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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互詰問該怎麼問?

    案例:
    小王因為涉及強制猥褻案件,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因為行為地點在小美的房間,證人只有告訴人小美,和社工小芳,沒有其他證據,這時候小王該怎麼辦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刑事判決:「
    而第一審及原審準備程序所為之爭點整理,俱未將甲女有暈厥昏睡列為不爭執事項(見第一審卷㈠第111至113、249頁,原審卷第164頁),則甲女有無暈厥昏睡及是否上訴人所造成,攸關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之適用,就此重要待證事實,自應詳加調查,並說明所憑。然此部分除甲女之單一指訴外,究有何補強證據,或經由如何之調查,得以佐證甲女此節證述非虛,原判決未詳加析究,並為必要之說明,逕認甲女於其他人離去後,瞬間暈厥,陷入昏睡,直至當日上午7、8時許清醒等情(見原判決第6頁第20至25行),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

    白話文:
    告訴人的證詞,不能作為唯一證據而認定被告有罪。

    「這是你的意見,不是問題。還有沒有問題要問證人?」
    開庭的時候常常聽到法官這樣說嗎?

    該怎麼透過交互詰問得出你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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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契約可以這樣寫嗎?

    標題:信託契約可以這樣寫嗎?
    案例:
    老陳有兩個女兒,老陳認為大女兒已出嫁,而小女兒年紀尚幼,乃自書遺囑,內容為老陳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元大一品苑」信託予小陳(即老陳弟弟),信託受益人為小女兒,信託期間為廿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大女兒對該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需先檢視遺囑是否合乎形式?
    民法第1190:「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可以利用信託契約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按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二條著有明文。系爭遺囑信託係以遺囑方式,將陳羅日仔所有系爭不動產指定於其死亡後成立信託,同時指定信託期間、信託管理人及信託之受益人與信託期滿信託財產之歸屬等,其性質上屬以遺囑方式為信託而為遺產之處分,當無疑義。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甚明。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二七九號亦著有判例意旨足供參照。……㈤末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扣減之意思表示,該繕本均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審卷第四二頁至第四五頁)。依被上訴人受侵害之特留分價值七百五十萬四千七百八十六元與系爭不動產經核定之價值四千六百六十二萬三千一百七十元比例換算為萬分之一六一0(四捨五入)。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信託於侵害其特留分上開範圍內之信託登記為無效,並請求乙○○應將該部分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白話文:信託契約仍不得侵害大女兒之特留分。換言之,老陳的信託契約在效果上可能會大打折扣。

    信託契約該如何訂立?
    你有信託契約撰寫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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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酌減後的違約金,能否在訴訟中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標題:酌減後的違約金,能否在訴訟中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案例:
    小峰向小揚購買骨董-「乾隆御用金枕頭」,價格360萬元,並協議分12期,每月1日給付價金,小峰給付第1期價金時,小揚即交付並移轉骨董所有權予小峰;再約定若遲付其中1期價金,則構成債務不履行事由,小揚得向小峰解除契約,已支付之分期價金視為違約金得以沒收。

    試問:小峰因故遲付第11期價金,小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時,小峰得否主張違約金酌減,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小揚未給付酌減後之溢付違約金之同時,小峰無須將「金枕頭」返還小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㈡買賣契約約定如有可歸責於買受人之債務不履行,出賣人得沒收買受人已繳價金充為違約金者,買受人所為之給付,除為履行價金給付義務外,並有備供將來違約時,充為違約金之目的。嗣買受人發生違約情事,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其已給付價金充為違約金時,該價金即變更性質為違約金,且不因法院依法予以酌減,致出賣人應返還之餘額部分回復為價金性質。此時,因出賣人取得或保有該部分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自屬不當得利。
    ㈢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係為保障同一雙務契約當事人,以交換給付方式,履行彼此之反對給付,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而買賣契約經出賣人合法解除,買受人已給付之價金並經出賣人依違約金約款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於出賣人所提起之返還買賣標的物訴訟中,本諸買受人違約金過高之抗辯而酌減後,出賣人應返還餘額之義務,與買受人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既源自同一契約關係所生,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仍應認為具有履行實質牽連之交換給付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利當事人紛爭之終局解決及訴訟經濟。
    ㈣民法第264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係就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之對待給付義務而言;該先為給付義務之發生,或因當事人合意,或為法律明定,或係交易習慣。至非基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生具有牽連性之對立債務,係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類推適用該規定,原無該項但書所稱何人有先為給付義務之問題。而法院為同時履行之諭知,係判決之執行附有條件,純為謀訴訟上經濟而設;出賣人因法院酌減違約金所負返還餘額之義務,既於該判決確定時必已存在且屆期,則法院為交換給付之判決,並不悖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範目的」。

