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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被追尾但是自己沒受傷,可以先離開嗎?》

《開車被追尾但是自己沒受傷,可以先離開嗎?》

   小峰一如往常地開著車,在停等紅燈時,突然感到車身一震,伴隨一聲悶響,後視鏡裡看到後方車輛駕駛小揚一臉驚慌。小峰下車查看,自己的車尾保險桿明顯凹陷,漆也刮掉了一片。他皺了皺眉,回頭看向小揚。小揚趕緊下車,連聲道歉,說是自己一時分神。小峰看了看自己,手腳活動自如,沒有任何疼痛或不適,又見小揚似乎也沒事,心想既然人都沒受傷,只是車子損壞,應該沒什麼大事。加上趕著上班,小峰在與小揚簡單交換了聯絡方式後,便認為可以自行處理後續賠償,於是上車駛離了現場。他覺得自己是被撞的一方,且無人受傷,離開應該沒有問題。然而,這個看似合理的決定,卻可能讓小峰陷入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之中。

  根據我國實務見解,法律對交通事故中駕駛人的要求相當嚴格。

《刑法第 185-4 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核心精神在於動力交通工具本身帶有高度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並有人受傷,為避免傷者因延誤就醫而生命健康受損,或事故現場導致其他用路人陷入危險,法律特別課予事故相關的駕駛人一定的「作為義務」。這義務不僅是「不離開」,更積極包含「救護傷者」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例如將車輛移置安全處所、擺放警告標誌,以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義務的產生並不僅限於「有責」的一方。就如同上述案例中的小峰,即便是被後車追撞的「無責」一方,但只要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了這場事故,而事故中有人受傷,小峰在法律上就可能負有前述的救護與現場處置義務。且判斷傷者是否需要救護,不能單憑當事人主觀感覺。必須綜合考量撞擊部位、撞擊力度、當事人外觀與反應等客觀情況。小峰僅因對方未主動要求或自己判斷無礙就離開,未確認對方狀況、未協助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也未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安全措施,那麼他的「離開」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未履行救護義務」而構成「逃逸」。

  當然,法律也非不近人情。如果駕駛人離開後旋即返回現場救助,或立即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委託他人代為救護,這些有助於保護傷者及現場安全的後續作為,雖然可能仍涉及未完全履行即時義務,但在量刑上會被斟酌,視為情節較輕。然而,這並不等同於可以免除責任的成立。重點在於,法律要求駕駛人在事故當下必須採取積極的行動,以確保相關法益獲得即時保護,而非被動地以個人判斷,一走了之。

  事故發生後,警方會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出具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若對內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覆議。無論是對鑑定意見或覆議結果有異議,都應該積極準備相關事證(如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片、維修單據、醫療記錄等),以書面陳述意見,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責任認定。

  關於求償,這不僅是車輛修理費用的問題。身體上的損害,包括已經產生的醫療費用、未來必要的治療復健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慰撫金),都屬於可請求的範圍。必須系統性地整理所有單據、診斷證明,並評估損害總額。切勿輕忽任何潛在傷害,也勿倉促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

  一份法院的判決,絕不僅僅是一張紙。它代表著法律對事件的最終評價,關乎責任的歸屬、金錢的賠償,甚至在涉及刑事肇事逃逸時,更關乎個人的自由。錯誤的現場處理,可能將原本無責或責任較輕的立場,轉變為需負擔刑事責任的困境,後果可能遠超乎你的想像。

  如果你像小峰一樣,對於事故當下的處理感到不安,或不確定後續的鑑定、求償程序該如何進行,對於可能的法律責任感到憂心,請務必尋求專業協助。讓熟悉這類案件細節的峰揚法律團隊為你分析案情,保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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