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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一定要拆屋還地嗎?》

    《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一定要拆屋還地嗎?》

    夏日的午後,小峰坐在自家花園的藤椅上,望著親手栽種的紫藤花爬滿了車庫的牆面,心中滿是二十年光陰積累的安穩與歸屬。這棟向浣熊建設公司購買的透天別墅,擁有獨立花園與車庫,是他辛勞半生換來的夢想家園。然而,這份寧靜卻在一次鄰地所有人小揚申請土地重新測量後,徹底粉碎。測量結果顯示,小峰的房屋部分牆基與車庫,竟無聲無息地越過了地界,占用了小揚的土地。

    這個發現如同在平靜湖面投下巨石。小揚一紙訴狀遞進法院,請求小峰「拆屋還地」。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衝擊,小峰內心充滿了不解與焦慮。這房子是當初信賴建商專業而購置,二十年來相安無事,從未想過界線有誤。如今,小揚堅持要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這對他而言,不僅是財產的巨大損失,更是對家庭記憶的摧毀。小峰不禁想:這樣的主張,難道不是一種「權利濫用」嗎?法律難道不能考量這背來的信賴與既成的安定狀態嗎?

    那麼,究竟什麼是「權利濫用」呢?簡單來說,法律賦予我們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界線。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違反了誠信原則,或是主要目的僅在損害他人,而非維護自身正當利益,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在小峰的情況中,他認為小揚明知房屋已存在二十年,長期未提出異議,如今卻驟然要求拆除,無視他對房屋存續的長期信賴與巨大損害,這樣的行為似乎已超出了權利行使的正常範圍。

    為了捍衛家園,小峰開始尋求法律上的解答,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接觸到「權利失效原則」這個法律概念。這個原則源自於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旨在平衡當事人間的權益。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便闡釋:「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這段看似艱澀的文字,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權利人(如小揚)在很長的時間裡都沒有行使他的權利(例如要求返還土地),導致對方(小峰)合理地相信他以後也不會再主張了,並且基於這個信賴做出了相對應的行為(例如持續使用、維護房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如果再突然跳出來行使權利,就可能因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導致其權利無法行使(失效)。

    然而,並非權利人單純地長時間沉默不語,就一定會構成權利失效。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仔細地審視具體情況。如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所進一步說明的,必須有「特別情事」足以引起義務人的正當信賴,例如權利人經催告後仍消極不回應,或曾做出與行使權利相矛盾的行為等。法院會綜合考量權利的性質、當事人間的關係、社會經濟狀況、時空背景等各種因素。如果僅僅是時間經過,而沒有其他足以讓小峰產生「小揚已放棄權利」之信賴的具體情況,那麼小揚的請求權可能仍然存在。

    這些法律文字對一般人如小峰而言,確實深奧難懂。
    那麼,小峰究竟該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呢?他可以向法院主張小揚的請求權因「權利失效」而不得行使,關鍵在於舉證「小揚長期未主張權利」以及「自己因此產生了正當信賴」。

    反過來說,小揚要能成功請求小峰返還土地,就必須確保自己的請求權未因權利失效或其他原因而受阻。他需要證明自己並未有任何足以引發小峰信賴其不主張權利的行為,或者越界情況是近期才發現,且小峰在占用土地時並非善意(例如明知越界仍興建)。同時,小揚也需面對法院在個案中對於誠信原則與利益衡量的審酌。

    小峰與小揚的糾紛,核心不在於誰對誰錯的二分法,而在於法律如何於具體事實中,衡平兩造長達二十年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與信賴狀態。權利的存在與行使,必須與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及誠實信用原則相契合。

    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無論是擔心家園不保的小峰,或是尋求權利正當行使的小揚,面對複雜的不動產爭議,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策略擬定。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不動產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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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案件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嗎?》

