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因親人過世後悲傷、忙碌或繼承人間意見不合,遲遲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此時,地政機關可能會依法將不動產列冊管理。但這不代表失去繼承權,只是處離程序上多了些注意事項。已被列冊管理的土地或建物,該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為什麼會「被列冊管理」?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並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15年,期滿仍未辦理者,將移請財政部門公開標售。但在列冊管理期間,繼承人仍可隨時辦理繼承登記,只是程序與一般繼承登記略有不同。
列冊管理後,該怎麼辦理繼承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方式:可「單獨申請」或「代為申請」
單獨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可以由繼承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不必等全部繼承人同意。
代為申請(部分繼承人申請)
若繼承人有多人,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共同申請時,依同規則第120條:
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若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申請為「分別共有」。
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主動通知其他繼承人。
應備文件有什麼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申請繼承登記應檢附:
登記申請書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已登記者)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載有死亡記事)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
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74年6月4日以前拋棄:檢附拋棄文件,拋棄人須親自到場簽名。
74年6月5日以後拋棄: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其他依法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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