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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的iPhone21
案例:
小峰曾對小揚承諾:「等iPhone21上市,我買一支送你!」兩人笑著擊掌,但並未簽訂書面契約。然而,iPhone21尚未問世,小峰便意外離世。
多年後,當iPhone21終於推出,小揚滿懷期待地向小峰的繼承人請求履行承諾。然而,繼承人認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應得撤銷贈與契約。
問:小峰的繼承人能撤銷贈與契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總則及債編規定之撤銷權,於撤銷權人死亡後,是否具有繼承性而移轉於其繼承人,須統合考察法律規範意旨,視其是否依特殊關係而產生或涉及公益,判斷行使該撤銷權是否具有專屬性。例如:⒈基於暴利行為(第74條)、被詐欺或被脅迫(第92條)、錯誤(第88條)、誤傳(第89條),或因詐害債權(第244條)而產生撤銷權,因當事人間不具有特殊關係或涉及公益,不具有高度屬人性之權利,得由繼承人繼承而行使,並應依被繼承人之事實情況而受有限制。⒉贈與人因民法第416條第1項所取得之撤銷權,原則上乃因受贈人對其自身或親屬之忘恩背義行為而產生,並得因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宥恕而消滅(同條第2項參照),此係受贈人與贈與人之特別關係,性質上具有高度屬人性之權利;例外情形,始由贈與人之繼承人基於獨立之身分取得撤銷權(民法第417條規定參照),兩者均具有專屬性,不得為繼承之標的。⒊附負擔之贈與,因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其負擔與對價有相似之處,發生類如雙務契約、有償契約之效力(民法第413條、第414條規定參照),與一般贈與不同。故民法第412條規定關於附負擔贈與之撤銷,祇須受贈人就負擔之不履行具有歸責事由,贈與人即可撤銷,並無贈與人個人之人格因素考量。如贈與人生前未及行使該撤銷權,或受贈人於贈與人死後始不履行負擔,因贈與契約當事人間尚有權利義務待履行,贈與人之繼承人不僅繼承已發生之撤銷權,而係概括2繼承贈與契約之權利義務,即非不得撤銷該贈與」。
白話文:
要看贈與契約的性質,需視贈與契約是否性質上具有高度屬人性,若是,則不得由贈與人之繼承人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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