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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還能執業當地政士(代書)嗎?》
《有前科還能執業當地政士(代書)嗎?》
小陳曾經因為一時的糊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出賣給詐欺集團,換取了五萬元的不法利益,最終遭到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確定,並入獄服刑。在監獄裡的日子,小陳並沒有放棄自己,反而更加努力向上,利用時間苦讀,最終成功考取了地政士執照,希望能夠在出獄後展開新的人生篇章,成為一名專業的地政士,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服刑期滿後,小陳滿懷希望地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地政士證書,期待能夠正式執業。然而,他卻收到了地政司的拒絕通知,理由是依據法務部的函釋(100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1000018042號函),他因曾經犯罪而不得充任地政士。這意味著,即使小陳的刑期已經執行完畢,他仍然因為過去的犯罪記錄而無法獲得地政士證書。
即使他已經改過自新,並通過了地政士考試,法律仍然因為他曾經的錯誤而拒絕他進入這個行業。這不僅對小陳個人造成了巨大的打擊,也提醒了我們,犯罪記錄可能會對一個人的職業生涯產生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對於那些需要高度誠信和專業操守的行業。
由上述法務部函釋的說明欄可知,不限於執行地政士業務所涉犯的詐欺罪,只要是曾犯詐欺罪,均不得充任地政士。這告訴我們,誤將金融卡、密碼提供他人,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幾個月的前科這麼簡單!這種行為可能會毀掉你原本美好的未來,讓你失去許多職業機會。因此,我們必須時刻警惕,遠離詐欺等犯罪行為,保護自己的清白記錄。
如果您曾經誤將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或者面臨類似的法律問題,請不要猶豫,趕快聯繫專打刑事案件的峰揚法律事務所!他們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為您提供及時的法律協助,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護您的未來。
記住,一時的錯誤可能會毀掉您的一生,與其冒險,不如尋求專業的幫助,讓自己走向更穩妥的道路。切莫從事詐欺行業,珍惜自己的生命與前途,才是明智之選。《有前科還能執業當地政士(代書)嗎?》MORE -
《小額訴訟,調解可以不到嗎?》
《小額訴訟,調解可以不到嗎?》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大學時期就認識的好友,兩人出社會後仍保持聯絡,偶爾也會相約聚餐。某日,小揚因為臨時需要周轉,向小峰借了8000元,並口頭承諾下個月發薪日就會歸還。小峰心想金額不大,又是多年朋友,便爽快地轉了帳,連借據都沒有要求對方簽署。沒想到,一個月、兩個月過去,小揚始終沒有還錢,甚至開始避不見面、訊息已讀不回。小峰感到十分無奈,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筆小額借款的糾紛。
因此,小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小揚返還借款8000元。由於訴訟標的金額較低,法院在分案時將案件分配到了「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有「先行調解」的機制,目的是希望透過調解快速解決爭端,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避免雙方當事人耗費過多時間與精力。
小峰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後,心裡有些猶豫。一來,他深知小揚的個性,過去幾次約見面還錢,小揚總是臨時放鴿子;二來,小峰上網查了許多資料,看到不少網路文章或論壇留言都寫著民事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出席,甚至有人分享自己沒去調解也勝訴的經驗。小峰心想,與其特別請假跑一趟法院,不如等到正式開庭再說,反正調解只是形式,小揚應該也不會出席。
