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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厝不散,家族不散-如何用信託守護祖宅
《老厝不散,家族不散-如何用信託守護祖宅》
小峰退休後,回到了那棟陪伴他大半輩子的老厝。
這不僅是他的家,更是兒孫們逢年過節團聚的地方。每到假期,院子裡總是充滿笑聲,孩子們追逐嬉鬧,大人們圍坐泡茶。
小峰心中一直有個念頭:我走後,這棟老厝不能被賣掉、不能被分割,它要一直在這裡,作為家族情感的根。
可他也清楚,若依傳統繼承方式,子女各自繼承一部分產權,未來極可能因意見不合而出售、分割,老厝就此瓦解。於是,他開始思考:有沒有一種方法,可以把老厝「守住」?
信託,是守住祖宅的好方法嗎?
某甲聽說有一種法律制度叫「信託」,把房子交給信任的第三者管理,自己約定好使用目的,就能讓房子不被後代隨意處分。
依《信託法》第1條,委託人可以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某甲完全可以將老厝設立信託,並約定老厝必須維持完整性、供家族聚會使用,禁止分割或出售。
受託人須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不過如果是自然人則須具備行為能力。
找了受託人,小峰就從此喪失管理祖宅的權利了嗎?
很多人擔心錢或房子交給別人管,會不會就失控了?
委託人仍有監督權:
知情權(信託法第32條):
可查閱、影印帳簿、財產目錄、收支表,且可要求受託人說明處理情形。
損害賠償與減免報酬(信託法第23條、第35條):
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 → 可請求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報酬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 可將所得利益歸回信託財產
辭任同意權與解任聲請權(信託法第36條):
原則上受託人不能隨意辭職,辭職須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但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在符合一定情形下,則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解任受託人。
信託終止權(信託法第63條、第64條):
若信託利益由委託人全部享有,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與受益人可共同終止信託。
以上法條設計,讓小峰即使未來不在人世,老厝的使用方式也能被執行,而不是被後代輕易改變。
但信託規劃涉及受託人資格、信託目的、契約條款、稅務影響等專業判斷,一旦設計不當,反而可能造成爭議或無效。
如果你也像小峰一樣,有重要的不動產想「留下來」,而不是「被分掉」。
可尋求峰揚法律團隊專業協助。峰揚法律團隊在信託規劃、家族財產傳承、不動產信託等領域有豐富實務經驗。
老厝不散,家族不散-如何用信託守護祖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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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快一年還沒辦登記?土地被「列冊管理」了怎麼辦?》
《繼承快一年還沒辦登記?土地被「列冊管理」了怎麼辦?》
許多人因親人過世後悲傷、忙碌或繼承人間意見不合,遲遲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此時,地政機關可能會依法將不動產列冊管理。但這不代表失去繼承權,只是處離程序上多了些注意事項。已被列冊管理的土地或建物,該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為什麼會「被列冊管理」?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並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15年,期滿仍未辦理者,將移請財政部門公開標售。但在列冊管理期間,繼承人仍可隨時辦理繼承登記,只是程序與一般繼承登記略有不同。
列冊管理後,該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方式:可「單獨申請」或「代為申請」
單獨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可以由繼承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不必等全部繼承人同意。
代為申請(部分繼承人申請)
若繼承人有多人,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共同申請時,依同規則第120條:
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若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為「分別共有」。
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主動通知其他繼承人。
應備文件有什麼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申請繼承登記應檢附:
登記申請書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已登記者)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載有死亡記事)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74年6月4日以前拋棄:檢附拋棄文件,拋棄人須親自到場簽名。
74年6月5日以後拋棄: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其他依法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專業諮詢,避免權益受損
