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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買方可以拒絕給付尾款?
案例:
小峰向小揚購買不動產,但在點交房屋的時候,小峰才突然發現不動產有漏水的現象,小峰可以主張在小揚修繕至不漏水前,拒絕撥付尾款嗎?小揚可以主張依雙方約定,未於期限內給付尾款,小峰需按日支付總價萬分之五違約金?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
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
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而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而出賣
人經買受人催告後仍不為補正者,應認為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即
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
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若買受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
權,並經行使此抗辯權者,即可免除給付遲延之責任(本院五十
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參照)。查系爭房地有天花板漏水、
熱水器水管阻塞、抽風管破損、排水較慢、壁癌、浴室門無法上
鎖、抽油煙機無接設管線等瑕疵,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上訴
人於被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前,曾發函要求被上訴人修繕,
另再發函向被上訴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經被上訴人分別於一○
二年一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七日收受上開函文,亦經原審列為兩
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審卷一七九至一八○頁),苟上訴人應為之
給付與被上訴人所負之瑕疵補正或損害賠償責任,二者間並非顯
然不相當時,上訴人即非不得就其應為之給付全部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權,俾促使買賣雙方依債務本旨履行,並確保買受人在不違
反誠信原則之情形下,得以取得完全無缺之標的物。乃原審遽認
上訴人不得以系爭房地有瑕疵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上訴人
得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云云,依上說明,已屬速斷」。
白話文:
雖然小峰購買的不動產有漏水。但不見得一定能拒絕撥付尾款;換言之,小揚的確有可能因此向小峰取得以總價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小峰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小揚如何主張才可以避免已經過戶卻拿不到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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