然而,調解期日當天,情況完全出乎小峰的預料。小揚不但準時出席,還準備了一大堆抗辯理由:他先是聲稱這8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小峰之前聚餐時答應請客的費用;接著又說小峰曾經欠他一個人情,這筆錢根本是抵銷關係;甚至還指出小峰沒有借據、沒有轉帳備註,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由於小峰沒有到場,無法即時回應這些說法,調解更依據相關規定轉換程序為言詞辯論程序,並為一造辯論判決。
也就是說法官在原告小峰缺席的情況下,僅根據被告小揚的陳述和現有證據作出裁判。法官認為,小峰既然沒有出席調解,也未在書狀回應小揚抗辯之內容,加上小揚之抗辯亦非毫無依據,最終判決小峰敗訴,認定其請求返還借款無理由。
小峰收到判決書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明明是小揚欠錢不還,怎麼會是自己敗訴?他急忙再次上網查詢,這才發現自己當初看到的網路資訊並不完整,甚至有些已經過時。事實上,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中的調解雖然不是絕對強制,但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而即時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更嚴重的是,可能會產生既判力,也就是說,一旦判決確定,小峰就不能再以同一筆借款事實對小揚提起訴訟。
這個結果讓小峰懊悔不已。他原本以為省下請假的時間和麻煩,卻因為輕信網路資訊而付出了更大的代價,不僅8000元拿不回來,還輸掉了一場原本有理的官司。事實上,法律程序充滿細節與變數,許多當事人容易忽略調解的重要性,或誤解調解不到場的後果。尤其在小額訴訟中,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的第一道關卡,當事人的缺席不僅可能被解讀為缺乏解決誠意,更可能讓對方有機可乘,搶先塑造對自己有利的敘事。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我們隨手一搜就能找到無數法律文章、討論串和心得分享,然而,這些資訊是否正確?是否隨著實務見解更新?是否符合個案情況?這些都是難以確定的問題。許多人甚至開始依賴人工智慧查詢法律資訊,但AI的回答可能基於過時資料或錯誤邏輯,缺乏對具體情境的判斷力。法律是一門專業,程序中的每一個選擇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與其自行猜測或冒險,不如將問題交給專業法律人士處理。
峰揚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民事訴訟經驗,能為您分析案情、提供策略建議,並陪伴您走過每一個法律環節,與其冒險一搏,不如穩妥行動。《小額訴訟,調解可以不到嗎?》MORE -
《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誘導證人作證嗎?》
《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誘導證人作證嗎?》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事業上的好夥伴,兩人因為一筆土地的買賣而有了交集,卻也因為這筆交易,讓兩人從朋友變成了法庭上的對手。小峰認為小揚在土地買賣契約中有隱瞞重要資訊的嫌疑,導致他花了冤枉錢買下一塊有爭議的土地,一氣之下,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小揚返還全數的價金。
訴訟展開後,雙方你來我往,攻防激烈。小揚為了證明自己並無隱瞞,向法院聲請傳喚一名關鍵證人—小賴。小賴是小揚公司當時的資深員工,這筆土地交易的整個過程,他幾乎都在現場,可說是從頭到尾的見證者。然而,問題在於,這起交易已經是多年前的往事,小賴的記憶早已模糊,許多細節都像是蒙上了一層薄霧,難以看清。
開庭那天,小賴坐在證人席上,顯得有些緊張。當小揚的律師開始詢問時,只要小賴一出現遲疑或猶豫,律師就會用一種近乎「提醒」的方式問話,例如:「你當時是不是有聽到我當事人清楚告知對方關於地上權的問題?」或者「那份文件的簽署日期,是不是就是114年2月28日?」這種問法,看似在幫助證人回憶,實際上卻是在引導證人給出對小揚有利的答案。
這種問話方式,在法律上稱為「誘導詢問」。所謂誘導詢問,就是指問題本身已經隱含了答案,或者強烈暗示證人應該如何回答。例如,與其問「當時天氣如何?」(開放性問題),不如問「當時是不是下雨?」(誘導性問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誘導詢問原則上是禁止的,尤其是對「友性證人」。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誘導詢問?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確保證人能夠依據自己的記憶和認知自由陳述,而不是被問題牽著鼻子走,甚至無意中「配合」了問話者的期待。尤其是在事隔多年的案件中,證人的記憶本就薄弱,稍加誘導,就可能偏離事實,正所謂「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段被誘導出來的證詞,很可能誤導法官的心證,進而影響整個判決結果。
