判機關。法官的職責,在於依據「直接審理原則」與「自由心證原則」,在法庭上親自調查、辯論所有證據後,做出獨立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對於任何證據,包括專業機關的意見,法官都應保有審查、質疑、甚至不予採納的權力與勇氣,完全委諸行政機關的片紙函文,實是司法職責的怠惰,也損害了判決的正當性與公信力。
當一紙來自行政體系的函文,似乎就能左右法庭的判決方向時,我們不得不仔細思考:這究竟是法院的獨立審判,還是行政權的延伸裁判?身為小老百姓的我們又能怎麼做?
若您面臨的法律爭議,涉及專業行政機關的認定與司法審判間的複雜糾葛,需要專業法律團隊為您剖析權力界線、堅守程序正義,捍衛您的合法權利。
趕快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
《究竟是法院認定事實還是鑑定單位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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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送給別人的東西可以反悔嗎?》
《說要送給別人的東西可以反悔嗎?》
小峰多年前因緣際會下,用比市場行情便宜兩百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一間房子。這件好事被他的好兄弟小揚知道後,小揚便時常在小峰耳邊提起,說兩人交情如此深厚,是肝膽相照的好兄弟,不斷地以「我們這麼好的交情」為理由,希望小峰能贈與他一百萬元,讓他清償積欠已久的賭債。小峰起初十分為難,但在小揚三番兩次、軟硬兼施的請求下,他實在拗不過這份人情壓力,最後只好口頭承諾小揚,將來如果這間房子順利賣出,就會贈送他一百萬元。時光飛逝,多年後小峰真的將房屋售出,並且因此獲得了可觀的利潤。然而此時,小峰與小揚之間的感情早已不如以往,兩人因為一些生活上的摩擦與價值觀的差異,關係變得十分不睦。小峰回想起當初的承諾,內心充滿了掙扎與不情願,他實在不想把這一百萬元送給一個如今已形同陌路的人。那麼,從法律上來看,小峰是否可以反悔,拒絕履行當初的贈與承諾呢?
根據我國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這條法律的意思其實很明確,它保障了贈與人在還沒有實際把東西所有權移轉給對方之前,是擁有撤銷贈與的權利的。換句話說,即使小峰曾經口頭答應要送一百萬元給小揚,但只要這筆錢還沒有真正匯入小揚的戶頭,或者還沒有以其他方式完成給付,小峰在法律上是可以反悔、撤銷這個贈與契約的。所以,小峰確實有權拒絕給付小揚一百萬元,這樣的法律設計,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尊重贈與人的意願,避免因為一時的情感衝動或人情壓力,造成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
或許有人會覺得法律文字太過艱澀難懂,那麼我們不妨用更生活化的方式來理解:贈與這件事,在本質上是一種「恩惠行為」,除非雙方已經白紙黑字簽訂了經過公證的書面契約,或者這個贈與是附有條件(例如你必須完成某件事,我才送你東西),而且條件已經成就,否則在財產權利還沒有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那麼,小揚有沒有可能透過其他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小峰一定要贈與他一百萬元呢?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小峰已經把一百萬元給了小揚,事後還能反悔並把錢拿回來嗎?
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不知道怎麼撰寫契約嗎?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專業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
《說要送給別人的東西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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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恐嚇嗎?》
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難免會因意見不合或利益衝突而產生糾紛。當情緒高漲時,若未能妥善控制自己的言行,一時衝動可能導致難以挽回的法律後果。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正是為了保護個人免於遭受不當威脅所設定的界線。從法律實務來看,即使只是持刀走向他人、出手推擠等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恐嚇,不可不慎。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22年度上字第1310號判例),所謂「恐嚇」並不限於明確的言語威脅。凡是行為人以任何方式傳達惡害的訊息,使對方理解若不順從將遭受危害,且該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即構成恐嚇。這意味著,即使行為人當下並未明確說出威脅言語,但其舉動所傳達的暗示,若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恐懼,就可能觸法。
例如:在衝突過程中,若一方持械走向對方,即便只是將刀具拿在手中,未直接揮舞或指向他人,此舉在社會一般觀念中,已傳達了可能施加暴力傷害的訊息。當對方因此感到畏懼時,持械者的行為便可能構成恐嚇。同樣地,出手推擠雖看似僅是輕微肢體衝突,但在特定情境下,此舉可能被解讀為進一步暴力行為的前兆,從而引發對方的恐懼。
法律之所以對恐嚇行為採取嚴格認定,是因為其侵害的對象不僅是個人身體的安全,更包括心理的安寧。即使行為人當下無意真正實施暴力,但其言行所造成的精神壓迫,已足以對他人構成傷害。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恐嚇時,會以「社會一般觀念」為標準,評估行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畏怖心。這項標準考量了社會共通的情感與價值觀,而非僅依當事人的主觀感受。
從實際案例來看,許多觸犯恐嚇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在情緒激動下未能控制自身行為,事後追悔莫及。例如:因細故爭執而持工具示威,或因口角衝突而作勢攻擊,這些看似「只是嚇唬」的舉動,在法律上卻可能構成犯罪。一旦成立,不僅須負擔刑事責任,更可能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對個人聲譽與人際關係造成長遠影響。
