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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就不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了嗎?》

《離婚後就不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了嗎?》

陳小姐與先生結婚後,原本懷抱著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卻逐漸發現現實與想像有所差距。先生以工作忙碌為由,開始頻繁加班,甚至時常夜不返家。面對這樣的轉變,陳小姐選擇體諒,她將家務打理得井井有條,期盼先生的事業步上軌道後,兩人能重回當初的幸福時光。

然而,一個平凡的星期日午後,先生突然提出離婚,語氣平淡地表示無法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陳小姐雖感錯愕,內心充滿不捨與困惑,但仍選擇尊重對方的決定,在未多加追問的情況下,簽下了離婚協議書。

本以為這段關係就此劃下句點,陳小姐在離婚後卻意外得知,先生竟迅速與公司的一名女同事公開交往,兩人互動親密,關係不言而喻。陳小姐這才恍然驚覺,先生在婚內頻繁加班、夜不返家的那段日子,很可能早已背叛了婚姻的承諾,與該名同事發展出不當關係。然而,當她想起訴追究時,心中卻浮現一個疑問:兩人已經離婚,自己還有資格對前夫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嗎?

事實上,這樣的疑慮在實務中並不少見。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屬於對婚姻關係中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發生的時間點」,而非「起訴時是否仍具配偶身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即曾明確指出:「被告雖辯稱原告係於兩造離婚後始提起本件訴訟,其現非被告之配偶,故無配偶權可主張云云,惟被告既已自陳其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為通姦行為,則其行為時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自不因迄至兩造離婚時原告均未知悉而改變侵害事實,且衡諸一般常情,原屬配偶之一方縱於兩造離婚後,始獲悉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有通姦行為,仍會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無訛,當不應認為於起訴時已非配偶者,即無法主張其基於過去婚姻關係存續中遭侵害之配偶法益。」

這段判決意旨清楚地說明了,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已經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不因被害人於離婚後才知悉或起訴,而改變侵權行為的性質。

換言之,縱使陳小姐與前夫已離婚,但若前夫與同事的不當交往確實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仍存在之時,陳小姐仍然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其因配偶法益受侵害所生的精神上痛苦。

婚姻關係雖然因離婚而終止,但過往在婚姻中所受到的傷害與背叛,並不會因一紙離婚協議書而一筆勾銷。法律保障的是權利受侵害的「事實」,而非僅限於「當下的身分」。陳小姐的案例正說明了,離婚後才發現前配偶在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法律仍然給予救濟的空間,並非只能隱忍吞下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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