然而,禁止誘導詢問,並不代表律師在法庭上就無計可施。恰恰相反,問證人是一門極深的學問,更是律師專業能力的試金石。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要懂得設計問題的藝術,更要在證人答覆出現閃躲、隱瞞,甚至前後矛盾時,立即察覺並調整策略。
當證人刻意迴避關鍵問題時,律師可能需要換一種問法,從不同角度切入,慢慢瓦解證人的心防;或者當證人的陳述與書面證據明顯不符時,律師必須能立即抓住矛盾點,透過一連串細緻的追問,讓真相水落石出。這種臨場反應能力,絕非一朝一夕可以練就,而是需要無數次開庭經驗的累積與事前的充分準備。
法庭上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問題,都可能左右案件的勝敗。問證人更是訴訟攻防的核心戰場之一,如何問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同時避免違反訴訟規則,是一項極其專業的工作。但這些問題都不是身為原告或被告的你所需承擔的。無論你是小峰還是小揚,開庭時面對的不只是對方的攻擊,還有複雜的程序規則與證據法則。
峰揚法律事務所深刻理解這一點,因此,在每一次開庭前,我們至少都會有兩位律師,反覆模擬開庭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針對證人可能如何回答、對方可能如何攻擊,預先設計好一套完整的應對策略。我們深知,一個看似微小的失誤,就可能讓整場訴訟陷入困境。
所以,如果您現在正深陷類似小峰或小揚的困境,不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千萬不要以為法律條文都是中文字就自己來。證人的證詞非常重要,律師的問話技巧更是關鍵中的關鍵。與其自己冒險,不如將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律師團隊。您只須將問題交給峰揚法律事務所來處理即可!我們會用最嚴謹的態度、最充分的準備,為您捍衛應有的權益。
請問您是否是故事中的「小峰」或「小揚」呢?
如果是,請不要再猶豫,趕緊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的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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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有閱卷權?
告訴人有閱卷權?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同事,兩人因為工作上的誤會起了爭執,某天在辦公室裡,小揚一時情緒失控,竟動手推倒了小峰,導致小峰手臂骨折。小峰憤而向地檢署提告小揚傷害罪,希望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然而,進入訴訟程序後,小峰才發現,原來打官司並不是想像中那麼簡單。
在審判過程中,小揚委任了律師,並提出數份刑事答辯狀,答辯主張之內容五花八忙,從構成要件到有責性,洋洋灑灑幾十頁,甚至還想反控小峰誣告。
每次開庭時,小峰雖然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1項,有在場陳述意見的權利,但他卻發現,自己根本無法完整反駁小揚的說法,因為他「看不到」小揚到底寫了什麼。
原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2項但書規定的反面解釋,只有律師才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而小峰因為沒有請律師,所以無法閱卷,只能憑記憶回應小揚的答辯。
小峰感到非常不公平,他想:「為什麼被告可以透過律師知道檢方的證據,而我作為告訴人,卻連被告的答辯內容都看不到?」他試著向法院聲請閱卷,但得到的回覆卻是「告訴人依法無權閱卷」。這讓他既困惑又無助,畢竟,如果他連小揚具體主張了什麼都不知道,又該如何有效反駁呢?
其實,小峰的困境並非個案。現行法律對於告訴人的閱卷權確實有較嚴格的限制,主要是基於避免證據遭篡改、毀壞等考量。
換句話,即便法律允許告訴人閱卷,但法律的論述往往具有高度專業性,就算小峰真的拿到卷宗,他能精準解讀小揚的答辯狀嗎?他能從中找出矛盾點,並在法律上為有效反擊嗎?
事實上,刑事訴訟的程序繁雜,光是「閱卷」這件事就有許多眉角。例如:哪些資料可以看、哪些不能看?如何從龐雜的卷證中找出關鍵證據?如何避免在法庭上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這些問題,即便是律師,也會因為經驗的不同而影響策略的擬定。更何況是沒有法律背景的小峰?
