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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是什麼?》

《重購退稅是什麼?》

如果你曾經賣掉一塊土地,又另外買了一塊土地,而且兩塊地性質相同(同為自用住宅、自營工廠或自耕農地),那麼你有可能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換句話說可以申請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但要注意,重購退稅的標的是「土地」,不是房屋。以下依《土地稅法》規定,為你詳細說明。

一、適用哪些土地?
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稅額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稅:
  1.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頃,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頃,仍作自用住宅使用。
  2.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兩年內在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的工業用地內另購土地設廠。
  3. 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兩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

二、出售價格與重購價格如何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36條:
  1. 原出售土地的地價:以該次移轉時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
  2. 新購土地的地價:同樣以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若該次移轉是課徵契稅的土地,則以計徵契稅的地價為準。

三、退稅額度是多少?
公式概念如下:
新購土地地價 > (原出售土地地價 - 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若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申請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白話解釋:你賣掉舊地、繳了增值稅後剩下的錢,不夠買新地,政府就把你繳的稅(部分或全部)退給你,補貼差額。

四、重購後土地的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37條,拿到退稅後,重購的土地有以下嚴格限制
  1. 五年內不得再移轉。
  2. 五年內不得改變用途。

舉例:
小林賣掉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政府認定的地價為500萬元,繳了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實際拿到470萬元。
兩年內,他買了另一塊自用住宅用地,政府認定的地價為520萬元。
計算式:500萬 - 30萬 = 470萬(賣地淨所得)
新地價520萬 - 470萬 = 50萬元(不足額)
小林已納稅額為30萬元,因此可以申請退還 50萬元中的30萬元(退稅上限為已納稅額)。
但若他買的新地價只比470萬多出20萬元,就只能退20萬元。

小林拿到退稅後,必須在五年內不得賣掉新地,也不能改做其他用途,否則會被追回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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