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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投保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風險與解決之道》

《借名投保人身保險契約的法律風險與解決之道》
在保險實務中,許多人可能因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無法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因而考慮以他人名義投保。然而,這種「借名投保」的行為是否合法?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事實:
安獺人壽推出了一款人壽美元保險契約,除了每年發放祝壽金外,還提供終身壽險保障。黃媽媽評估後認為這份保單非常適合作為財富傳承的工具,但因年紀過大,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於是,她直接以兒子小黃的名義投保。後來,黃媽媽與小黃因故發生爭吵,黃媽媽能否依據「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要求小黃將保險契約返還給自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決(值得參考判決)中明確指出:
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上的金融制度,保險人需依賴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的真實資訊來評估風險。如果要保人並非實際投保者,而是「借名」給他人,將導致保險人無法正確評估風險,破壞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穩定性。此外,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若隱匿或虛假陳述,保險人可解除契約。若允許借名投保,將使保險人無法掌握真實風險,違反保險制度的本質,甚至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登記的標的,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借名契約應屬無效。
換言之,黃媽媽無法以「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要求小黃返還保險契約。因為該借名行為屬於無效,黃媽媽不能基於無效的契約主張權利。

在最高法院宣示人壽保單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無效後,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人壽保單時,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無法再成為債務人之理由,那債務人應該怎麼辦呢?人壽保單只能被強制執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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