小峰的故事告訴我們,法律戰不僅是「誰有理誰贏」,更是「誰能有效運用法律程序誰贏」。如果小峰一開始就委任專業律師,律師不僅可以幫他閱卷,更能從法律角度分析小揚的答辯漏洞,並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畢竟,法庭上的攻防,往往取決於細節的掌握,而這些細節,光靠當事人自己是很難全面顧及的,更何況置身事內的當事人往往帶有情緒。
看完小峰的故事,你是否也正在面臨類似的困境?不論你是告訴人還是被告,閱卷時都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甚至連律師的經驗也會影響案件的走向。如果你也有法律問題,與其自己摸索,不如趕緊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法律團隊,讓專業的律師為你爭取最大的權益!告訴人有閱卷權?MORE -
是追求還是騷擾?人帥金城武?
小陳和小玉是認識多年的同事,小陳一直對小玉抱有好感,但始終不敢明確表達。起初,小陳只是藉著詢問公事的理由,在上班時間找小玉攀談,偶爾聊些無關緊要的話題,小玉雖然覺得有些頻繁,但基於同事關係,並未多想。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小陳的舉動越來越明顯,甚至會在小玉加班時刻意留下來「陪伴」,讓小玉感到有些不自在。
後來,小玉因工作調職,離開了原來的部門,本以為能減少與小陳的接觸,沒想到這反而讓小陳的行為變本加厲。他開始頻繁傳送簡訊給小玉,內容從一開始的「最近還好嗎?」、「新環境適應嗎?」逐漸變成「週末有空嗎?我想請妳吃飯」、「為什麼都不回我訊息?」。小玉起初禮貌性回應幾次,但隨著訊息越來越密集,她開始感到壓力,甚至害怕手機響起。
某天,小玉終於受不了,決定答應小陳的邀約,想當面把話說清楚。見面當天,小玉明確表示自己對小陳沒有曖昧情愫,希望兩人保持同事關係就好。然而,小陳卻無法接受,不斷追問「為什麼?」、「是不是我哪裡做得不好?」甚至在離開餐廳後,仍一路跟隨小玉,試圖繼續「釐清」她的想法。小玉加快腳步想甩開他,小陳卻緊跟在後,不斷解釋自己的心意,讓小玉感到極度不安,最後甚至小跑步回家,深怕小陳會知道她的住處。
這件事讓小玉身心俱疲,她不明白為什麼單純的同事關係會演變成這樣。她開始反思,小陳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騷擾?那些頻繁的簡訊、不請自來的「關心」,以及當天的跟隨,都讓她感到恐懼,甚至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跟蹤騷擾行為,包含「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小陳不斷傳送簡訊、試圖強行解釋心意的行為,若讓小玉感到害怕或困擾,可能已觸犯該法條。
在現代社會,人際互動的界線有時模糊,但無論出於何種理由,都不該讓對方感到不安或恐懼。如果遇到類似情況,無論你是像小玉一樣的受害者,或是像小陳這樣不自覺越界的人,都應該正視問題,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你是否也曾經歷類似情境?不論是無意間成為「小陳」,或是像「小玉」一樣承受壓力,都別讓沉默延續問題。若有法律疑慮,請儘早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團隊協助你釐清權益,找到最合適的解決方式。是追求還是騷擾?人帥金城武?MORE -
《借名投保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風險與解決之道》
《借名投保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風險與解決之道》
在保險實務中,許多人可能因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無法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因而考慮以他人名義投保。然而,這種「借名投保」的行為是否合法?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事實:
安獺人壽推出了一款人壽美元保險契約,除了每年發放祝壽金外,還提供終身壽險保障。黃媽媽評估後認為這份保單非常適合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但因年紀過大,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於是,她直接以兒子小黃的名義投保。後來,黃媽媽與小黃因故發生爭吵,黃媽媽能否依據「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要求小黃將保險契約返還給自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決(值得參考判決)中明確指出:
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上的金融制度,保險人需依賴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的真實資訊來評估風險。如果要保人並非實際投保者,而是「借名」給他人,將導致保險人無法正確評估風險,破壞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此外,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若隱匿或虛假陳述,保險人可解除契約。若允許借名投保,將使保險人無法掌握真實風險,違反保險制度的本質,甚至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登記的標的,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借名契約應屬無效。
