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多元的勞動市場中,人力派遣已成為一種常見的彈性用人模式。對許多求職者而言,透過派遣公司進入要派公司工作,似乎是快速進入職場的捷徑;對企業來說,則能省去部分人事管理的負擔。然而,當意外發生時,
例如:派遣勞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要派公司的損害,這份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扛?
派遣公司真的能將雙手一攤,用「人不在我這裡上班,所以不關我的事」來卸責嗎?
法律上的雇主責任
第一步,我們必須釐清一個觀念:
在法律關係中,派遣公司是派遣勞工法律上的「雇主」。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即雇主)因選任或監督受僱人執行職務有疏失,而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時,雇主必須與行為人(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心精神在於,既然雇主能透過勞工的勞務獲取利益,理應承擔選任及監督勞工的責任。
因此,當派遣勞工在為要派公司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派遣公司作為法律上的雇主,原則上就必須負起這條僱用人責任。
派遣契約中的「免責條款」真的有效嗎?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派遣公司會與要派公司簽訂派遣合約,並在合約中約定:「若因派遣勞工的行為導致要派公司受損,派遣公司的賠償責任以某一特定金額為上限。」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見解,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所簽訂的派遣契約,屬於私人間的交易規範。只要該賠償責任限制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當要派公司向派遣公司求償時,即使派遣公司依法應負僱用人責任,其賠償範圍仍可能受到雙方契約中「賠償上限」的拘束。
但有一條不能踩的紅線-故意或重大過失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完全免除自己最嚴重的過失責任。在派遣關係中,這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契約當事人」,即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如果派遣公司本身或勞工(受派員工)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派遣公司便不能主張契約中的賠償上限來規避責任。
如若僅是派遣勞工個人的故意侵權行為,只要派遣公司本身在選任、監督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派遣公司仍可主張賠償責任上限的保護。
派遣不是責任的真空地帶
聽到這裡,你可能會想:「反正法律有規定派遣公司要負責,那我應該可以放心了吧?」
老實說,還真的不能這麼放心。
因為真正的問題,往往出在你可能根本沒仔細看的那份派遣合約裡。派遣公司「理論上」當然不能逃避雇主責任,但現實狀況是,他們通常會跟要派公司在合約裡約定一個賠償上限。萬一真的發生事情,你可能以為可以拿到全額賠償,結果合約拿出來一看,能拿到的數字跟你想像的差很大。
對要派公司來說,這更是個重要提醒:不要把人力外包出去,就以為責任也跟著不見了。一份隨便簽的派遣合約,可能在出事的時候,讓你的損失只能拿到打折後的賠償,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所以不管你是準備簽約的派遣員工,還是正在使用派遣人力的公司,都要記住:你的權益,不只看法律怎麼規定,更多時候是看合約怎麼寫。
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權益受損,最簡單的作法就是:
在簽約前,找專業的律師幫你看清楚。
如果你對派遣合約不太了解,或是想確認自己的權益有沒有被忽略,可以來峰揚法律事務所問問看。我們有經驗的律師團隊,可以幫你把合約從頭到尾檢查一遍,甚至幫你擬一份對雙方都公平的合約。讓你在求職或合作的過程中,能夠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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