    《詐欺案件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嗎?》

    小峰原本只是個普通的上班族,卻因為一時交友不慎,誤信了朋友的請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出使用。他起初並未意識到這背後的嚴重性,直到某天,他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通知他涉嫌幫助詐欺罪,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這才驚覺事態嚴重。面對可能背負的刑責與前科,小峰內心充滿恐懼與懊悔,他開始積極尋找法律途徑,希望在偵查過程中能爭取到緩起訴處分,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確實存在一種稱為「緩起訴」的制度,它給予某些犯罪嫌疑人暫時免於被起訴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所涉及的幫助詐欺罪不属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檢察官在評估後認為適當,他就有機會獲得緩起訴。

    幫助詐欺罪在實務上通常屬於較輕的犯罪類型,尤其是像小峰這樣初犯、且情節較輕微的案例,檢察官往往會考量其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以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此外,緩起訴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效果: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成功獲得緩起訴,在這段期間內,檢察官不會繼續追訴他的罪行,只要他遵守緩起訴的條件,期滿後案件就會被撤銷,他也不會有前科記錄。同時,法律也規定,在緩起訴期間內,公、自訴併行時告訴乃論案件的特殊規定或准許自訴的裁定也不適用,這進一步保障了被告的權益。

    要獲得緩起訴,其實並不容易。檢察官會詳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害或危險、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例如,小峰是否主動承認錯誤、是否積極配合調查、是否有彌補被害人的意願等,都是檢察官考量的重點。如果小峰能在偵查過程中表現出真誠的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將大大增加他獲得緩起訴的機會。

    那麼在調解或和解時,要怎麼擬定條件才最有保障呢?

    庭外的和解通常最有機會,也是最需要謹慎的環節。更要確保條款明確、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後續爭議。例如,和解書應詳細記載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雙方放棄追訴權的條款等。

    以上這些問題對於像小峰這樣的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您或身邊的朋友也面臨類似困境,趕快「點擊諮詢」,讓擁有無數次調解經驗,審閱上千份契約經驗的「峰揚法律團隊」,替您居中協調,把關和解契約。

    專業的法律協助不僅能幫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還能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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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書都要你用二親等買賣方式過戶?這樣可以嗎?》

    《代書都要你用二親等買賣方式過戶?這樣可以嗎?》

    小峰年事已高,看著自己辛苦一輩子打拼來的資產,心中盤算著該如何妥善安排,才能順利傳承給下一代。他特別屬意忠厚老實的長子,希望先將部分房產移轉給他,於是諮詢了相熟多年的浣姓代書。

    浣代書聽完小峰的想法後,毫不猶豫地建議:「用『買賣』的名義來辦理過戶最划算!這樣可以省下大筆的贈與稅,而且您兒子將來如果要轉賣,稅負會少很多。」小峰一聽能節省可觀的稅負,雖然心中隱約覺得有些不妥,但在代書的專業保證下,也就點頭同意了這個方案。

    然而,小峰不知道的是,這個看似聰明的「節稅妙招」,實際上卻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父子之間並沒有真實的買賣價金支付事實,卻以「買賣」為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這樣的行為在目前司法實務上,被認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行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見解,此類案件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不僅代書可能涉及教唆或幫助犯罪,連小峰和兒子都可能因此背上刑事罪責。

    許多人像小峰一樣,總認為土地、不動產的事情,代書一定比律師專業。但事實上,代書的專業在於熟悉登記流程與稅務申報,而律師的價值則在於提供合法、周全的法律風險評估與規劃。一個真正專業的顧問,必須同時具備法律遵循與稅務規劃的雙重能力。

    峰揚法律團隊正因深刻理解客戶的此一需求,團隊成員不僅擁有律師資格,更兼具地政士(代書)與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證照,甚至還有成員曾任職於國內知名上市建設公司的法務部門,能從法律、稅務與實務操作等多重角度,為客戶提供最安全、最有效的財產規劃方案。

    不動產移轉有很多種方式,節稅不一定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您有財富傳承的規劃,與其在網路上囫圇吞棗,不如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不動產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你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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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害人要如何迅速向詐欺集團求償?》