換言之,黃媽媽無法以「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要求小黃返還保險契約。因為該借名行為屬於無效,黃媽媽不能基於無效的契約主張權利。
在最高法院宣示人壽保單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無效後,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人壽保單時,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無法再成為債務人之理由,那債務人應該怎麼辦呢?人壽保單只能被強制執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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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亮紅燈?峰揚即刻神救援》
《自由亮紅燈?峰揚即刻神救援》
小基和小椏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朋友,但因為一時貪念,兩人合作偷了便利商店的財物。事發後,他們被警方逮捕,移送檢方偵辦。
沒想到,小椏為了自保,竟向檢察官說謊,把偷竊的責任全推給小基,甚至編造細節,讓檢察官認為小基才是主謀。由於小椏的證詞看起來可信,檢察官聲請將小基羈押,小基面臨可能被關押的危機。
小基又氣又慌,他不明白為什麼好友會背叛他。但現在最重要的是,他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小椏堅持說謊,小基該怎麼讓檢察官和法官發現真相?
在臺灣,當檢警單位對犯罪嫌疑人聲請羈押時,許多人會感到驚慌失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了羈押的要件,但這些法律條文對一般人來說往往難以理解。
一、什麼是偵查羈押?
偵查羈押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向法院聲請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拘禁在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這不是最終的刑罰,而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暫時性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明確規定,法官必須在訊問被告後,認為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才能裁定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證據顯示被告很可能涉犯該罪
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三選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所犯為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者
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二、三種常見羈押原因解析
(一)逃亡之虞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
是否有固定住居所
家庭聯繫狀況
是否有出境紀錄或持有護照
犯罪情節輕重(刑度越重,逃亡動機越強)
(二)串證之虞
常見情況包括:
被告曾與共犯或證人聯繫討論案情
案件證據容易遭變造或湮滅
被告具有特殊專業知識(如會計師可能修改帳冊)
(三)重罪羈押
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法院的審查標準較寬鬆。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強調,不能僅因罪名重大就羈押,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串證風險。
三、被聲押時的重要權利
緘默權:您可以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律師協助權:從檢警訊問階段就有權請律師陪同
提出抗辯機會:法官訊問時可陳述不應羈押的理由
聲請具保:可請求以交保替代羈押
許多當事人因過度緊張而在偵訊時胡亂回答,反而讓自己陷入不利處境。保持冷靜、謹慎回應才是上策。
四、不知道怎麼回答警察、檢察官的問題?
偵查羈押是刑事程序中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但現代法治國家的羈押制度設計已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如果您正面臨此困境,請保持冷靜,立即撥打峰揚法律事務所的24小時緊急專線,讓我們用專業與經驗為您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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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藏真槍?塑膠玩具變致命武器?實務如何鑑定?》
《夾娃娃機藏真槍?塑膠玩具變致命武器?實務如何鑑定?》
最近日本有一則新聞—夾娃娃機裡的玩具槍竟然能發射真子彈!標題寫得超聳動,但這些「塑膠玩具」真的這麼危險嗎?台灣的槍枝鑑定又怎麼判斷一把槍有沒有殺傷力?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順便教你萬一不小心捲入這種案件,該怎麼幫自己辯護!
1. 夾娃娃機裡的「真槍」?先別急著嚇壞!
