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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標題:沒有犯罪所得,自白還能減刑嗎?
案例:
小峰及其他人等因線上交友而落入感情詐欺陷阱,無償將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交付網友-葛林媞,誰知葛林媞實際身分為北部有名詐欺犯,以小峰的銀行帳戶作為工具,總共詐欺取得3,456萬元(小峰部分100萬元)。小峰在警詢應訊時,曾經向警方供出「交友並提出帳戶給葛林媞的事實經過」,但否認為詐騙集團之成員。後在偵查檢察官勸諭下,向檢察官表示很後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審理中亦向法官自白。

試問:小峰是否符合減刑之規定?

什麼是自白?
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認供述之意。至其動機或目的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是小峰沒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還能減刑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
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

換言之,小峰雖然沒有取得犯罪所得,可是還是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得以減刑。

自白,就不需要委任律師了嗎?
詐欺犯罪,在刑事部分刑度固然重要;可是對於小峰此類純屬工具般存在的人,更需要注意後續民事求償之數額,如果自白時沒有仔細閱覽相關事證,後續除刑期外,更恐因龐大的民事債務而終其一身無法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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