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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在捷運的優先座上遭人用提袋敲擊,可以踹他一腳嗎?這屬於正當防衛嗎?》


週日傍晚,小陳拖著連假後疲憊的身軀,踏上了返回台北的捷運。連日的奔波讓他幾乎站不穩,見優先席空著,便顧不得旁人的目光,坐下後不久便沉沉睡去。然而,這片刻的寧靜並未持續太久。睡夢中,他感到腿部一陣陣被硬物敲擊的痛楚,睜開眼一看,一位面色不悅的年長者小王,正用他的提袋不斷拍打小陳的腿,並高聲要求他「讓座給有需要的人」。小陳強忍不滿,環顧四周後發現車廂內其實還有其他空位,便理性地向小王解釋,優先席是博愛座而非專用座,自己確實因極度疲倦而需要坐下休息,希望對方能理解。

 

然而,小王對小陳的解釋充耳不聞,反而變本加厲,持續用提袋更用力地敲擊小陳的腿部,口中不斷斥責他「年輕人不知禮讓」。周遭的乘客雖側目,卻無人出面制止。在一次比一次更重的敲擊下,小陳長途跋涉的疲憊、被當眾羞辱的難堪,以及對方毫不講理的態度,瞬間點燃了他的怒火。他猛地站起,伸手將小王推開,想制止這持續的侵害。但在情緒失控的當下,他並未停下,而是朝著踉蹌後退的小王踹了一腳。這一腳,不僅讓小王摔倒,也為小陳帶來了後續的傷害告訴。
 

小陳在法庭上能夠主張「正當防衛」來免責嗎?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旨在允許人民對抗不法侵害,但它的成立有嚴格條件。首先,必須存在一個「現時的不法侵害」。小王持續用提袋敲擊小陳身體,這已構成對人身安全的「現時不法侵害」,此處的「不法」不單指犯罪行為,也包括侵害法律所保護之個人法益(如身體完整性、人格尊嚴)的任何行為。

 

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更關鍵的是第二個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上必要」的。法律要求防衛者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當下情境中,能有效排除侵害且造成的損害最輕微的選擇。法院會設想,一個理性的第三人在小陳的處境下,是否也會採取同樣強度的反擊?推開小王以制止敲擊,很可能被認為是符合比例的必要反應;然而,後續追加的那一腳,在對方已可能被推開而停止侵害,或侵害強度並未達到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這記踹擊很可能被認定是「防衛過當」,轉變為一個新的、不必要的攻擊行為,而非合法的防衛。
 

可以表達你的憤怒。但不要憤怒地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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