新聞說,日本警方在夾娃娃機裡查獲一批中國製的「玩具槍」,外觀看起來超廉價,還標示「12歲以上適用」,結果拆開一看——內部構造竟然和真槍一樣,能發射實彈!
但「構造像真槍」就等於「能當真槍用」嗎?
這些槍的槍管、槍托都是塑膠,真的能承受子彈爆炸的高壓?
會不會射一發就炸膛,反而先傷到自己?
還是說,它只是「理論上能改裝」,但實際上根本不可靠?
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法律上的認定,不是警方說「算真槍」就一定是!
2. 台灣怎麼判斷槍枝有沒有殺傷力?三大鑑定槍枝方法!
在台灣,一把槍是不是「真槍」,不是看它長得兇不兇,而是靠三種科學方法來鑑定:
(1)動能測試法—子彈飛出去有威力有多強?
(2)外觀檢視法—以外觀有無殺傷力?
(3)實彈射擊法——真的打一槍試試看!
✏️ 小知識:不同單位鑑定,結果可能不同!
所以,同一把槍,採什麼方式鑑定,送什麼單位鑑定,結果可能不一樣!
3. 塑膠槍真的能射實彈?
回到日本這批「夾娃娃機真槍」,最大的爭議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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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抽血事件」看學術倫理與法律責任:當研究倫理遇上強制抽血
從「抽血事件」看學術倫理與法律責任:當研究倫理遇上強制抽血
近日一起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要求隊員配合研究抽血的事件引發社會譁然,不僅涉及學術倫理問題,更可能觸犯多項法律規定。這起事件讓我們必須嚴肅思考:在學術研究與人體試驗之間,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究竟在哪?當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遇上科學研究的需求,該如何保障參與者的自主權與身體完整性?
事件始末:權力不對等下的「自願」參與
根據報導,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去年要求隊員配合某項研究計畫進行抽血,並威脅若不配合將扣減學分。更令人震驚的是,實際操作抽血的人員缺乏專業資格,導致有學生被扎了多達10針才成功抽血,而學生原本應得的受試費用竟被要求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
事件曝光後,相關單位迅速做出反應。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開罰110萬元,小英與研究計畫主持人各被罰款50萬元。檢察機關也已主動分案調查,將小英列為被告,調查是否涉及強制、侵占、恐嚇等刑事犯罪。大學方面則承認有管理與監督失責,並啟動程序重新審議小英的聘任狀況。
法律紅線:小英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小英的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最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小英以扣學分為要脅,迫使學生配合抽血,已符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教師利用評分權力強迫學生配合與教學無關的事項,經常被認定構成強制罪。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要求學生將受試費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若未經學生明確同意,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受試費屬於學生參與研究的對價,教練無權擅自處分。
違反醫師法第28條:若執行抽血的人員不具合法醫事人員資格,則可能涉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抽血屬於醫療行為,依法應由醫師或在其指導下的專業醫事人員執行。
違反人體研究法:我國《人體研究法》第12條明確規定,研究參與必須基於完全自願,且需取得參與者知情同意。以任何形式脅迫或利誘取得的同意均屬無效。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罪名可能產生「數罪併罰」的效果。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若一個人犯數罪,各罪分別宣告刑期後,再定應執行刑。實務上,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通常會比各罪刑期單純相加來得短,但仍可能使行為人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研究倫理的嚴重缺失:知情同意與權力關係
這起事件凸顯了學術研究中幾個關鍵的倫理問題:
知情同意的實質缺失: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須滿足幾個條件:(1)充分資訊揭露;(2)參與者有能力理解;(3)完全自願;(4)同意可隨時撤回。小英以學分要脅,已經徹底破壞了「自願」這個核心要素。