    《被害人要如何迅速向詐欺集團求償?》

    小峰原本是個對投資充滿信心的年輕人,卻在一次瀏覽臉書社團「飆股急先鋒-浣全信賴團隊」的過程中,一步步陷入詐欺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

    起初,他抱著試探的心態匯款新臺幣100萬元,沒想到對方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一步要求他以現金方式交付投資款。小峰不疑有他,分7次將總計1,400萬元的現金親手交給詐欺集團的不同成員,直到後來發現出金困難,才驚覺自己已成為詐騙受害者,總損失高達1,500萬元。

    事件曝光後,小峰立即報警,並配合警方策劃了一次「釣魚行動」。他假意進行第8次投資款交付,順利引誘出詐欺集團成員小揚,當場將其逮捕。在偵查過程中,小揚雖然坦承犯罪,卻對詐騙案的具體細節一問三不知,僅表示自己只是聽從指示行事,對集團的運作模式及資金流向毫無所悉。

    由於本案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審判長決定採用簡式審判程序,加速案件的審理進度。儘管刑事部分迅速審結,小峰心中最大的疑問仍未解:他該如何向小揚求償?身為被害人,小峰在刑事訴訟中並非當事人,而是「告訴人」,這意味著他無法直接主導訴訟的進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就一定拿得到錢嗎?

    另一個小峰在意的問題是:他能請求檢察官發還沒收物或追徵的財產嗎?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詐欺集團的犯罪所得或財產已被查扣,小峰可向檢察官聲請發還。然而,程序上有哪些細節需特別注意?

    詐欺案件的核心是被告是不是有罪。但被害人真正在乎的是如何取回被詐騙的金錢。

    本案中小峰該怎麼在刑事訴訟中表達自己的訴求,判決確定後又該怎麼取回受詐騙的金額?千萬不要傻傻地等正義降臨,遲來的正義不能算是正義,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您的法律權益交給峰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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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

    「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這個問題,或許曾浮現在許多債權人的腦海中。

    小峰的故事正是這樣一個例子,他因為家中木地板需要翻修,在臉書的「裝潢/木工/修繕/聯誼會」社團中尋找可靠的木工師傅。這時,小揚主動聯繫了他,承諾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板翻新工程。小揚如期完工後,立即將尾款請款單寄給了小峰,然而小峰卻一再以工作繁忙為藉口,拖延簽名匯款,讓小揚不禁擔心:如果超過了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是不是就再也無法追討這筆尾款了?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使法律狀態早日安定,避免因權利義務長期懸而未決而妨害法律安定性,同時也能減少舉證困難帶來的困擾。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只要熬過時效就能高枕無憂。

    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消滅時效雖然看似為制式之規定,但在個案中如有特別情事,導致權益狀態顯然失衡時,法院可以依據誠信原則,限制債務人以消滅時效作為抗辯的理由。例如,如果義務人故意以不正當手段致使權利人不知權利存在,或權利發生的事實偏在義務人一方,而義務人負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這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債務人不得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時效抗辯,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當性與公益性。
     

    在小揚的案例中,小峰屢次藉口拖延付款,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誠信原則。如果小揚能夠證明小峰故意以不正當手段導致他無法及時行使權利,法院可能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認定小峰不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從而保護小揚的權益。這顯示消滅時效並非絕對的屏障,而是需要根據案件的正義與公平來衡平適用。
     

    那麼,在本案中小揚該如何主張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呢?除了透過訴訟,有沒有其他方法能避免業主拖欠款項?
    以小峰的觀點,法律上有沒有其他方式能避免工班蟑螂?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不知道該如何應對,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您的法律權益交給峰揚就對了。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與協助,確保您的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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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週日傍晚,小陳拖著連假後疲憊的身軀,踏上了返回台北的捷運。連日的奔波讓他幾乎站不穩,見優先席空著,便顧不得旁人的目光,坐下後不久便沉沉睡去。然而,這片刻的寧靜並未持續太久。睡夢中,他感到腿部一陣陣被硬物敲擊的痛楚,睜開眼一看,一位面色不悅的年長者小王,正用他的提袋不斷拍打小陳的腿,並高聲要求他「讓座給有需要的人」。小陳強忍不滿,環顧四周後發現車廂內其實還有其他空位,便理性地向小王解釋,優先席是博愛座而非專用座,自己確實因極度疲倦而需要坐下休息,希望對方能理解。
     