不動產繼承登記涉及稅法、繼承法、土地登記規則,稍有不慎可能因文件缺漏、時效問題或繼承人爭議,導致無法順利完成登記,甚至影響後續處分或貸款。如果您正面臨繼承登記難題,或土地已被列冊管理不知如何著手,歡迎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
本事務所律師具備地政士(代書) 及不動產經紀人雙重資格,能為您提供從法律到登記實務的全方位協助,守護您的財產權益。
《繼承快一年還沒辦登記?土地被「列冊管理」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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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安置是什麼?》
《暫行安置是什麼?》
午夜的巷弄裡,迴盪著物品砸落的巨響與尖銳的爭吵聲。鄰居們報警後,警方到場發現渾身顫抖、口中唸唸有詞的小陳,他拿著掃把打碎了自家的窗戶,而他的父親則抱著頭躲在牆角,手臂上有明顯的瘀青。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自從幾個月前失業後,小陳變得愈來愈封閉,開始覺得鄰居的監視器都在針對他,甚至懷疑家人要對他不利。被帶回警局後,小陳對所有問題都答非所問,只是一直說:「他們在我的腦子裡裝了晶片」。
這就是「暫行安置」制度最常面對的真實困境。過去,像小陳這樣疑似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如果沒有達到羈押的標準(例如不是重罪或沒有逃亡之虞),往往只能讓他回到社區。但由於他的病識感不足,拒絕就醫,這把「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再次傷害家人或無辜路人。另一方面,若將他關進看守所,監獄的環境不僅無法提供精神疾病所需的醫療,反而可能導致病情急速惡化。為了填補這個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也為了保障被告的醫療人權,《刑事訴訟法》中增訂了第十章之一,引入了「暫行安置」制度。
檢察官在偵辦這起家庭暴力傷害案件時,發現小陳雖然打破了東西並導致父親受傷,但他的精神狀態極度不穩。檢察官調閱了健保紀錄,發現小陳有思覺失調症的就診史但已中斷服藥。此時,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對小陳施以「暫行安置」。法官開庭審理後,裁定將小陳送入指定的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進行一次最長六個月的暫行安置。目的是「先治療,再審判」。
在法律的定義中,暫行安置不同於「羈押」。羈押是為了防止被告逃跑或串供,通常關在看守所;而暫行安置則是為了「照護醫療」與「防衛社會」。小劉協助小陳按時服藥、接受心理諮商,讓他的幻聽與妄想症狀逐漸穩定下來。這就是暫行安置的核心價值:讓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就能進入專業的醫療體系,避免病情惡化,同時將他與社會暫時隔離,避免再犯。
此外,法律也規定了保障措施:暫行安置必須要有律師辯護,被告不服裁定可以提起抗告;而且總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五年,每次延長也必須由法官重新審核。
暫行安置就像是一座橋樑,連接了「犯罪偵查」與「醫療照護」兩個原本平行的世界。它不再是單純把精神障礙者關起來,而是透過司法的力量,強制將那些已經失控的患者拉回醫療的軌道上,既保護了像小陳這樣的病人能在發病時獲得救治,也保護了我們每一個人走在路上的安全。
您有法律難題嗎?趕快聯繫具有刑事訴訟專業的峰揚法律團隊,讓熟悉刑事訴訟程序的律師幫您解決法律上難題。
《暫行安置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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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是什麼?》
《重購退稅是什麼?》
如果你曾經賣掉一塊土地,又另外買了一塊土地,而且兩塊地性質相同(同為自用住宅、自營工廠或自耕農地),那麼你有可能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換句話說可以申請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但要注意,重購退稅的標的是「土地」,不是房屋。以下依《土地稅法》規定,為你詳細說明。
一、適用哪些土地?
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稅額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稅: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頃,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頃,仍作自用住宅使用。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兩年內在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的工業用地內另購土地設廠。
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兩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
二、出售價格與重購價格如何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36條:
原出售土地的地價:以該次移轉時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
新購土地的地價:同樣以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若該次移轉是課徵契稅的土地,則以計徵契稅的地價為準。
三、退稅額度是多少?
