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峰和小揚原本是大學時期就認識的好友,兩人出社會後仍保持聯絡,偶爾也會相約聚餐。某日,小揚因為臨時需要周轉,向小峰借了8000元,並口頭承諾下個月發薪日就會歸還。小峰心想金額不大,又是多年朋友,便爽快地轉了帳,連借據都沒有要求對方簽署。沒想到,一個月、兩個月過去,小揚始終沒有還錢,甚至開始避不見面、訊息已讀不回。小峰感到十分無奈,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筆小額借款的糾紛。
因此,小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小揚返還借款8000元。由於訴訟標的金額較低,法院在分案時將案件分配到了「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有「先行調解」的機制,目的是希望透過調解快速解決爭端,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避免雙方當事人耗費過多時間與精力。
小峰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後,心裡有些猶豫。一來,他深知小揚的個性,過去幾次約見面還錢,小揚總是臨時放鴿子;二來,小峰上網查了許多資料,看到不少網路文章或論壇留言都寫著民事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出席,甚至有人分享自己沒去調解也勝訴的經驗。小峰心想,與其特別請假跑一趟法院,不如等到正式開庭再說,反正調解只是形式,小揚應該也不會出席。
然而,調解期日當天,情況完全出乎小峰的預料。小揚不但準時出席,還準備了一大堆抗辯理由:他先是聲稱這8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小峰之前聚餐時答應請客的費用;接著又說小峰曾經欠他一個人情,這筆錢根本是抵銷關係;甚至還指出小峰沒有借據、沒有轉帳備註,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由於小峰沒有到場,無法即時回應這些說法,調解更依據相關規定轉換程序為言詞辯論程序,並為一造辯論判決。
也就是說法官在原告小峰缺席的情況下,僅根據被告小揚的陳述和現有證據作出裁判。法官認為,小峰既然沒有出席調解,也未在書狀回應小揚抗辯之內容,加上小揚之抗辯亦非毫無依據,最終判決小峰敗訴,認定其請求返還借款無理由。
小峰收到判決書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明明是小揚欠錢不還,怎麼會是自己敗訴?他急忙再次上網查詢,這才發現自己當初看到的網路資訊並不完整,甚至有些已經過時。事實上,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中的調解雖然不是絕對強制,但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而即時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更嚴重的是,可能會產生既判力,也就是說,一旦判決確定,小峰就不能再以同一筆借款事實對小揚提起訴訟。
這個結果讓小峰懊悔不已。他原本以為省下請假的時間和麻煩,卻因為輕信網路資訊而付出了更大的代價,不僅8000元拿不回來,還輸掉了一場原本有理的官司。事實上,法律程序充滿細節與變數,許多當事人容易忽略調解的重要性,或誤解調解不到場的後果。尤其在小額訴訟中,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的第一道關卡,當事人的缺席不僅可能被解讀為缺乏解決誠意,更可能讓對方有機可乘,搶先塑造對自己有利的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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