因此,在面臨糾紛時,如何管理情緒與行為,成為避免觸法的關鍵。首先,應意識到情緒高漲時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學會在衝突當下先冷靜下來,而非急於反應。其次,若感到憤怒難抑,可嘗試暫時離開現場,避免情緒進一步升溫。此外,培養以溝通取代對抗的習慣,透過理性對話化解歧見,而非訴諸威脅或暴力。
更重要的是,社會大眾應建立正確的法律意識,理解即使未實際造成身體傷害,某些言行仍可能構成犯罪。法律不僅懲罰實際的暴力行為,也禁止以威脅手段侵害他人的心理安寧。這不僅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也是維護人際和諧的重要基礎。
總而言之,情緒管理與法律意識是現代公民不可或缺的素養。在衝突發生時,與其被情緒牽引而做出觸法行為,不如以理性與智慧面對,既能保護自身權益,也能避免因一時衝動而付出沉重代價。社會的和諧需要每個人的共同努力,而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正是這份努力的起點。
《這樣是恐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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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制力要求別人簽本票會怎麼樣?》
《以強制力要求別人簽本票會怎麼樣?》
小峰懷著期待的心情,向小阮購買一輛二手車,雙方談妥價格為三十萬元。小峰按照約定將三十萬元全數交付給小阮,滿心以為不久後就能開著新購的二手車四處兜風。然而,交車的日子一再延後,小阮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一下子說車輛需要維修,一下子又稱文件尚未辦妥。時間一天天過去,小峰從耐心等待逐漸轉為焦躁不安,每次聯繫小阮,得到的都是模糊的承諾與無盡的藉口。一年過去了,小峰仍然無法順利取得那輛車,他感到無比憤怒與無奈,覺得自己不僅損失了金錢,更被小阮的欺騙行為深深傷害。
終於,小峰氣不過,決定親自前往小阮的住處理論。他站在小阮家門前,內心充滿了被欺騙的屈辱與長期積壓的怒火。面對小峰質疑,小阮卻若無其事地坦承,那三十萬元早已花用殆盡,目前沒有錢可以歸還。這句話徹底激怒了小峰,他覺得自己一年的等待與信任完全被踐踏。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小峰從背包中拿出預先準備的甩棍,以強制力脅迫小阮簽下一張三十五萬元的本票。小阮在恐懼中簽下名字,小峰則帶著這張本票離開,以為這樣就能彌補自己的損失。
然而,小峰的行為雖然出自於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卻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的見解,本票屬於設權證券與有價證券,其權利的發生必須以證券的作成為前提,而權利的行使或處分也必須占有該證券。這意味著本票不僅是一種權利憑證,還具有「物」的性質,因此可以成為竊盜罪、詐欺取財罪、強盜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等犯罪的客體。例如,如果以強制力迫使他人簽發本票,可能構成強盜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因為行為人透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
小峰以甩棍脅迫小阮簽立本票,雖然是因為購車款項遭挪用,出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動機,但他的手段已經涉及強制力與脅迫,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加重強盜罪。這是因為他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小阮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本票,從而取得了這張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即使小峰原本是受害者,他的行為仍然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甚至需要承擔民事賠償。
像小峰以強制力脅迫小阮開立本票,雖然是因為購車款項遭挪用,但仍有可能成立加重強盜罪。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遇到金錢糾紛時,容易因情緒激動而採取極端手段,但這樣的做法往往會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更複雜的法律困境。
您有金錢的紛爭、困擾嗎?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消費借貸、強制執行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因一時衝動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以強制力要求別人簽本票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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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一定要拆屋還地嗎?》
《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一定要拆屋還地嗎?》
夏日的午後,小峰坐在自家花園的藤椅上,望著親手栽種的紫藤花爬滿了車庫的牆面,心中滿是二十年光陰積累的安穩與歸屬。這棟向浣熊建設公司購買的透天別墅,擁有獨立花園與車庫,是他辛勞半生換來的夢想家園。然而,這份寧靜卻在一次鄰地所有人小揚申請土地重新測量後,徹底粉碎。測量結果顯示,小峰的房屋部分牆基與車庫,竟無聲無息地越過了地界,占用了小揚的土地。
這個發現如同在平靜湖面投下巨石。小揚一紙訴狀遞進法院,請求小峰「拆屋還地」。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衝擊,小峰內心充滿了不解與焦慮。這房子是當初信賴建商專業而購置,二十年來相安無事,從未想過界線有誤。如今,小揚堅持要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這對他而言,不僅是財產的巨大損失,更是對家庭記憶的摧毀。小峰不禁想:這樣的主張,難道不是一種「權利濫用」嗎?法律難道不能考量這背來的信賴與既成的安定狀態嗎?