    然而,小王對小陳的解釋充耳不聞,反而變本加厲,持續用提袋更用力地敲擊小陳的腿部,口中不斷斥責他「年輕人不知禮讓」。周遭的乘客雖側目,卻無人出面制止。在一次比一次更重的敲擊下,小陳長途跋涉的疲憊、被當眾羞辱的難堪,以及對方毫不講理的態度,瞬間點燃了他的怒火。他猛地站起,伸手將小王推開,想制止這持續的侵害。但在情緒失控的當下,他並未停下,而是朝著踉蹌後退的小王踹了一腳。這一腳,不僅讓小王摔倒,也為小陳帶來了後續的傷害告訴。
     

    小陳在法庭上能夠主張「正當防衛」來免責嗎?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旨在允許人民對抗不法侵害,但它的成立有嚴格條件。首先,必須存在一個「現時的不法侵害」。小王持續用提袋敲擊小陳身體,這已構成對人身安全的「現時不法侵害」,此處的「不法」不單指犯罪行為,也包括侵害法律所保護之個人法益(如身體完整性、人格尊嚴)的任何行為。
     

    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更關鍵的是第二個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上必要」的。法律要求防衛者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當下情境中,能有效排除侵害且造成的損害最輕微的選擇。法院會設想,一個理性的第三人在小陳的處境下,是否也會採取同樣強度的反擊?推開小王以制止敲擊,很可能被認為是符合比例的必要反應;然而,後續追加的那一腳,在對方已可能被推開而停止侵害,或侵害強度並未達到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這記踹擊很可能被認定是「防衛過當」,轉變為一個新的、不必要的攻擊行為,而非合法的防衛。
     

    可以表達你的憤怒。但不要憤怒地的表達。

    人在疲倦、煩躁時往往沒有耐心,魔鬼往往也在此時出現。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刑事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你想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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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業者可以在出發前任意通知小峰不能成行嗎?》

    《旅遊業者可以在出發前任意通知小峰不能成行嗎?》
     

    小峰是個平凡的上班族,每天在辦公桌前憧憬著下一次的旅行。這天,他在網路上看到小熊旅行社推出的超值行程「日本九州7日6夜,早去晚回,全程無自費,保證入住五星級飯店,只要35,000元」,這個價格讓他眼睛為之一亮,幾乎是市場行情的七折優惠。小峰毫不猶豫地立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還興致勃勃地購入新的行李箱、防寒外套,甚至特地學了幾句日文會話,每天倒數著出發的日子,連手機桌布都換成了九州的溫泉風景照。
     

    萬萬沒想到,就在出發前七天,小峰接到小熊旅行社的來電,對方輕描淡寫地告知因為旅行社專屬導遊的私人因素,這次九州行程確定無法成行。小峰頓時覺得一陣天旋地轉,不僅期待已久的假期泡湯,連特地安排的假期也都白白浪費了。他氣憤地反問:「怎麼可以在出發前一周才臨時取消?這不是你們旅行社的問題嗎?」但客服人員只是機械式地重複「抱歉造成您的不便」,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解決方案。
     

    滿腹委屈的小峰開始上網搜尋相關資訊,這才發現原來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早已訂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十二點明確規範了旅行社的責任歸屬。根據該規定,當旅遊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如導遊私人問題、作業疏失等)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僅應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更必須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更重要的是,若旅行社未及時通知或太晚通知,還必須依照時間遠近賠償違約金。
     