公式概念如下:
新購土地地價 > (原出售土地地價 - 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若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申請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白話解釋:你賣掉舊地、繳了增值稅後剩下的錢,不夠買新地,政府就把你繳的稅(部分或全部)退給你,補貼差額。
四、重購後土地的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37條,拿到退稅後,重購的土地有以下嚴格限制:
五年內不得再移轉。
五年內不得改變用途。
舉例:
小林賣掉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政府認定的地價為500萬元,繳了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實際拿到470萬元。
兩年內,他買了另一塊自用住宅用地,政府認定的地價為520萬元。
計算式:500萬 - 30萬 = 470萬(賣地淨所得)
新地價520萬 - 470萬 = 50萬元(不足額)
小林已納稅額為30萬元,因此可以申請退還 50萬元中的30萬元(退稅上限為已納稅額)。
但若他買的新地價只比470萬多出20萬元,就只能退20萬元。
小林拿到退稅後,必須在五年內不得賣掉新地,也不能改做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回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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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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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陷阱如何判斷?》
《抵押權陷阱如何判斷》
小陳創業急需週轉,向好友小峰開口:「借我100萬,我土城區那間房子設定1500萬抵押給你,絕對有保障!」
小峰一聽,房子價值遠超過借款金額,還有抵押權保障,應該沒問題,便答應了。
兩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小陳拿出所有權狀、身分證,小峰也準備了借據、登記申請書。承辦人員核對身分後,當場完成登記。
幾個月後,小陳遲遲不還錢,人也漸漸失聯。小峰上門才發現,小陳除了早已將房子低價出租第三人,房地上更設定多筆抵押權。原來,那1500萬的抵押權只是個「數字」,小陳用這個數字向不同人週轉,實際上根本沒還款能力。
小峰氣得提起訴訟,卻發現:
當初的借據雖有簽名,但資金流向不清,債權真實性遭質疑;
抵押權雖已設定,但拍賣後扣除稅費、優先債權,小峰可能拿不回多少錢;
更慘的是,房子已出租第三人買走,嚴重影響拍賣價值,小峰雖有抵押權,清償卻遙遙無期。
你知道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債權要如何判斷真假?
設定抵押權就代表一定拿得到錢?
你的房地有設定不實抵押權卻無法塗銷?
不動產抵押牽涉複雜法律關係,從設定金額、金流證明、塗銷條件到強制執行,每一步都暗藏風險。
如果你正面臨上述類似之困境,或想了解如何正確設定抵押權保障自身權益,歡迎洽詢峰揚法律事務所,由具備不動產專業背景的律師團隊,為你逐一破解抵押陷阱,拿回你應得的正義。
《抵押權陷阱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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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如果是要表示意見等等再讓你說》
《你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如果是要表示意見等等再讓你說》
小峰怎麼也沒想到,一場單純的舊識糾紛,會讓自己背上前科。
那天,小峰與多年未見的小陳在街頭偶遇,話不投機,小陳竟當街對他出言辱罵,甚至動手毆打。小峰在防禦過程中,本能地伸手抵擋,混亂間小陳的手腕因此受了傷。明明是挨罵又挨打的一方,小峰還來不及思考該如何討回公道,卻先收到了地檢署的傳票,小陳搶先一步提出傷害告訴,還向檢察官提供就醫診斷證明。
案件進入地方法院審理後,小峰心想,事發當日現場只有一位路人阿浣經過,只要請阿浣來作證,就能證明自己才是被攻擊的人,是小陳先動的手,檢察官起訴錯人了。他滿懷希望地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阿浣,法院也准了。
審理期日那天,小峰沒有請律師,他認為自己問心無愧,事實清清楚楚,只要讓證人把真相說出來就沒事了。沒想到小峰對證人阿浣進行主詰問時,他才剛開口想引導阿浣說明事發經過,檢察官卻立刻起稱「異議」。審判長轉頭對小峰說:「請你用問題問證人,不要用陳述的方式。」小峰楞了一下,重新整理思緒,試著把想問的話轉換成問題,但每當他試圖讓阿浣說出「是小陳先動手打人」這個關鍵事實時,檢察官便不斷提出異議,審判長也一再打斷他,語氣平和卻不苟言笑:「你現在是在表示你的意見嗎?用問題問證人,如果要表示意見,待會會再讓你說。」
小峰越急越亂,他明明只是想透過證人還原真相,卻被一再糾正、打斷,連一個完整的問題都難以問完。他心裡充滿了委屈與不解:我不是正在問嗎?為什麼我問的每一個問題都被擋下來?審判長口中說的「待會」,始終沒有到來。詰問程序就在一片混亂中草草結束。最終,法院採信了小陳的診斷證明與指控,小峰被判處傷害罪,從此留下前科。