那麼,究竟什麼是「權利濫用」呢?簡單來說,法律賦予我們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界線。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違反了誠信原則,或是主要目的僅在損害他人,而非維護自身正當利益,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在小峰的情況中,他認為小揚明知房屋已存在二十年,長期未提出異議,如今卻驟然要求拆除,無視他對房屋存續的長期信賴與巨大損害,這樣的行為似乎已超出了權利行使的正常範圍。
為了捍衛家園,小峰開始尋求法律上的解答,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接觸到「權利失效原則」這個法律概念。這個原則源自於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旨在平衡當事人間的權益。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便闡釋:「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這段看似艱澀的文字,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權利人(如小揚)在很長的時間裡都沒有行使他的權利(例如要求返還土地),導致對方(小峰)合理地相信他以後也不會再主張了,並且基於這個信賴做出了相對應的行為(例如持續使用、維護房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如果再突然跳出來行使權利,就可能因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導致其權利無法行使(失效)。
然而,並非權利人單純地長時間沉默不語,就一定會構成權利失效。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仔細地審視具體情況。如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所進一步說明的,必須有「特別情事」足以引起義務人的正當信賴,例如權利人經催告後仍消極不回應,或曾做出與行使權利相矛盾的行為等。法院會綜合考量權利的性質、當事人間的關係、社會經濟狀況、時空背景等各種因素。如果僅僅是時間經過,而沒有其他足以讓小峰產生「小揚已放棄權利」之信賴的具體情況,那麼小揚的請求權可能仍然存在。
這些法律文字對一般人如小峰而言,確實深奧難懂。
那麼,小峰究竟該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呢?他可以向法院主張小揚的請求權因「權利失效」而不得行使,關鍵在於舉證「小揚長期未主張權利」以及「自己因此產生了正當信賴」。
反過來說,小揚要能成功請求小峰返還土地,就必須確保自己的請求權未因權利失效或其他原因而受阻。他需要證明自己並未有任何足以引發小峰信賴其不主張權利的行為,或者越界情況是近期才發現,且小峰在占用土地時並非善意(例如明知越界仍興建)。同時,小揚也需面對法院在個案中對於誠信原則與利益衡量的審酌。
小峰與小揚的糾紛,核心不在於誰對誰錯的二分法,而在於法律如何於具體事實中,衡平兩造長達二十年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與信賴狀態。權利的存在與行使,必須與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及誠實信用原則相契合。
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無論是擔心家園不保的小峰,或是尋求權利正當行使的小揚,面對複雜的不動產爭議,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策略擬定。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不動產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
《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一定要拆屋還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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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嗎?》
《詐欺案件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嗎?》
小峰原本只是個普通的上班族,卻因為一時交友不慎,誤信了朋友的請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出使用。他起初並未意識到這背後的嚴重性,直到某天,他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通知他涉嫌幫助詐欺罪,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這才驚覺事態嚴重。面對可能背負的刑責與前科,小峰內心充滿恐懼與懊悔,他開始積極尋找法律途徑,希望在偵查過程中能爭取到緩起訴處分,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確實存在一種稱為「緩起訴」的制度,它給予某些犯罪嫌疑人暫時免於被起訴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所涉及的幫助詐欺罪不属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檢察官在評估後認為適當,他就有機會獲得緩起訴。
幫助詐欺罪在實務上通常屬於較輕的犯罪類型,尤其是像小峰這樣初犯、且情節較輕微的案例,檢察官往往會考量其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以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此外,緩起訴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效果: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成功獲得緩起訴,在這段期間內,檢察官不會繼續追訴他的罪行,只要他遵守緩起訴的條件,期滿後案件就會被撤銷,他也不會有前科記錄。同時,法律也規定,在緩起訴期間內,公、自訴併行時告訴乃論案件的特殊規定或准許自訴的裁定也不適用,這進一步保障了被告的權益。
要獲得緩起訴,其實並不容易。檢察官會詳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害或危險、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例如,小峰是否主動承認錯誤、是否積極配合調查、是否有彌補被害人的意願等,都是檢察官考量的重點。如果小峰能在偵查過程中表現出真誠的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將大大增加他獲得緩起訴的機會。
那麼在調解或和解時,要怎麼擬定條件才最有保障呢?
