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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

「債務人熬過消滅時效就沒事了嗎?」這個問題,或許曾浮現在許多債權人的腦海中。

小峰的故事正是這樣一個例子,他因為家中木地板需要翻修,在臉書的「裝潢/木工/修繕/聯誼會」社團中尋找可靠的木工師傅。這時,小揚主動聯繫了他,承諾能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板翻新工程。小揚如期完工後,立即將尾款請款單寄給了小峰,然而小峰卻一再以工作繁忙為藉口,拖延簽名匯款,讓小揚不禁擔心:如果超過了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是不是就再也無法追討這筆尾款了?

 

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使法律狀態早日安定,避免因權利義務長期懸而未決而妨害法律安定性,同時也能減少舉證困難帶來的困擾。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只要熬過時效就能高枕無憂。

根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9號民事判決,消滅時效雖然看似為制式之規定,但在個案中如有特別情事,導致權益狀態顯然失衡時,法院可以依據誠信原則,限制債務人以消滅時效作為抗辯的理由。例如,如果義務人故意以不正當手段致使權利人不知權利存在,或權利發生的事實偏在義務人一方,而義務人負有告知義務卻未告知,這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債務人不得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時效抗辯,以平衡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當性與公益性。

 

在小揚的案例中,小峰屢次藉口拖延付款,這種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誠信原則。如果小揚能夠證明小峰故意以不正當手段導致他無法及時行使權利,法院可能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認定小峰不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從而保護小揚的權益。這顯示消滅時效並非絕對的屏障,而是需要根據案件的正義與公平來衡平適用。
 

那麼,在本案中小揚該如何主張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呢?除了透過訴訟,有沒有其他方法能避免業主拖欠款項?
以小峰的觀點,法律上有沒有其他方式能避免工班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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