小峰的遭遇,其實正是許多民眾面對法庭審判時的真實縮影。很多人以為,法律條文寫的是中文,自己看得懂,上法庭何必花錢請律師?然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證人的程序,有著極為細膩而嚴格的規定。從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再到法官職權訊問後聲請補問,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規則與限制。主詰問時不得誘導,反詰問時則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誘導;詰問的順序、範圍、方式,統統有講究。
法律固然是用中文書寫的,但法庭上的運作,從來不只是「看得懂字」就夠了。交互詰問是一門高度專業的技術,何時該問、怎麼問、問什麼,以及在面對對造異議時如何即時應變,都需要經驗與訓練。一個沒有律師在旁的被告,就像被丟進叢林裡卻沒有任何裝備的旅人,即使法律賦予你再多的權利,你不會使用,那些權利也只是紙上談兵。
小峰的故事不是特例,而是每一天在各地方法院上演的真實困境。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紛爭,或是在訴訟中感到無助、困惑,請記得,您不必孤軍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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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如果是要表示意見等等再讓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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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就不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了嗎?》
《離婚後就不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了嗎?》
陳小姐與先生結婚後,原本懷抱著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卻逐漸發現現實與想像有所差距。先生以工作忙碌為由,開始頻繁加班,甚至時常夜不返家。面對這樣的轉變,陳小姐選擇體諒,她將家務打理得井井有條,期盼先生的事業步上軌道後,兩人能重回當初的幸福時光。
然而,一個平凡的星期日午後,先生突然提出離婚,語氣平淡地表示無法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陳小姐雖感錯愕,內心充滿不捨與困惑,但仍選擇尊重對方的決定,在未多加追問的情況下,簽下了離婚協議書。
本以為這段關係就此劃下句點,陳小姐在離婚後卻意外得知,先生竟迅速與公司的一名女同事公開交往,兩人互動親密,關係不言而喻。陳小姐這才恍然驚覺,先生在婚內頻繁加班、夜不返家的那段日子,很可能早已背叛了婚姻的承諾,與該名同事發展出不當關係。然而,當她想起訴追究時,心中卻浮現一個疑問:兩人已經離婚,自己還有資格對前夫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嗎?
事實上,這樣的疑慮在實務中並不少見。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於對婚姻關係中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而非「起訴時是否仍具配偶身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即曾明確指出:「被告雖辯稱原告係於兩造離婚後始提起本件訴訟,其現非被告之配偶,故無配偶權可主張云云,惟被告既已自陳其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為通姦行為,則其行為時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自不因迄至兩造離婚時原告均未知悉而改變侵害事實,且衡諸一般常情,原屬配偶之一方縱於兩造離婚後,始獲悉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有通姦行為,仍會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無訛,當不應認為於起訴時已非配偶者,即無法主張其基於過去婚姻關係存續中遭侵害之配偶法益。」
這段判決意旨清楚地說明了,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已經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不因被害人於離婚後才知悉或起訴,而改變侵權行為的性質。
換言之,縱使陳小姐與前夫已離婚,但若前夫與同事的不當交往確實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之時,陳小姐仍然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其因配偶法益受侵害所生的精神上痛苦。
婚姻關係雖然因離婚而終止,但過往在婚姻中所受到的傷害與背叛,並不會因一紙離婚協議書而一筆勾銷。法律保障的是權利受侵害的「事實」,而非僅限於「當下的身分」。陳小姐的案例正說明了,離婚後才發現前配偶在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法律仍然給予救濟的空間,並非只能隱忍吞下委屈。
您有上述配偶權遭侵害的困擾嗎?