庭外的和解通常最有機會,也是最需要謹慎的環節。更要確保條款明確、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後續爭議。例如,和解書應詳細記載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雙方放棄追訴權的條款等。
以上這些問題對於像小峰這樣的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您或身邊的朋友也面臨類似困境,趕快「點擊諮詢」,讓擁有無數次調解經驗,審閱上千份契約經驗的「峰揚法律團隊」,替您居中協調,把關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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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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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都要你用二親等買賣方式過戶?這樣可以嗎?》
《代書都要你用二親等買賣方式過戶?這樣可以嗎?》
小峰年事已高,看著自己辛苦一輩子打拼來的資產,心中盤算著該如何妥善安排,才能順利傳承給下一代。他特別屬意忠厚老實的長子,希望先將部分房產移轉給他,於是諮詢了相熟多年的浣姓代書。
浣代書聽完小峰的想法後,毫不猶豫地建議:「用『買賣』的名義來辦理過戶最划算!這樣可以省下大筆的贈與稅,而且您兒子將來如果要轉賣,稅負會少很多。」小峰一聽能節省可觀的稅負,雖然心中隱約覺得有些不妥,但在代書的專業保證下,也就點頭同意了這個方案。
然而,小峰不知道的是,這個看似聰明的「節稅妙招」,實際上卻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父子之間並沒有真實的買賣價金支付事實,卻以「買賣」為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樣的行為在目前司法實務上,被認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行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見解,此類案件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不僅代書可能涉及教唆或幫助犯罪,連小峰和兒子都可能因此背上刑事罪責。
許多人像小峰一樣,總認為土地、不動產的事情,代書一定比律師專業。但事實上,代書的專業在於熟悉登記流程與稅務申報,而律師的價值則在於提供合法、周全的法律風險評估與規劃。一個真正專業的顧問,必須同時具備法律遵循與稅務規劃的雙重能力。
峰揚法律團隊正因深刻理解客戶的此一需求,團隊成員不僅擁有律師資格,更兼具地政士(代書)與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證照,甚至還有成員曾任職於國內知名上市建設公司的法務部門,能從法律、稅務與實務操作等多重角度,為客戶提供最安全、最有效的財產規劃方案。
不動產移轉有很多種方式,節稅不一定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您有財富傳承的規劃,與其在網路上囫圇吞棗,不如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不動產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你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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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要如何迅速向詐欺集團求償?》
《被害人要如何迅速向詐欺集團求償?》
小峰原本是個對投資充滿信心的年輕人,卻在一次瀏覽臉書社團「飆股急先鋒-浣全信賴團隊」的過程中,一步步陷入詐欺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
起初,他抱著試探的心態匯款新臺幣100萬元,沒想到對方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一步要求他以現金方式交付投資款。小峰不疑有他,分7次將總計1,400萬元的現金親手交給詐欺集團的不同成員,直到後來發現出金困難,才驚覺自己已成為詐騙受害者,總損失高達1,500萬元。
事件曝光後,小峰立即報警,並配合警方策劃了一次「釣魚行動」。他假意進行第8次投資款交付,順利引誘出詐欺集團成員小揚,當場將其逮捕。在偵查過程中,小揚雖然坦承犯罪,卻對詐騙案的具體細節一問三不知,僅表示自己只是聽從指示行事,對集團的運作模式及資金流向毫無所悉。
由於本案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審判長決定採用簡式審判程序,加速案件的審理進度。儘管刑事部分迅速審結,小峰心中最大的疑問仍未解:他該如何向小揚求償?身為被害人,小峰在刑事訴訟中並非當事人,而是「告訴人」,這意味著他無法直接主導訴訟的進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就一定拿得到錢嗎?
另一個小峰在意的問題是:他能請求檢察官發還沒收物或追徵的財產嗎?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詐欺集團的犯罪所得或財產已被查扣,小峰可向檢察官聲請發還。然而,程序上有哪些細節需特別注意?