    具體來說,像小峰這樣在出發前第七天接到通知的情況,正好落在「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的範圍內,依規定小熊旅行社除了退還全額團費35,000元外,還必須額外賠償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也就是10,500元。若是出發當天才被告知,甚至可請求全額團費的賠償。此外,若小峰能舉證其他實際損失(如已購買的特殊裝備、無法退費的交通票券等),還可進一步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屬於法定強制效力,即使旅行社在契約中未載明這些條款,或者試圖以其他條文減輕自身責任,這些規定都會自動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業者不得以「契約未約定」為由推卸責任。
     

    小峰在了解自己的權益後,不再忍氣吞聲,而是主動聯繫專業法律團隊。在法律的保障下,他不但獲得了應有的賠償,也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如果您也遇到類似情況,請記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法定效力,即使未明列在契約中,仍構成契約的有效條款。除了違約金外,還有其他賠償可能嗎?

    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峰揚法律團隊熟悉消費者保護法,更熟悉行政、司法等多元救濟途徑,您的消費者權益交給峰揚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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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前科還能執業當地政士(代書)嗎?》

    《有前科還能執業當地政士(代書)嗎?》

    小陳曾經因為一時的糊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出賣給詐欺集團,換取了五萬元的不法利益,最終遭到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確定,並入獄服刑。在監獄裡的日子,小陳並沒有放棄自己,反而更加努力向上,利用時間苦讀,最終成功考取了地政士執照,希望能夠在出獄後展開新的人生篇章,成為一名專業的地政士,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服刑期滿後,小陳滿懷希望地向內政部地政司申請地政士證書,期待能夠正式執業。然而,他卻收到了地政司的拒絕通知,理由是依據法務部的函釋(100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1000018042號函),他因曾經犯罪而不得充任地政士。這意味著,即使小陳的刑期已經執行完畢,他仍然因為過去的犯罪記錄而無法獲得地政士證書。
     

    即使他已經改過自新,並通過了地政士考試,法律仍然因為他曾經的錯誤而拒絕他進入這個行業。這不僅對小陳個人造成了巨大的打擊,也提醒了我們,犯罪記錄可能會對一個人的職業生涯產生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對於那些需要高度誠信和專業操守的行業。
     

    由上述法務部函釋的說明欄可知,不限於執行地政士業務所涉犯的詐欺罪,只要是曾犯詐欺罪,均不得充任地政士。這告訴我們,誤將金融卡、密碼提供他人,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幾個月的前科這麼簡單!這種行為可能會毀掉你原本美好的未來,讓你失去許多職業機會。因此,我們必須時刻警惕,遠離詐欺等犯罪行為,保護自己的清白記錄。
     

    如果您曾經誤將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或者面臨類似的法律問題,請不要猶豫,趕快聯繫專打刑事案件的峰揚法律事務所!他們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為您提供及時的法律協助,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護您的未來。

    記住,一時的錯誤可能會毀掉您的一生,與其冒險,不如尋求專業的幫助,讓自己走向更穩妥的道路。切莫從事詐欺行業,珍惜自己的生命與前途,才是明智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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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額訴訟,調解可以不到嗎?》

