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峰原本只是個普通的上班族,卻因為一時交友不慎,誤信了朋友的請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出使用。他起初並未意識到這背後的嚴重性,直到某天,他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通知他涉嫌幫助詐欺罪,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這才驚覺事態嚴重。面對可能背負的刑責與前科,小峰內心充滿恐懼與懊悔,他開始積極尋找法律途徑,希望在偵查過程中能爭取到緩起訴處分,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確實存在一種稱為「緩起訴」的制度,它給予某些犯罪嫌疑人暫時免於被起訴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所涉及的幫助詐欺罪不属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檢察官在評估後認為適當,他就有機會獲得緩起訴。
幫助詐欺罪在實務上通常屬於較輕的犯罪類型,尤其是像小峰這樣初犯、且情節較輕微的案例,檢察官往往會考量其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以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此外,緩起訴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效果: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會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如果小峰成功獲得緩起訴,在這段期間內,檢察官不會繼續追訴他的罪行,只要他遵守緩起訴的條件,期滿後案件就會被撤銷,他也不會有前科記錄。同時,法律也規定,在緩起訴期間內,公、自訴併行時告訴乃論案件的特殊規定或准許自訴的裁定也不適用,這進一步保障了被告的權益。
要獲得緩起訴,其實並不容易。檢察官會詳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害或危險、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例如,小峰是否主動承認錯誤、是否積極配合調查、是否有彌補被害人的意願等,都是檢察官考量的重點。如果小峰能在偵查過程中表現出真誠的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將大大增加他獲得緩起訴的機會。
那麼在調解或和解時,要怎麼擬定條件才最有保障呢?
庭外的和解通常最有機會,也是最需要謹慎的環節。更要確保條款明確、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後續爭議。例如,和解書應詳細記載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雙方放棄追訴權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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