詐欺案件的核心是被告是不是有罪。但被害人真正在乎的是如何取回被詐騙的金錢。
本案中小峰該怎麼在刑事訴訟中表達自己的訴求,判決確定後又該怎麼取回受詐騙的金額?千萬不要傻傻地等正義降臨,遲來的正義不能算是正義,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您的法律權益交給峰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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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
「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這個問題,或許曾浮現在許多債權人的腦海中。
小峰的故事正是這樣一個例子,他因為家中木地板需要翻修,在臉書的「裝潢/木工/修繕/聯誼會」社團中尋找可靠的木工師傅。這時,小揚主動聯繫了他,承諾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板翻新工程。小揚如期完工後,立即將尾款請款單寄給了小峰,然而小峰卻一再以工作繁忙為藉口,拖延簽名匯款,讓小揚不禁擔心:如果超過了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是不是就再也無法追討這筆尾款了?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使法律狀態早日安定,避免因權利義務長期懸而未決而妨害法律安定性,同時也能減少舉證困難帶來的困擾。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只要熬過時效就能高枕無憂。
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消滅時效雖然看似為制式之規定,但在個案中如有特別情事,導致權益狀態顯然失衡時,法院可以依據誠信原則,限制債務人以消滅時效作為抗辯的理由。例如,如果義務人故意以不正當手段致使權利人不知權利存在,或權利發生的事實偏在義務人一方,而義務人負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這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債務人不得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時效抗辯,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當性與公益性。
在小揚的案例中,小峰屢次藉口拖延付款,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誠信原則。如果小揚能夠證明小峰故意以不正當手段導致他無法及時行使權利,法院可能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認定小峰不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從而保護小揚的權益。這顯示消滅時效並非絕對的屏障,而是需要根據案件的正義與公平來衡平適用。
那麼,在本案中小揚該如何主張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呢?除了透過訴訟,有沒有其他方法能避免業主拖欠款項?
以小峰的觀點,法律上有沒有其他方式能避免工班蟑螂?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不知道該如何應對,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您的法律權益交給峰揚就對了。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與協助,確保您的權利不受侵害。
《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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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週日傍晚,小陳拖著連假後疲憊的身軀,踏上了返回台北的捷運。連日的奔波讓他幾乎站不穩,見優先席空著,便顧不得旁人的目光,坐下後不久便沉沉睡去。然而,這片刻的寧靜並未持續太久。睡夢中,他感到腿部一陣陣被硬物敲擊的痛楚,睜開眼一看,一位面色不悅的年長者小王,正用他的提袋不斷拍打小陳的腿,並高聲要求他「讓座給有需要的人」。小陳強忍不滿,環顧四周後發現車廂內其實還有其他空位,便理性地向小王解釋,優先席是博愛座而非專用座,自己確實因極度疲倦而需要坐下休息,希望對方能理解。
然而,小王對小陳的解釋充耳不聞,反而變本加厲,持續用提袋更用力地敲擊小陳的腿部,口中不斷斥責他「年輕人不知禮讓」。周遭的乘客雖側目,卻無人出面制止。在一次比一次更重的敲擊下,小陳長途跋涉的疲憊、被當眾羞辱的難堪,以及對方毫不講理的態度,瞬間點燃了他的怒火。他猛地站起,伸手將小王推開,想制止這持續的侵害。但在情緒失控的當下,他並未停下,而是朝著踉蹌後退的小王踹了一腳。這一腳,不僅讓小王摔倒,也為小陳帶來了後續的傷害告訴。
小陳在法庭上能夠主張「正當防衛」來免責嗎?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旨在允許人民對抗不法侵害,但它的成立有嚴格條件。首先,必須存在一個「現時的不法侵害」。小王持續用提袋敲擊小陳身體,這已構成對人身安全的「現時不法侵害」,此處的「不法」不單指犯罪行為,也包括侵害法律所保護之個人法益(如身體完整性、人格尊嚴)的任何行為。
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更關鍵的是第二個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上必要」的。法律要求防衛者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當下情境中,能有效排除侵害且造成的損害最輕微的選擇。法院會設想,一個理性的第三人在小陳的處境下,是否也會採取同樣強度的反擊?推開小王以制止敲擊,很可能被認為是符合比例的必要反應;然而,後續追加的那一腳,在對方已可能被推開而停止侵害,或侵害強度並未達到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這記踹擊很可能被認定是「防衛過當」,轉變為一個新的、不必要的攻擊行為,而非合法的防衛。
可以表達你的憤怒。但不要憤怒地的表達。
人在疲倦、煩躁時往往沒有耐心,魔鬼往往也在此時出現。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刑事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你想想辦法。
《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