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基和小椏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朋友,但因為一時貪念,兩人合作偷了便利商店的財物。事發後,他們被警方逮捕,移送檢方偵辦。
沒想到,小椏為了自保,竟向檢察官說謊,把偷竊的責任全推給小基,甚至編造細節,讓檢察官認為小基才是主謀。由於小椏的證詞看起來可信,檢察官聲請將小基羈押,小基面臨可能被關押的危機。
小基又氣又慌,他不明白為什麼好友會背叛他。但現在最重要的是,他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小椏堅持說謊,小基該怎麼讓檢察官和法官發現真相?
在臺灣,當檢警單位對犯罪嫌疑人聲請羈押時,許多人會感到驚慌失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了羈押的要件,但這些法律條文對一般人來說往往難以理解。
一、什麼是偵查羈押?
偵查羈押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向法院聲請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拘禁在看守所的強制處分。這不是最終的刑罰,而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暫時性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明確規定,法官必須在訊問被告後,認為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才能裁定羈押:
- 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證據顯示被告很可能涉犯該罪
- 具有法定羈押原因(三選一):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 所犯為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者
- 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一)逃亡之虞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考量:
- 是否有固定住居所
- 家庭聯繫狀況
- 是否有出境紀錄或持有護照
- 犯罪情節輕重(刑度越重,逃亡動機越強)
常見情況包括:
- 被告曾與共犯或證人聯繫討論案情
- 案件證據容易遭變造或湮滅
- 被告具有特殊專業知識(如會計師可能修改帳冊)
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法院的審查標準較寬鬆。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強調,不能僅因罪名重大就羈押,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串證風險。
三、被聲押時的重要權利
- 緘默權:您可以拒絕回答可能自證其罪的問題
- 律師協助權:從檢警訊問階段就有權請律師陪同
- 提出抗辯機會:法官訊問時可陳述不應羈押的理由
- 聲請具保:可請求以交保替代羈押
許多當事人因過度緊張而在偵訊時胡亂回答,反而讓自己陷入不利處境。保持冷靜、謹慎回應才是上策。
四、不知道怎麼回答警察、檢察官的問題?

偵查羈押是刑事程序中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但現代法治國家的羈押制度設計已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如果您正面臨此困境,請保持冷靜,立即撥打峰揚法律事務所的24小時緊急專線,讓我們用專業與經驗為您爭取最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