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小德被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驚醒。門外站著幾名警察,出示搜索票後,開始仔細翻找他的住處。最後,警察從他的書房抽屜中搜出幾包不明粉末,小德當場被以涉嫌販賣毒品為由逮捕。
隔天,小德被帶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檢察官認為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與其他共犯串證之虞,於是向法院聲請羈押。小德心中充滿恐懼與疑惑:什麼是羈押?如果被關起來,之後要是被判有罪,這些被關的日子可以算進刑期裡嗎?
羈押是什麼?誰可以聲請?誰來決定?
羈押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止被告逃亡、串證或滅證,或是預防被告再犯。
偵查中,只有「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最終決定是否羈押的,則是「法官」。換言之,由法官獨立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避免檢察官球員兼裁判。
羈押的要件是什麼?
法官要裁定羈押,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證據顯示被告很可能犯罪。
2、有法定羈押事由:
(1)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2)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3)所犯為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串證滅證之虞。
3、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換句話說,羈押必須是最後手段,沒有其他替代方式(如交保、限制住居等)能達到相同目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還規定了「預防性羈押」的特殊情形。
針對某些特定犯罪(如放火、性侵、殺人、強盜、詐欺、毒品等),如果被告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法官也可以裁定羈押。
在小德的案例中,檢察官認為他涉嫌販賣毒品,屬於重罪,且可能與其他共犯串證,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開庭訊問後,審酌相關事證,認定小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最終裁定羈押。
羈押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這是許多被告及家屬最關心的問題。答案:可以。而且法務部認為自被警察機關逮捕時即可開始計算折抵之刑期(法檢字第10404541070號函)
羈押是嚴重的強制處分,影響人身自由至鉅,因此法律設有嚴格的要件與程序限制。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刑事案件的困擾,對於羈押、交保或其他強制處分有任何疑問,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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