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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死後才贈與別人財產嗎?》

《可以約定死後才贈與別人財產嗎?》

  小峰年屆七十,一生未婚,雖有子嗣但無往來多年,早年在貿易公司工作累積了些許資產,這棟老屋便是他最重要的財產。小揚則是四十出頭的社區咖啡店老闆,十年來,每當小峰感到孤獨時,總會到小揚的店裡喝杯咖啡,兩人從客與主的關係,逐漸發展成無話不談、親如父子的情誼。小峰心中一直有個念頭:希望在自己走後,能將這棟充滿回憶的老屋留給小揚,讓這位善良的年輕人有一個安身立命之所,也能將這份溫暖延續下去。然而,這個單純的心願,在法律的世界裡卻牽涉到「死後處分財產」的複雜問題:

究竟該用遺囑遺贈,還是與小揚「約定」死後贈與呢?這不僅是法律的選擇,更關乎心意如何被穩妥地實現。

  在法律上,死後將財產給予他人,主要有兩種途徑:
  • 透過「遺囑」進行「遺贈」。
  • 透過訂立「死因贈與契約」。
  這兩者看似結果相似,皆於財產提供者死亡時發生效力,但其法律性質與成立要件卻有根本差異。


  依最高法院見解,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本質上仍是「贈與契約」的一種。這意味著它如同一般贈與,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的合致,契約才能成立。

換言之,小峰若想以死因贈與的方式將房子給小揚,他必須向小揚提出「我死後把這間房子送給你」的要約,而小揚也需要明確表示接受,雙方形成合意,契約始為成立。此種契約於小峰生前即已成立,只是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待小峰死亡且小揚仍存活時,條件成就,契約才發生效力。
  
  相較之下,「遺贈」則是遺囑人透過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僅需遺囑人一方依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即可成立,無須受遺贈人小揚事先同意。就「於贈與人生前所為,於其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此一「死後處分」的特徵而言,兩者效果雷同,但遺贈是單方意思表示,而死因贈與是雙方契約,此為核心區別。對小峰而言,選擇死因贈與,代表他與小揚之間存在一個生前即已締結的莊重約定;選擇遺贈,則是他單方面的終意安排。

  
  那你知道使用「遺囑」或「死因贈與」做遺產分配上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嗎?
  你也想提前安排身後事嗎?


  無論選擇哪一種,提前以明確且合法的方式安排,並諮詢專業人士,才能確保自身的心意能穿越生死,準確無誤地傳遞給所關愛的人,讓生前的約定,成為死後最堅實的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