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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厝不散,家族不散-如何用信託守護祖宅

《老厝不散,家族不散-如何用信託守護祖宅》

小峰退休後,回到了那棟陪伴他大半輩子的老厝。
這不僅是他的家,更是兒孫們逢年過節團聚的地方。每到假期,院子裡總是充滿笑聲,孩子們追逐嬉鬧,大人們圍坐泡茶。


小峰心中一直有個念頭:我走後,這棟老厝不能被賣掉、不能被分割,它要一直在這裡,作為家族情感的根。
可他也清楚,若依傳統繼承方式,子女各自繼承一部分產權,未來極可能因意見不合而出售、分割,老厝就此瓦解。於是,他開始思考:有沒有一種方法,可以把老厝「守住」?


信託,是守住祖宅的好方法嗎?
某甲聽說有一種法律制度叫「信託」,把房子交給信任的第三者管理,自己約定好使用目的,就能讓房子不被後代隨意處分。

依《信託法》第1條,委託人可以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某甲完全可以將老厝設立信託,並約定老厝必須維持完整性、供家族聚會使用,禁止分割或出售。

受託人須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不過如果是自然人則須具備行為能力。

找了受託人,小峰就從此喪失管理祖宅的權利了嗎?
很多人擔心錢或房子交給別人管,會不會就失控了?
委託人仍有監督權
  1. 知情權(信託法第32條):
可查閱、影印帳簿、財產目錄、收支表,且可要求受託人說明處理情形。
  1. 損害賠償與減免報酬(信託法第23條、第35條):
  • 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 → 可請求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報酬
  •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 可將所得利益歸回信託財產
  1. 辭任同意權與解任聲請權(信託法第36條):
原則上受託人不能隨意辭職,辭職須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但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在符合一定情形下,則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解任受託人。
  1. 信託終止權(信託法第63條、第64條):
若信託利益由委託人全部享有,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與受益人可共同終止信託。

以上法條設計,讓小峰即使未來不在人世,老厝的使用方式也能被執行,而不是被後代輕易改變。
但信託規劃涉及受託人資格、信託目的、契約條款、稅務影響等專業判斷,一旦設計不當,反而可能造成爭議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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