    白話文:酌減後的違約金,在未給付前,小峰得拒絕返還「金枕頭」


    你知道違約金酌減應該怎麼說明或舉證嗎?
    交換給付的判決,又應該怎麼執行呢?
    法院一定會作成交換給付之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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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諾捐款可以反悔嗎?

    承諾捐款可以反悔嗎?

    案例:
    小峰跟小揚下五子棋,承諾輸一盤就捐款給小峰任代表人之金門野生動物保育協會(下稱金門野保會)100萬元,最後小揚輸了15盤,但小揚未依約捐款,試問:小峰能代表金門野保會向小揚提出請求給付1,500萬元嗎?

    承諾捐款是什麼性質?
    「捐款」之性質為「贈與」,為我國多數實務見解。

    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白話文:雖然受贈人可以向贈與人請求,可是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你想知道怎麼樣對方一定要履行贈與契約嗎?
    一定要公證對方才無法撤銷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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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便幫人轉交金錢會怎麼樣嗎?

    小峰曾因故受到角頭大佬-小揚哥的幫助,小揚哥辯稱人在國外,請小峰幫忙轉交11萬元給另一名小弟,在交付的時候突然遭到警察逮捕,這才知道11萬元是小揚哥購買毒品海洛因的費用,試問:小峰會因此受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
    小峰最重可能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是小峰的主觀上只是幫忙轉交金錢,根本不知道金錢是用來購買毒品的,這樣還會被重判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刑事判決:「
    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犯之正犯性,在於共犯間之共同行為,方能實現整個犯罪計畫,即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一體視之,祇要係出於實現犯罪之計畫所需,而與主導犯罪之一方直接或間接聯絡,不論參與之環節,均具共同犯罪之正犯性,所參與者,乃犯罪之整體,已為犯罪計畫一部之『行為分擔』」。

    白話文:
    只要有「犯罪的意思」、「行為的分擔」,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成共同正犯

    你因為幫忙轉交不明款項,而受到偵查嗎?
    你不知道怎麼證明你沒有犯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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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業務員這樣是詐欺取財嗎?除了刑罰還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保險業務員這樣是詐欺取財嗎?除了刑罰還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小峰因為住院欲申請保險理賠,業務員小揚自願幫忙小峰申請理賠,但是小揚實際上僅支出350元之規費,卻向小峰收取1000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所謂詐術行為,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欺罔行為為限,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又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

    小揚上述行為,依實務見解已涉犯「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4款:「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換言之,最糟糕的情況是除了須負刑事責任外,執行完畢後的三年內也不能再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

    你不知道怎麼向罪犯提起告訴嗎?
    你需要專業的律師教你怎麼蒐集證據嗎?
    你會擔心蒐集的過程自己也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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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登記是什麼?

    王老闆為節稅而與小峰約定將某一處房地登記在其名下,可是小峰卻偷偷將該房地賣給小揚,請問王老闆能怎麼主張呢?

    什麼是 借名登記?

    「按所謂借名登記關係,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但是借名登記狀態,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出名人(小峰)賣掉並移轉房地屬於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白話文:小峰將王老闆的房地賣掉是合法、有效的行為。

    那王老闆該怎麼辦呢?