    《小額訴訟,調解可以不到嗎?》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大學時期就認識的好友,兩人出社會後仍保持聯絡,偶爾也會相約聚餐。某日,小揚因為臨時需要周轉,向小峰借了8000元,並口頭承諾下個月發薪日就會歸還。小峰心想金額不大,又是多年朋友,便爽快地轉了帳,連借據都沒有要求對方簽署。沒想到,一個月、兩個月過去,小揚始終沒有還錢,甚至開始避不見面、訊息已讀不回。小峰感到十分無奈,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筆小額借款的糾紛。
    因此,小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小揚返還借款8000元。由於訴訟標的金額較低,法院在分案時將案件分配到了「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有「先行調解」的機制,目的是希望透過調解快速解決爭端,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避免雙方當事人耗費過多時間與精力。
    小峰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後,心裡有些猶豫。一來,他深知小揚的個性,過去幾次約見面還錢,小揚總是臨時放鴿子;二來,小峰上網查了許多資料,看到不少網路文章或論壇留言都寫著民事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出席,甚至有人分享自己沒去調解也勝訴的經驗。小峰心想,與其特別請假跑一趟法院,不如等到正式開庭再說,反正調解只是形式,小揚應該也不會出席。
    然而,調解期日當天,情況完全出乎小峰的預料。小揚不但準時出席,還準備了一大堆抗辯理由:他先是聲稱這8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小峰之前聚餐時答應請客的費用;接著又說小峰曾經欠他一個人情,這筆錢根本是抵銷關係;甚至還指出小峰沒有借據、沒有轉帳備註,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由於小峰沒有到場,無法即時回應這些說法,調解更依據相關規定轉換程序為言詞辯論程序,並為一造辯論判決。
    也就是說法官在原告小峰缺席的情況下,僅根據被告小揚的陳述和現有證據作出裁判。法官認為,小峰既然沒有出席調解,也未在書狀回應小揚抗辯之內容,加上小揚之抗辯亦非毫無依據,最終判決小峰敗訴,認定其請求返還借款無理由。
    小峰收到判決書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明明是小揚欠錢不還,怎麼會是自己敗訴?他急忙再次上網查詢,這才發現自己當初看到的網路資訊並不完整,甚至有些已經過時。事實上,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中的調解雖然不是絕對強制,但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而即時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更嚴重的是,可能會產生既判力,也就是說,一旦判決確定,小峰就不能再以同一筆借款事實對小揚提起訴訟。
    這個結果讓小峰懊悔不已。他原本以為省下請假的時間和麻煩,卻因為輕信網路資訊而付出了更大的代價,不僅8000元拿不回來,還輸掉了一場原本有理的官司。事實上,法律程序充滿細節與變數,許多當事人容易忽略調解的重要性,或誤解調解不到場的後果。尤其在小額訴訟中,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的第一道關卡,當事人的缺席不僅可能被解讀為缺乏解決誠意,更可能讓對方有機可乘,搶先塑造對自己有利的敘事。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我們隨手一搜就能找到無數法律文章、討論串和心得分享,然而,這些資訊是否正確?是否隨著實務見解更新?是否符合個案情況?這些都是難以確定的問題。許多人甚至開始依賴人工智慧查詢法律資訊,但AI的回答可能基於過時資料或錯誤邏輯,缺乏對具體情境的判斷力。法律是一門專業,程序中的每一個選擇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與其自行猜測或冒險,不如將問題交給專業法律人士處理。
    峰揚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民事訴訟經驗,能為您分析案情、提供策略建議,並陪伴您走過每一個法律環節,與其冒險一搏,不如穩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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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誘導證人作證嗎?》

    《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誘導證人作證嗎?》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事業上的好夥伴,兩人因為一筆土地的買賣而有了交集,卻也因為這筆交易,讓兩人從朋友變成了法庭上的對手。小峰認為小揚在土地買賣契約中有隱瞞重要資訊的嫌疑,導致他花了冤枉錢買下一塊有爭議的土地,一氣之下,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小揚返還全數的價金。

    訴訟展開後,雙方你來我往,攻防激烈。小揚為了證明自己並無隱瞞,向法院聲請傳喚一名關鍵證人—小賴。小賴是小揚公司當時的資深員工,這筆土地交易的整個過程,他幾乎都在現場,可說是從頭到尾的見證者。然而,問題在於,這起交易已經是多年前的往事,小賴的記憶早已模糊,許多細節都像是蒙上了一層薄霧,難以看清。

    開庭那天,小賴坐在證人席上,顯得有些緊張。當小揚的律師開始詢問時,只要小賴一出現遲疑或猶豫,律師就會用一種近乎「提醒」的方式問話,例如:「你當時是不是有聽到我當事人清楚告知對方關於地上權的問題?」或者「那份文件的簽署日期,是不是就是114年2月28日?」這種問法,看似在幫助證人回憶,實際上卻是在引導證人給出對小揚有利的答案。

