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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者可以在出發前任意通知小峰不能成行嗎?》

《旅遊業者可以在出發前任意通知小峰不能成行嗎?》
 

小峰是個平凡的上班族,每天在辦公桌前憧憬著下一次的旅行。這天,他在網路上看到小熊旅行社推出的超值行程「日本九州7日6夜,早去晚回,全程無自費,保證入住五星級飯店,只要35,000元」,這個價格讓他眼睛為之一亮,幾乎是市場行情的七折優惠。小峰毫不猶豫地立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還興致勃勃地購入新的行李箱、防寒外套,甚至特地學了幾句日文會話,每天倒數著出發的日子,連手機桌布都換成了九州的溫泉風景照。
 

萬萬沒想到,就在出發前七天,小峰接到小熊旅行社的來電,對方輕描淡寫地告知因為旅行社專屬導遊的私人因素,這次九州行程確定無法成行。小峰頓時覺得一陣天旋地轉,不僅期待已久的假期泡湯,連特地安排的假期也都白白浪費了。他氣憤地反問:「怎麼可以在出發前一周才臨時取消?這不是你們旅行社的問題嗎?」但客服人員只是機械式地重複「抱歉造成您的不便」,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解決方案。
 

滿腹委屈的小峰開始上網搜尋相關資訊,這才發現原來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早已訂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十二點明確規範了旅行社的責任歸屬。根據該規定,當旅遊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如導遊私人問題、作業疏失等)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僅應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更必須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更重要的是,若旅行社未及時通知或太晚通知,還必須依照時間遠近賠償違約金。
 

具體來說,像小峰這樣在出發前第七天接到通知的情況,正好落在「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的範圍內,依規定小熊旅行社除了退還全額團費35,000元外,還必須額外賠償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也就是10,500元。若是出發當天才被告知,甚至可請求全額團費的賠償。此外,若小峰能舉證其他實際損失(如已購買的特殊裝備、無法退費的交通票券等),還可進一步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屬於法定強制效力,即使旅行社在契約中未載明這些條款,或者試圖以其他條文減輕自身責任,這些規定都會自動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業者不得以「契約未約定」為由推卸責任。
 

小峰在了解自己的權益後,不再忍氣吞聲,而是主動聯繫專業法律團隊。在法律的保障下,他不但獲得了應有的賠償,也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如果您也遇到類似情況,請記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法定效力,即使未明列在契約中,仍構成契約的有效條款。除了違約金外,還有其他賠償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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