    俗諺說:「種一棵樹最好的時間點是十年前,其次是現在」。

    如果來不及在一開始找律師擬定借名登記契約書,現在趕快聯繫不動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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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底借了多少錢?

    小峰向小揚借貸100萬元,年息4%,分60期。但是小揚表示要預扣利息5萬元,所以只給小峰95萬元。
    請問:小峰跟小揚借多少錢?應該怎麼計算還款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1號民事判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白話文:
    本件應以實際借款金額(即95萬元),依照「本金平均攤還法」或「本息平均攤還」計算年息4%之每月償還數額

    你遇到不合理的利息約定嗎?
    你被倒債不知道怎麼追討嗎?
    你想知道怎麼樣的借款契約才是有保障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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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是經營電商怎麼會是犯罪?

    只是經營電商怎麼會是犯罪?
    案例:
    網友小峰向小揚表示,經營電商可以不必囤貨,等消費者下訂後再以成本價購入訂單數量貨物,即可輕鬆獲取成本價與銷售價差之利潤。未料,小峰欲提領價差獲利時,小揚表示須將其他消費者待完成訂單金額匯入後始得提領已獲利部分,小峰表示其他待完成訂單的金額過於龐大,現階段沒有辦法將成本價金額補足,小揚又再向小峰表示,能替其補足待完成訂單之金額,不過獲利需平分,後續小峰便將小揚轉入之金額,匯入電商平台,用以補足待完成訂單。

    其實上開案例已經違反洗錢防制法,最重可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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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隱形眼鏡盒」是醫療器材?

    帶貨網紅「小揚」哥為求銷量,常額外贈送消費者其他產品。某日,小揚哥銷售水果保存盒時,又表示今日滿額再贈送「小保存盒」,並表示可以當作「隱形眼鏡盒」使用,也很方便,試問:小揚哥的行為有觸法嗎?

    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隱形眼鏡盒」,屬於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
    「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業務」。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1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所以小羊哥的行為是有可能觸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最高罰鍰100萬元!

    你「不小心」賣到醫療器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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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因為「限貸令」而沒有準時撥款而被沒收頭期款嗎?

    案例:
    小峰向知名建商購買預售屋,到了今年要交屋的時候才發現銀行都已經接近滿水位了(註1),年底前撥款可能會有困難,試問: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撥款銀貸(註2),小峰會因此被沒收已給付的款項嗎?

    註1:
    銀行法第72-2條第1項前段規定,銀行的房屋貸款不能占比超過銀行的存款+債權的百分之三十。

    註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四點有規定,如果買方違反與建商的「付款條件及方式」約定,最高會被沒收房地總價的百分之十五(但以已繳款總額為上限)。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四點-違約之處罰:「(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付款條件:「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所以,如果只是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是不至於因為限貸令的影響而被沒收已交付購屋款。

    不過,峰揚法律團隊也聽聞,某些建商都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個別磋商條款動手腳。


    你有預售屋買賣合約的問題嗎?
    你想知道不動產相關法令的眉眉角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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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我要繳嗎?

    案例:
    小峰向小揚購買「峰揚天下」社區的A棟18樓的區分所有建物後,才發現小揚居然欠繳峰揚天下社區管理費達12個月,因此峰揚天下社區禁止A棟18樓的住戶使用社區內公共設施。試問:峰揚天下社區得否要求小峰繳清小揚積欠的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按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繼受者乃契約地位之繼受,亦即後手對其繼受後所應生權利義務悉依相關條例或規約定之,並非繼受前手已發生之債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故縱令規約規定前手積欠之管理費(已發生之債務)應由後手繼受,揆之前開說明,後手亦無受規約該項規定之義務而繼受前手積欠之管理費。

    白話文:那是小揚要繳的,跟小峰無關,所以峰揚天下社區不能因小揚積欠管理費,就禁止小峰使用社區公共設施。

    那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怎麼辦?
    社區規約有哪些約定是不可以的呢?
    你也是峰揚天下的區分所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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