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要求隊員配合研究抽血的事件引發社會譁然,不僅涉及學術倫理問題,更可能觸犯多項法律規定。這起事件讓我們必須嚴肅思考:在學術研究與人體試驗之間,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究竟在哪?當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遇上科學研究的需求,該如何保障參與者的自主權與身體完整性?
事件始末:權力不對等下的「自願」參與
根據報導,大學運動隊教練小英去年要求隊員配合某項研究計畫進行抽血,並威脅若不配合將扣減學分。更令人震驚的是,實際操作抽血的人員缺乏專業資格,導致有學生被扎了多達10針才成功抽血,而學生原本應得的受試費用竟被要求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
事件曝光後,相關單位迅速做出反應。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開罰110萬元,小英與研究計畫主持人各被罰款50萬元。檢察機關也已主動分案調查,將小英列為被告,調查是否涉及強制、侵占、恐嚇等刑事犯罪。大學方面則承認有管理與監督失責,並啟動程序重新審議小英的聘任狀況。
法律紅線:小英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小英的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最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小英以扣學分為要脅,迫使學生配合抽血,已符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教師利用評分權力強迫學生配合與教學無關的事項,經常被認定構成強制罪。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要求學生將受試費繳回作為球隊公基金,若未經學生明確同意,可能構成業務侵占。受試費屬於學生參與研究的對價,教練無權擅自處分。
違反醫師法第28條:若執行抽血的人員不具合法醫事人員資格,則可能涉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抽血屬於醫療行為,依法應由醫師或在其指導下的專業醫事人員執行。
違反人體研究法:我國《人體研究法》第12條明確規定,研究參與必須基於完全自願,且需取得參與者知情同意。以任何形式脅迫或利誘取得的同意均屬無效。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罪名可能產生「數罪併罰」的效果。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若一個人犯數罪,各罪分別宣告刑期後,再定應執行刑。實務上,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通常會比各罪刑期單純相加來得短,但仍可能使行為人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研究倫理的嚴重缺失:知情同意與權力關係
這起事件凸顯了學術研究中幾個關鍵的倫理問題:
知情同意的實質缺失: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須滿足幾個條件:(1)充分資訊揭露;(2)參與者有能力理解;(3)完全自願;(4)同意可隨時撤回。小英以學分要脅,已經徹底破壞了「自願」這個核心要素。
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教練與隊員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不對等,這種關係下很難確保真正的自願參與。研究倫理特別強調,對弱勢群體或依賴關係中的參與者(如學生、病患、下屬等)必須提供額外保護。
利益衝突的管理失敗:小英同時身為教練與研究團隊成員,存在明顯的角色衝突。學校和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應建立機制,防止這種雙重角色損害參與者權益。
專業資格的把關:醫療行為應由合格人員執行,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護參與者安全的基本防線。允許非專業人員執行抽血,顯示整個研究團隊對參與者安全極度輕忽。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被要求參與研究,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 確認研究的正式核准:合法的人體研究應取得IRB核准,參與者有權要求查看核准文件。
- 理解退出的權利:您可以隨時退出研究而不需給出理由,且不應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後果。
- 注意同意書內容:真正的知情同意書應詳細說明研究目的、程序、風險、受益及保密措施等,而非僅是一張表格。
- 檢視執行者的專業資格:涉及醫療行為時,確認操作者具有合法資格。
- 保留證據:若遭遇不當壓力,保存相關通訊記錄、郵件或錄音,作為後續申訴的證據。
- 善用申訴管道:各大學應設有研究倫理或人體試驗的申訴窗口,也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舉報。
「小英事件」不僅是一起個案,更是對整個學術研究環境的警訊。在追求科學進步的同時,我們必須時刻牢記:研究參與者不是達成研究目的的工具,而是具有尊嚴與權利的個體。學術自由不應成為侵犯人權的藉口,科學進步也不能建築在強迫與剝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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