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教練與隊員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不對等,這種關係下很難確保真正的自願參與。研究倫理特別強調,對弱勢群體或依賴關係中的參與者(如學生、病患、下屬等)必須提供額外保護。
利益衝突的管理失敗:小英同時身為教練與研究團隊成員,存在明顯的角色衝突。學校和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應建立機制,防止這種雙重角色損害參與者權益。
專業資格的把關:醫療行為應由合格人員執行,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護參與者安全的基本防線。允許非專業人員執行抽血,顯示整個研究團隊對參與者安全極度輕忽。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被要求參與研究,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確認研究的正式核准:合法的人體研究應取得IRB核准,參與者有權要求查看核准文件。
理解退出的權利:您可以隨時退出研究而不需給出理由,且不應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後果。
注意同意書內容:真正的知情同意書應詳細說明研究目的、程序、風險、受益及保密措施等,而非僅是一張表格。
檢視執行者的專業資格:涉及醫療行為時,確認操作者具有合法資格。
保留證據:若遭遇不當壓力,保存相關通訊記錄、郵件或錄音,作為後續申訴的證據。
善用申訴管道:各大學應設有研究倫理或人體試驗的申訴窗口,也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舉報。
「小英事件」不僅是一起個案,更是對整個學術研究環境的警訊。在追求科學進步的同時,我們必須時刻牢記:研究參與者不是達成研究目的的工具,而是具有尊嚴與權利的個體。學術自由不應成為侵犯人權的藉口,科學進步也不能建築在強迫與剝削之上。
你曾經因為「下對上」的關係被迫訂立了不平等的契約嗎?
你現在正處於不平等的關係中嗎?
求學時,法理學教授曾說過:「任意兩個人之間就有可能產生特別權力關係」。
不論「愛情」、「友情」、「職場」、甚至是「親情」,均有可能產生不對等之關係,而致您的權利有所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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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抽血事件」看學術倫理與法律責任:當研究倫理遇上強制抽血MORE -
《如果一塊錶時間不對,接下來的每一秒都是錯的》
《如果一塊錶時間不對,接下來的每一秒都是錯的》
凌晨三點,小貍又一次被客廳傳來的玻璃碎裂聲驚醒。小貍的女兒則蜷縮在客廳角落,聽著妻子又因為躁鬱症,歇斯底里的咆哮,手指無意識地摩挲著左手無名指上的婚戒—這枚曾經象徵幸福的圓環,如今像一道蒼白的枷鎖。
十五年前,小貍在親友的祝福中與小陳結婚,以為自己找到了一生背後的依靠。婚後才發現,在她溫柔婉約的表象下藏著控制欲與暴躁。就像一塊走不準的錶,從結婚那天起,小貍的時間便陷入錯誤的循環:
替她打理生活的一切,視而不見她對自己母親的怒吼、蔑視、忍受冷嘲熱諷、甚至在她盜領小孩的教育基金時仍選擇原諒......。「婚姻需要忍耐」,小貍總這樣說服自己,卻在忍耐中逐漸失去笑容、健康,以及對未來的期待。
經濟學中有個概念叫「沉沒成本謬誤」,人們常因已付出的時間、金錢或情感,捨不得放棄錯誤的選擇。小貍正是如此,想著熬過妻子的低谷期就好,想著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卻沒意識到,堅持錯誤的關係,只會讓代價越來越大。
直到某天深夜,小陳因瑣事對他母親動手,母親撞上茶几的額角滲出血絲,而十六歲的女兒尖叫著擋在她面前。那一刻,小貍突然清醒。
「如果一塊錶走得不準,那麼接下來每一秒都是錯的」,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是錯的,而他竟任由這錯誤主宰了十年人生。停下錯誤的錶,才能找回正確的時間。
小貍終於鼓起勇氣提出離婚,卻遭到小陳威脅:「你敢離婚,我絕對讓你身敗名裂!」,更在自己查詢法普文章後,遭「剩餘財產分配」、「親權訴訟」、「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等術語淹沒。
人生只有一次,你值得為自己勇敢
訴訟過程漫長,小陳一度軟硬兼施,透過律師請求小貍撤告。小貍幾乎動搖時,又想到「自己忍了十餘年,換來的是更多傷害。現在停下,未來才有修正的可能」。
「不如就讓這塊錶停下,再次調整後重新上路」
許多人和小貍一樣,明知婚姻已成牢籠,卻因「不懂法律」、「怕麻煩」而卻步。但婚姻裡的錯誤,不該用一生去彌補。 這不是認輸,而是對自己最大的負責。
你的手錶時間也不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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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可以把可愛的小水獺帶回當寵物?小心面臨刑事責任!
