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峰揚學堂

《以強制力要求別人簽本票會怎麼樣?》

《以強制力要求別人簽本票會怎麼樣?》
  
  小峰懷著期待的心情,向小阮購買一輛二手車,雙方談妥價格為三十萬元。小峰按照約定將三十萬元全數交付給小阮,滿心以為不久後就能開著新購的二手車四處兜風。然而,交車的日子一再延後,小阮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一下子說車輛需要維修,一下子又稱文件尚未辦妥。時間一天天過去,小峰從耐心等待逐漸轉為焦躁不安,每次聯繫小阮,得到的都是模糊的承諾與無盡的藉口。一年過去了,小峰仍然無法順利取得那輛車,他感到無比憤怒與無奈,覺得自己不僅損失了金錢,更被小阮的欺騙行為深深傷害。


  終於,小峰氣不過,決定親自前往小阮的住處理論。他站在小阮家門前,內心充滿了被欺騙的屈辱與長期積壓的怒火。面對小峰質疑,小阮卻若無其事地坦承,那三十萬元早已花用殆盡,目前沒有錢可以歸還。這句話徹底激怒了小峰,他覺得自己一年的等待與信任完全被踐踏。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小峰從背包中拿出預先準備的甩棍,以強制力脅迫小阮簽下一張三十五萬元的本票。小阮在恐懼中簽下名字,小峰則帶著這張本票離開,以為這樣就能彌補自己的損失。

  然而,小峰的行為雖然出自於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卻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的見解,本票屬於設權證券與有價證券,其權利的發生必須以證券的作成為前提,而權利的行使或處分也必須占有該證券。這意味著本票不僅是一種權利憑證,還具有「物」的性質,因此可以成為竊盜罪、詐欺取財罪、強盜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等犯罪的客體。例如,如果以強制力迫使他人簽發本票,可能構成強盜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因為行為人透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

  小峰以甩棍脅迫小阮簽立本票,雖然是因為購車款項遭挪用,出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動機,但他的手段已經涉及強制力與脅迫,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加重強盜罪。這是因為他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小阮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本票,從而取得了這張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即使小峰原本是受害者,他的行為仍然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甚至需要承擔民事賠償。

  像小峰以強制力脅迫小阮開立本票,雖然是因為購車款項遭挪用,但仍有可能成立加重強盜罪。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遇到金錢糾紛時,容易因情緒激動而採取極端手段,但這樣的做法往往會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更複雜的法律困境。

  您有金錢的紛爭、困擾嗎?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消費借貸、強制執行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因一時衝動而付出更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