該怎麼樣擬定有保障的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
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家事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
《離婚後就不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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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失利急脫產,把房子信託給朋友就沒事了嗎?》
《股票失利急脫產,把房子信託給朋友就沒事了嗎?》
小峰一直很看好股市的發展,認為跌停就是買點,利用某地區之間的戰爭欲大發橫財,並認為是難得的翻身機會。為了擴大投資部位,他向好兄弟小揚借款500萬元,信誓旦旦地保證幾個月後連本帶利歸還。
然而,股市的波動遠比小峰想像的劇烈。他不僅沒有搭上順風車,反而屢次預測錯誤,買什麼跌什麼,融資追繳令一張接著一張來。眼看著借款期限將至,小峰心急如焚。他名下有價值的財產,就只剩一間位在市區的老公寓A屋。小峰擔心小揚會聲請查封他的房子,靈機一動,想到了「信託」這個方法。
他找來好友小陳商量,火速將A屋辦理信託移轉登記給小陳,並指定自己年僅10歲的兒子小志為受益人。小峰心想:「這樣房子在法律上就不是我的了,小揚總拿我沒辦法了吧!」之後,他便開始對小揚避不見面,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小揚起初還念及友情,耐心等待,直到輾轉得知小峰竟然把唯一的房子信託給小陳,這才驚覺事態嚴重。他既憤怒又困惑:難道小峰這樣做,自己就只能認賠了嗎?到底能不能對那間已經信託的房子強制執行?能不能把小峰跟小陳的信託行為給撤銷掉?
債權人可以直接查封信託財產嗎?
原則不行,但有例外!
許多債務人都跟小峰想的一樣,以為財產信託出去後,債主就無計可施。
這個想法不完全正確。
依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信託的穩定運作,不讓受託人因為處理信託事務,還要隨時擔心委託人的債主上門討債。
因此,就小揚這個案例來說,原則上他並不能直接對已經登記在小陳名下的A屋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法律也設了例外,在例外情況仍可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加入官方帳號立即諮詢)
另外,可以銷債務人的信託行為嗎?
信託法第6條第1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是該怎麼證明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的權利呢?
看完這個案例,你可能會想:
信託契約一定就可以撤銷嗎?
該如何擬訂信託契約內容才能達成你的「目的」?
每一份信託契約,都應該依據你的實際狀況量身訂做,否則一個用詞不精確,就可能讓整份契約效力被打折扣,甚至被法院撤銷,到頭來一場空。
遇到法律難題?峰揚陪你找出路!
《股票失利急脫產,把房子信託給朋友就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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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會怎麼樣?》
《帶病投保會怎麼樣?》
「陳先生,您的理賠申請我們無法給付。」揚名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張小姐神情嚴肅地說。
小陳不可置信地瞪大眼睛:「為什麼?我這份保險已經買了兩年三個月,保險法不是規定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嗎?我查過資料的!」
張小姐翻開卷宗,耐心解釋:「沒錯,保險法第64條第3項確實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但您是刻意隱瞞帶病投保的事實。屬於權利濫用,公司還是會依法向您主張解除契約」。
小陳的臉色逐漸蒼白。
時間回到兩年多前。那時小陳經常感到右上腹隱痛,去醫院檢查後,醫師告訴他:「您的膽囊有結石,雖然現在沒什麼症狀,但建議考慮手術處理。」小陳心想,這又不是什麼大病,何必急著處理?但他轉念一想,如果現在投保醫療險,將來真的開刀,不就可以省下一筆錢?