    這種問話方式,在法律上稱為「誘導詢問」。所謂誘導詢問,就是指問題本身已經隱含了答案,或者強烈暗示證人應該如何回答。例如,與其問「當時天氣如何?」(開放性問題),不如問「當時是不是下雨?」(誘導性問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誘導詢問原則上是禁止的,尤其是對「友性證人」。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誘導詢問?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確保證人能夠依據自己的記憶和認知自由陳述,而不是被問題牽著鼻子走,甚至無意中「配合」了問話者的期待。尤其是在事隔多年的案件中,證人的記憶本就薄弱,稍加誘導,就可能偏離事實,正所謂「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段被誘導出來的證詞,很可能誤導法官的心證,進而影響整個判決結果。

    然而,禁止誘導詢問,並不代表律師在法庭上就無計可施。恰恰相反,問證人是一門極深的學問,更是律師專業能力的試金石。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要懂得設計問題的藝術,更要在證人答覆出現閃躲、隱瞞,甚至前後矛盾時,立即察覺並調整策略。

    當證人刻意迴避關鍵問題時,律師可能需要換一種問法,從不同角度切入,慢慢瓦解證人的心防;或者當證人的陳述與書面證據明顯不符時,律師必須能立即抓住矛盾點,透過一連串細緻的追問,讓真相水落石出。這種臨場反應能力,絕非一朝一夕可以練就,而是需要無數次開庭經驗的累積與事前的充分準備。

    法庭上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問題,都可能左右案件的勝敗。問證人更是訴訟攻防的核心戰場之一,如何問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同時避免違反訴訟規則,是一項極其專業的工作。但這些問題都不是身為原告或被告的你所需承擔的。無論你是小峰還是小揚,開庭時面對的不只是對方的攻擊,還有複雜的程序規則與證據法則。

    峰揚法律事務所深刻理解這一點,因此,在每一次開庭前,我們至少都會有兩位律師,反覆模擬開庭時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針對證人可能如何回答、對方可能如何攻擊,預先設計好一套完整的應對策略。我們深知,一個看似微小的失誤,就可能讓整場訴訟陷入困境。

    所以,如果您現在正深陷類似小峰或小揚的困境,不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千萬不要以為法律條文都是中文字就自己來。證人的證詞非常重要,律師的問話技巧更是關鍵中的關鍵。與其自己冒險,不如將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律師團隊。您只須將問題交給峰揚法律事務所來處理即可!我們會用最嚴謹的態度、最充分的準備,為您捍衛應有的權益。

    請問您是否是故事中的「小峰」或「小揚」呢?
    如果是,請不要再猶豫,趕緊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為您的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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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有閱卷權?

    告訴人有閱卷權?

    小峰和小揚原本是同事,兩人因為工作上的誤會起了爭執,某天在辦公室裡,小揚一時情緒失控,竟動手推倒了小峰,導致小峰手臂骨折。小峰憤而向地檢署提告小揚傷害罪,希望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然而,進入訴訟程序後,小峰才發現,原來打官司並不是想像中那麼簡單。

    在審判過程中,小揚委任了律師,並提出數份刑事答辯狀,答辯主張之內容五花八忙,從構成要件到有責性,洋洋灑灑幾十頁,甚至還想反控小峰誣告。
    每次開庭時,小峰雖然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1項,有在場陳述意見的權利,但他卻發現,自己根本無法完整反駁小揚的說法,因為他「看不到」小揚到底寫了什麼。

    原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2項但書規定的反面解釋,只有律師才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而小峰因為沒有請律師,所以無法閱卷,只能憑記憶回應小揚的答辯。

    小峰感到非常不公平,他想:「為什麼被告可以透過律師知道檢方的證據,而我作為告訴人,卻連被告的答辯內容都看不到?」他試著向法院聲請閱卷,但得到的回覆卻是「告訴人依法無權閱卷」。這讓他既困惑又無助,畢竟,如果他連小揚具體主張了什麼都不知道,又該如何有效反駁呢?

