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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會怎麼樣?》

《帶病投保會怎麼樣?》

「陳先生,您的理賠申請我們無法給付。」揚名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張小姐神情嚴肅地說。

小陳不可置信地瞪大眼睛:「為什麼?我這份保險已經買了兩年三個月,保險法不是規定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嗎?我查過資料的!」

張小姐翻開卷宗,耐心解釋:「沒錯,保險法第64條第3項確實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但您是刻意隱瞞帶病投保的事實。屬於權利濫用,公司還是會依法向您主張解除契約」。

小陳的臉色逐漸蒼白。

時間回到兩年多前。那時小陳經常感到右上腹隱痛,去醫院檢查後,醫師告訴他:「您的膽囊有結石,雖然現在沒什麼症狀,但建議考慮手術處理。」小陳心想,這又不是什麼大病,何必急著處理?但他轉念一想,如果現在投保醫療險,將來真的開刀,不就可以省下一筆錢?

於是,小陳刻意隱瞞了膽結石的事實,向揚名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險。在要保書上,對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膽囊、膽道疾病」的書面詢問,他毫不猶豫地勾選了「否」。

投保後一年多,小陳的膽結石發作得越來越頻繁,終於在投保後兩年三個月時,因急性膽囊炎住院開刀。他心想:「超過兩年了,保險公司應該沒辦法拒絕理賠了吧?」沒想到,揚名保險公司調閱他的病歷後,發現他在投保前就已經確診膽結石。

「陳先生,」張小姐指著病歷資料,「您在投保前就已經知道有膽結石,這在客觀上是您不能諉為不知的疾病。根據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已在疾病中』,是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您的情況完全符合。」

小陳辯解道:「可是保險法第64條不是說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了嗎?」

「沒錯,我們確實無法解除契約,」張小姐點點頭,「但保險法第64條的立法意旨,就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的道德危險。雖然您已經投保超過兩年,但仍屬於權利濫用。」

小陳的律師朋友聽聞此事後,向他解釋:「其實你的情況,就算真的走訴訟,也有可能敗訴。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惡意帶病投保、等待兩年除斥期間屆滿後才請求理賠的行為,可能認為構成權利濫用。如果容許少數惡意的要保人不當利用兩年除斥期間,惡意等待期間屆滿後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這會將風險不當轉嫁給大多數要保人,使保險費節節升高,顯非保險制度之目的。」

小陳這才明白,自己當初的小聰明,不僅沒拿到理賠,還白白繳了兩年多的保費。更糟的是,這筆膽結石手術的費用全得自己負擔,醫療險也因為膽囊已切除,後續相關疾病無法再申請理賠。

他懊悔地對朋友說:「早知道當初就誠實告知,頂多是膽囊相關疾病被除外不保,或是加費承保,也不至於現在這樣,既拿不到理賠,又浪費了保費。」

朋友拍拍他的肩膀:「保險是基於誠信原則,投保時的誠實告知,不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更是對自己負責。心存僥倖的結果,往往是最後一場空。」

如果真的是投保後才發現有相關疾病,且仍在兩年內該怎麼辦呢?
如果是業務員慫恿你先投保在保單上為不實的勾選,也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嗎?

如果您有上述保險相關問題,除了詢問保險人員外,亦可諮詢司法實務經驗的峰揚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