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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鑑定能作為訴訟費用向對方請求嗎?
案例:小峰住在小揚家樓下,因為小峰常常在家玩水,導致小揚家天花板有漏水的情況,小揚在告小峰之前就先找了鑑定公司來鑑定漏水的肇事責任。
試問:這筆費用可以跟小揚請求嗎?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所謂訴訟費用,在本質上即應指在該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前,為確認現狀、蒐集證據、查明事實、伸張或維護權利所支出之相關費用,縱其因此所得之資料日後確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為證據,且獲對造同意,甚或經法院採用,仍屬訴訟外自行支出之費用,尚無從因此轉換性質為訴訟中支出之必要費用,自非所謂之訴訟費用。況當事人於訴訟開始前所支出之費用,如並未於訴訟中為請求,其項目、範圍、金額、必要性等,自非訴訟程序中所得具體呈現及確認,亦非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所需斟酌考量之範圍,則倘認當事人得於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將此類訴訟外之費用列入訴訟費用,顯已逸出訴訟費用裁判之範疇,亦非公平允適」。
白話文:訴訟中支出的必要費用才可以列為訴訟費用向對方請求。
峰揚法律團隊:
一、其實訴訟外的鑑定根本就不是民事訴訟上的鑑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的規定,由法院選任並經雙方表示過意見,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
二、如果將蒐集證據的成本列為訴訟費用,可能會有浮報的問題,也與損害填補的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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