    其實,小峰的困境並非個案。現行法律對於告訴人的閱卷權確實有較嚴格的限制,主要是基於避免證據遭篡改、毀壞等考量。
    換句話,即便法律允許告訴人閱卷,但法律的論述往往具有高度專業性,就算小峰真的拿到卷宗,他能精準解讀小揚的答辯狀嗎?他能從中找出矛盾點,並在法律上為有效反擊嗎?

    事實上,刑事訴訟的程序繁雜,光是「閱卷」這件事就有許多眉角。例如:哪些資料可以看、哪些不能看?如何從龐雜的卷證中找出關鍵證據?如何避免在法庭上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這些問題,即便是律師,也會因為經驗的不同而影響策略的擬定。更何況是沒有法律背景的小峰?

    小峰的故事告訴我們,法律戰不僅是「誰有理誰贏」,更是「誰能有效運用法律程序誰贏」。如果小峰一開始就委任專業律師,律師不僅可以幫他閱卷,更能從法律角度分析小揚的答辯漏洞,並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畢竟,法庭上的攻防,往往取決於細節的掌握,而這些細節,光靠當事人自己是很難全面顧及的,更何況置身事內的當事人往往帶有情緒。

    看完小峰的故事,你是否也正在面臨類似的困境?不論你是告訴人還是被告,閱卷時都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甚至連律師的經驗也會影響案件的走向。如果你也有法律問題,與其自己摸索,不如趕緊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法律團隊,讓專業的律師為你爭取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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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追求還是騷擾?人帥金城武?

    小陳和小玉是認識多年的同事,小陳一直對小玉抱有好感,但始終不敢明確表達。起初,小陳只是藉著詢問公事的理由,在上班時間找小玉攀談,偶爾聊些無關緊要的話題,小玉雖然覺得有些頻繁,但基於同事關係,並未多想。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小陳的舉動越來越明顯,甚至會在小玉加班時刻意留下來「陪伴」,讓小玉感到有些不自在。

    後來,小玉因工作調職,離開了原來的部門,本以為能減少與小陳的接觸,沒想到這反而讓小陳的行為變本加厲。他開始頻繁傳送簡訊給小玉,內容從一開始的「最近還好嗎?」、「新環境適應嗎?」逐漸變成「週末有空嗎?我想請妳吃飯」、「為什麼都不回我訊息?」。小玉起初禮貌性回應幾次,但隨著訊息越來越密集,她開始感到壓力,甚至害怕手機響起。

    某天,小玉終於受不了,決定答應小陳的邀約,想當面把話說清楚。見面當天,小玉明確表示自己對小陳沒有曖昧情愫,希望兩人保持同事關係就好。然而,小陳卻無法接受,不斷追問「為什麼?」、「是不是我哪裡做得不好?」甚至在離開餐廳後,仍一路跟隨小玉,試圖繼續「釐清」她的想法。小玉加快腳步想甩開他,小陳卻緊跟在後,不斷解釋自己的心意,讓小玉感到極度不安,最後甚至小跑步回家,深怕小陳會知道她的住處。

    這件事讓小玉身心俱疲,她不明白為什麼單純的同事關係會演變成這樣。她開始反思,小陳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騷擾?那些頻繁的簡訊、不請自來的「關心」,以及當天的跟隨,都讓她感到恐懼,甚至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跟蹤騷擾行為,包含「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小陳不斷傳送簡訊、試圖強行解釋心意的行為,若讓小玉感到害怕或困擾,可能已觸犯該法條。

    在現代社會,人際互動的界線有時模糊,但無論出於何種理由,都不該讓對方感到不安或恐懼。如果遇到類似情況,無論你是像小玉一樣的受害者,或是像小陳這樣不自覺越界的人,都應該正視問題,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你是否也曾經歷類似情境?不論是無意間成為「小陳」,或是像「小玉」一樣承受壓力,都別讓沉默延續問題。若有法律疑慮,請儘早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團隊協助你釐清權益,找到最合適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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