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許多勞工朋友最關心的問題除了薪水,就是工作的穩定性。我們常聽到公司要裁員要給預告期、給資遣費,這是大家熟知的「資遣」。
然而,法律也賦予了雇主在特定極端情況下,不經預告、不發給資遣費就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力。這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規定的「懲戒性解僱」,俗稱「開除」。
究竟犯了什麼錯會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
什麼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當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勞工時,表示:
1、不用提前預告。
2、不用給資遣費。
正因為這對勞工權益影響巨大,法律條文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並非雇主想用就能用。
會被「開除」的法定事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只有在勞工有下列六款情形之一時,雇主才能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在應徵或簽訂勞動契約時,如果勞工提供不實的學經歷、隱瞞重大的身心狀況或前科,導致雇主如果當初知道真相就不會僱用,雇主可以以此為由解僱。
二、 對雇主、家屬或同事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在職場上動手打人,或是對他人進行情節重大的侮辱,嚴重破壞職場秩序與安全,雇主可以立即終止契約。
三、 被判刑確定且未獲緩刑或易科罰金:
勞工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且法院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准許易科罰金,雇主可以此為由解僱。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條。並非任何小錯都可以開除。必須是違規行為已經嚴重動搖勞資關係的基礎,雇主才能以此條款解僱。
五、 故意損害公司設備或洩漏營業秘密
故意破壞公司的機器、工具、原料或產品,或是為了個人利益或打擊公司,故意將公司的技術、客戶名單等營業機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並因此導致公司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天
勞工無故不到班,且符合「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的條件,雇主可以依法開除。
另外,須注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如果要依上述第1、2、4、5、6款解僱勞工,必須在「知悉」勞工行為日起,30天內行使這個權利。
如果雇主早就知道員工犯錯,卻隱忍不發,過了30天才想起來要開除,這時候解僱就會因為超過法定期限而變成違法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雖然賦予雇主維護職場秩序與紀律的權力,但其適用門檻極高。勞工朋友若不幸遭到解僱,務必先釐清雇主主張的理由是否真的符合上述條文,以及雇主是否在30天的法定期間內通知。
勞資關係錯綜複雜,法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往往需要專業的判斷。無論您是遇到解僱爭議的勞工,還是需要確保公司人事管理合法合規的雇主,在釐清事實、保障自身權益的路上,都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作為後盾。
想知道怎麼撰寫有法律效力的工作規則嗎?
想知道怎麼和雇主磋商離職條件嗎?
如果您正面上述臨勞資糾紛,對於自身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峰揚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具體建議,協助您做出最有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