標題:出差可以把可愛的小水獺帶回當寵物?小心面臨刑事責任!
案例:
小玉是一名熱愛動物的上班族,某次到東南亞出差時,在當地市場看到一隻可愛的幼年水獺,一時衝動便購買並偷偷帶回台灣,想當作寵物飼養。沒想到入境時被海關查獲,不僅水獺被沒收,小王更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移送法辦,最終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有期徒刑。小王懊悔不已:「我只是覺得牠可愛,不知道這麼嚴重……」。
為什麼帶水獺回台會違法?
1.水獺是保育類動物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水獺屬於農業部公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保育類」,無論是活體或其產製品(如皮毛、標本),均受嚴格保護。
2.輸入保育類動物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換言之,未經農委會核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攜帶水獺入境,即使是「個人寵物」或「紀念品」也不行。
違法後果有多嚴重?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0條第1款:
「未經許可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小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罪」,因此面臨刑事責任。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動物的保育等級、數量及行為人動機(如商業販售或個人飼養)量刑,但即使出於「無知」或「善意」,仍難免除刑責。
常見誤解:
問題1:我只是帶回一隻當寵物,又沒傷害牠,為何犯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核心宗旨是「預防非法貿易」和「維護生態平衡」。即使個人飼養,也可能間接助長盜獵市場(例如東南亞水獺幼崽常因捕捉導致母獺被殺)。此外,外來種若逃逸,更可能威脅本土生態。
問題2:如果是「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以帶回嗎?
非保育類野生動物雖不適用第40條重罰,但仍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向海關申報檢疫,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例如:刺蝟、蜜袋鼯等雖非保育類,但未申報仍可能受罰。
問題3:在國外買的「水獺標本」或「皮草」可以帶回嗎?
不行。「產製品」(如標本、皮毛、牙齒)同樣受規範。
正確做法:愛護動物,請跟我這樣做
出國前查詢保育名單。農業部官網提供「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拒絕購買野生動物製品。
支持合法管道認養:若想飼養特殊寵物,可選擇國內合法繁殖的物種,並確認賣方具《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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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標題: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案例:
小峰及其他人等因線上交友而落入感情詐欺陷阱,無償將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交付網友-葛林媞,誰知葛林媞實際身分為北部有名詐欺犯,以小峰的銀行帳戶作為工具,總共詐欺取得3,456萬元(小峰部分100萬元)。小峰在警詢應訊時,曾經向警方供出「交友並提出帳戶給葛林媞的事實經過」,但否認為詐騙集團之成員。後在偵查檢察官勸諭下,向檢察官表示很後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審理中亦向法官自白。
試問:小峰是否符合減刑之規定?
什麼是自白?
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認供述之意。至其動機或目的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是小峰沒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還能減刑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
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
換言之,小峰雖然沒有取得犯罪所得,可是還是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得以減刑。
自白,就不需要委任律師了嗎?
詐欺犯罪,在刑事部分刑度固然重要;可是對於小峰此類純屬工具般存在的人,更需要注意後續民事求償之數額,如果自白時沒有仔細閱覽相關事證,後續除刑期外,更恐因龐大的民事債務而終其一身無法翻身。
你不小心將帳戶、金融卡提供他人?
不知道如何在法院作最有利的答辯?
難道只能認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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