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峰多年前因緣際會下,用比市場行情便宜兩百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一間房子。這件好事被他的好兄弟小揚知道後,小揚便時常在小峰耳邊提起,說兩人交情如此深厚,是肝膽相照的好兄弟,不斷地以「我們這麼好的交情」為理由,希望小峰能贈與他一百萬元,讓他清償積欠已久的賭債。小峰起初十分為難,但在小揚三番兩次、軟硬兼施的請求下,他實在拗不過這份人情壓力,最後只好口頭承諾小揚,將來如果這間房子順利賣出,就會贈送他一百萬元。時光飛逝,多年後小峰真的將房屋售出,並且因此獲得了可觀的利潤。然而此時,小峰與小揚之間的感情早已不如以往,兩人因為一些生活上的摩擦與價值觀的差異,關係變得十分不睦。小峰回想起當初的承諾,內心充滿了掙扎與不情願,他實在不想把這一百萬元送給一個如今已形同陌路的人。那麼,從法律上來看,小峰是否可以反悔,拒絕履行當初的贈與承諾呢?
根據我國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這條法律的意思其實很明確,它保障了贈與人在還沒有實際把東西所有權移轉給對方之前,是擁有撤銷贈與的權利的。換句話說,即使小峰曾經口頭答應要送一百萬元給小揚,但只要這筆錢還沒有真正匯入小揚的戶頭,或者還沒有以其他方式完成給付,小峰在法律上是可以反悔、撤銷這個贈與契約的。所以,小峰確實有權拒絕給付小揚一百萬元,這樣的法律設計,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尊重贈與人的意願,避免因為一時的情感衝動或人情壓力,造成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
或許有人會覺得法律文字太過艱澀難懂,那麼我們不妨用更生活化的方式來理解:贈與這件事,在本質上是一種「恩惠行為」,除非雙方已經白紙黑字簽訂了經過公證的書面契約,或者這個贈與是附有條件(例如你必須完成某件事,我才送你東西),而且條件已經成就,否則在財產權利還沒有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的。那麼,小揚有沒有可能透過其他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小峰一定要贈與他一百萬元呢?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小峰已經把一百萬元給了小揚,事後還能反悔並把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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