於是,小陳刻意隱瞞了膽結石的事實,向揚名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險。在要保書上,對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膽囊、膽道疾病」的書面詢問,他毫不猶豫地勾選了「否」。
投保後一年多,小陳的膽結石發作得越來越頻繁,終於在投保後兩年三個月時,因急性膽囊炎住院開刀。他心想:「超過兩年了,保險公司應該沒辦法拒絕理賠了吧?」沒想到,揚名保險公司調閱他的病歷後,發現他在投保前就已經確診膽結石。
「陳先生,」張小姐指著病歷資料,「您在投保前就已經知道有膽結石,這在客觀上是您不能諉為不知的疾病。根據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已在疾病中』,是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您的情況完全符合。」
小陳辯解道:「可是保險法第64條不是說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了嗎?」
「沒錯,我們確實無法解除契約,」張小姐點點頭,「但保險法第64條的立法意旨,就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的道德危險。雖然您已經投保超過兩年,但仍屬於權利濫用。」
小陳的律師朋友聽聞此事後,向他解釋:「其實你的情況,就算真的走訴訟,也有可能敗訴。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惡意帶病投保、等待兩年除斥期間屆滿後才請求理賠的行為,可能認為構成權利濫用。如果容許少數惡意的要保人不當利用兩年除斥期間,惡意等待期間屆滿後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這會將風險不當轉嫁給大多數要保人,使保險費節節升高,顯非保險制度之目的。」
小陳這才明白,自己當初的小聰明,不僅沒拿到理賠,還白白繳了兩年多的保費。更糟的是,這筆膽結石手術的費用全得自己負擔,醫療險也因為膽囊已切除,後續相關疾病無法再申請理賠。
他懊悔地對朋友說:「早知道當初就誠實告知,頂多是膽囊相關疾病被除外不保,或是加費承保,也不至於現在這樣,既拿不到理賠,又浪費了保費。」
朋友拍拍他的肩膀:「保險是基於誠信原則,投保時的誠實告知,不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更是對自己負責。心存僥倖的結果,往往是最後一場空。」
如果真的是投保後才發現有相關疾病,且仍在兩年內該怎麼辦呢?
如果是業務員慫恿你先投保在保單上為不實的勾選,也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嗎?
如果您有上述保險相關問題,除了詢問保險人員外,亦可諮詢司法實務經驗的峰揚法律事務所。
《帶病投保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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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就不用負擔雇主責任嗎?》
《派遣公司就不用負擔雇主責任嗎?》
現代多元的勞動市場中,人力派遣已成為一種常見的彈性用人模式。對許多求職者而言,透過派遣公司進入要派公司工作,似乎是快速進入職場的捷徑;對企業來說,則能省去部分人事管理的負擔。然而,當意外發生時,
例如:派遣勞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要派公司的損害,這份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扛?
派遣公司真的能將雙手一攤,用「人不在我這裡上班,所以不關我的事」來卸責嗎?
法律上的雇主責任
第一步,我們必須釐清一個觀念:
在法律關係中,派遣公司是派遣勞工法律上的「雇主」。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即雇主)因選任或監督受僱人執行職務有疏失,而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時,雇主必須與行為人(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心精神在於,既然雇主能透過勞工的勞務獲取利益,理應承擔選任及監督勞工的責任。
因此,當派遣勞工在為要派公司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派遣公司作為法律上的雇主,原則上就必須負起這條僱用人責任。
派遣契約中的「免責條款」真的有效嗎?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派遣公司會與要派公司簽訂派遣合約,並在合約中約定:「若因派遣勞工的行為導致要派公司受損,派遣公司的賠償責任以某一特定金額為上限。」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見解,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所簽訂的派遣契約,屬於私人間的交易規範。只要該賠償責任限制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當要派公司向派遣公司求償時,即使派遣公司依法應負僱用人責任,其賠償範圍仍可能受到雙方契約中「賠償上限」的拘束。
但有一條不能踩的紅線-故意或重大過失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完全免除自己最嚴重的過失責任。在派遣關係中,這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契約當事人」,即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如果派遣公司本身或勞工(受派員工)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派遣公司便不能主張契約中的賠償上限來規避責任。
如若僅是派遣勞工個人的故意侵權行為,只要派遣公司本身在選任、監督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派遣公司仍可主張賠償責任上限的保護。
派遣不是責任的真空地帶
聽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反正法律有規定派遣公司要負責,那我應該可以放心了吧?」
老實說,還真的不能這麼放心。
因為真正的問題,往往出在你可能根本沒仔細看的那份派遣合約裡。派遣公司「理論上」當然不能逃避雇主責任,但現實狀況是,他們通常會跟要派公司在合約裡約定一個賠償上限。萬一真的發生事情,你可能以為可以拿到全額賠償,結果合約拿出來一看,能拿到的數字跟你想像的差很大。
對要派公司來說,這更是個重要提醒:不要把人力外包出去,就以為責任也跟著不見了。一份隨便簽的派遣合約,可能在出事的時候,讓你的損失只能拿到打折後的賠償,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所以不管你是準備簽約的派遣員工,還是正在使用派遣人力的公司,都要記住:你的權益,不只看法律怎麼規定,更多時候是看合約怎麼寫。
