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午後,小峰坐在自家花園的藤椅上,望著親手栽種的紫藤花爬滿了車庫的牆面,心中滿是二十年光陰積累的安穩與歸屬。這棟向浣熊建設公司購買的透天別墅,擁有獨立花園與車庫,是他辛勞半生換來的夢想家園。然而,這份寧靜卻在一次鄰地所有人小揚申請土地重新測量後,徹底粉碎。測量結果顯示,小峰的房屋部分牆基與車庫,竟無聲無息地越過了地界,占用了小揚的土地。
這個發現如同在平靜湖面投下巨石。小揚一紙訴狀遞進法院,請求小峰「拆屋還地」。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衝擊,小峰內心充滿了不解與焦慮。這房子是當初信賴建商專業而購置,二十年來相安無事,從未想過界線有誤。如今,小揚堅持要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這對他而言,不僅是財產的巨大損失,更是對家庭記憶的摧毀。小峰不禁想:這樣的主張,難道不是一種「權利濫用」嗎?法律難道不能考量這背來的信賴與既成的安定狀態嗎?
那麼,究竟什麼是「權利濫用」呢?簡單來說,法律賦予我們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界線。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違反了誠信原則,或是主要目的僅在損害他人,而非維護自身正當利益,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在小峰的情況中,他認為小揚明知房屋已存在二十年,長期未提出異議,如今卻驟然要求拆除,無視他對房屋存續的長期信賴與巨大損害,這樣的行為似乎已超出了權利行使的正常範圍。
為了捍衛家園,小峰開始尋求法律上的解答,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接觸到「權利失效原則」這個法律概念。這個原則源自於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旨在平衡當事人間的權益。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便闡釋:「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這段看似艱澀的文字,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權利人(如小揚)在很長的時間裡都沒有行使他的權利(例如要求返還土地),導致對方(小峰)合理地相信他以後也不會再主張了,並且基於這個信賴做出了相對應的行為(例如持續使用、維護房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如果再突然跳出來行使權利,就可能因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導致其權利無法行使(失效)。
然而,並非權利人單純地長時間沉默不語,就一定會構成權利失效。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仔細地審視具體情況。如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所進一步說明的,必須有「特別情事」足以引起義務人的正當信賴,例如權利人經催告後仍消極不回應,或曾做出與行使權利相矛盾的行為等。法院會綜合考量權利的性質、當事人間的關係、社會經濟狀況、時空背景等各種因素。如果僅僅是時間經過,而沒有其他足以讓小峰產生「小揚已放棄權利」之信賴的具體情況,那麼小揚的請求權可能仍然存在。
這些法律文字對一般人如小峰而言,確實深奧難懂。
那麼,小峰究竟該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呢?他可以向法院主張小揚的請求權因「權利失效」而不得行使,關鍵在於舉證「小揚長期未主張權利」以及「自己因此產生了正當信賴」。
反過來說,小揚要能成功請求小峰返還土地,就必須確保自己的請求權未因權利失效或其他原因而受阻。他需要證明自己並未有任何足以引發小峰信賴其不主張權利的行為,或者越界情況是近期才發現,且小峰在占用土地時並非善意(例如明知越界仍興建)。同時,小揚也需面對法院在個案中對於誠信原則與利益衡量的審酌。
小峰與小揚的糾紛,核心不在於誰對誰錯的二分法,而在於法律如何於具體事實中,衡平兩造長達二十年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與信賴狀態。權利的存在與行使,必須與社會的公平正義觀念及誠實信用原則相契合。
您有上述類似的紛爭、困擾嗎?無論是擔心家園不保的小峰,或是尋求權利正當行使的小揚,面對複雜的不動產爭議,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與策略擬定。趕快聯繫峰揚法律事務所,讓熟悉不動產案件的峰揚法律團隊幫您想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