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權益受損,最簡單的作法就是:
在簽約前,找專業的律師幫你看清楚。
如果你對派遣合約不太了解,或是想確認自己的權益有沒有被忽略,可以來峰揚法律事務所問問看。我們有經驗的律師團隊,可以幫你把合約從頭到尾檢查一遍,甚至幫你擬一份對雙方都公平的合約。讓你在求職或合作的過程中,能夠更有保障。
有合約問題想確認,歡迎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
《派遣公司就不用負擔雇主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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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老闆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在職場上,許多勞工朋友最關心的問題除了薪水,就是工作的穩定性。我們常聽到公司要裁員要給預告期、給資遣費,這是大家熟知的「資遣」。
然而,法律也賦予了雇主在特定極端情況下,不經預告、不發給資遣費就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力。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規定的「懲戒性解僱」,俗稱「開除」。
究竟犯了什麼錯會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
什麼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當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勞工時,表示:
1、不用提前預告。
2、不用給資遣費。
正因為這對勞工權益影響巨大,法律條文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並非雇主想用就能用。
會被「開除」的法定事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只有在勞工有下列六款情形之一時,雇主才能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在應徵或簽訂勞動契約時,如果勞工提供不實的學經歷、隱瞞重大的身心狀況或前科,導致雇主如果當初知道真相就不會僱用,雇主可以以此為由解僱。
二、 對雇主、家屬或同事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在職場上動手打人,或是對他人進行情節重大的侮辱,嚴重破壞職場秩序與安全,雇主可以立即終止契約。
三、 被判刑確定且未獲緩刑或易科罰金:
勞工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且法院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許易科罰金,雇主可以此為由解僱。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條。並非任何小錯都可以開除。必須是違規行為已經嚴重動搖勞資關係的基礎,雇主才能以此條款解僱。
五、 故意損害公司設備或洩漏營業秘密
故意破壞公司的機器、工具、原料或產品,或是為了個人利益或打擊公司,故意將公司的技術、客戶名單等營業機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並因此導致公司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天
勞工無故不到班,且符合「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的條件,雇主可以依法開除。
另外,須注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如果要依上述第1、2、4、5、6款解僱勞工,必須在「知悉」勞工行為日起,30天內行使這個權利。
如果雇主早就知道員工犯錯,卻隱忍不發,過了30天才想起來要開除,這時候解僱就會因為超過法定期限而變成違法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雖然賦予雇主維護職場秩序與紀律的權力,但其適用門檻極高。勞工朋友若不幸遭到解僱,務必先釐清雇主主張的理由是否真的符合上述條文,以及雇主是否在30天的法定期間內通知。
勞資關係錯綜複雜,法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往往需要專業的判斷。無論您是遇到解僱爭議的勞工,還是需要確保公司人事管理合法合規的雇主,在釐清事實、保障自身權益的路上,都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作為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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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面上述臨勞資糾紛,對於自身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具體建議,協助您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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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用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單獨登記抵押權?》
《什麼!不用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單獨登記抵押權?》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通常需要所有權人(即義務人)一起到場或同意才能辦理。但你知道嗎?法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權利人「單獨」申請抵押權登記,不需要所有權人同意!
這些例外規定主要為了保障特定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因義務人不配合而無法辦理登記,以下就介紹兩種常見的單獨登記情形:
一、建物承攬人的抵押權登記
如果你是建築或重大修繕的承攬人,例如營造廠、修繕工程行,法律賦予你特別的保障:
✅ 單獨登記的條件:
依《民法》第51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只要承攬契約經過公證,你就可以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不需要定作人(屋主)會同辦理。
《什麼!不用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單獨登記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