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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失利急脫產,把房子信託給朋友就沒事了嗎?》

《股票失利急脫產,把房子信託給朋友就沒事了嗎?》

小峰一直很看好股市的發展,認為跌停就是買點,利用某地區之間的戰爭欲大發橫財,並認為是難得的翻身機會。為了擴大投資部位,他向好兄弟小揚借款500萬元,信誓旦旦地保證幾個月後連本帶利歸還。

然而,股市的波動遠比小峰想像的劇烈。他不僅沒有搭上順風車,反而屢次預測錯誤,買什麼跌什麼,融資追繳令一張接著一張來。眼看著借款期限將至,小峰心急如焚。他名下有價值的財產,就只剩一間位在市區的老公寓A屋。小峰擔心小揚會聲請查封他的房子,靈機一動,想到了「信託」這個方法。

他找來好友小陳商量,火速將A屋辦理信託移轉登記給小陳,並指定自己年僅10歲的兒子小志為受益人。小峰心想:「這樣房子在法律上就不是我的了,小揚總拿我沒辦法了吧!」之後,他便開始對小揚避不見面,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小揚起初還念及友情,耐心等待,直到輾轉得知小峰竟然把唯一的房子信託給小陳,這才驚覺事態嚴重。他既憤怒又困惑:難道小峰這樣做,自己就只能認賠了嗎?到底能不能對那間已經信託的房子強制執行?能不能把小峰跟小陳的信託行為給撤銷掉?

債權人可以直接查封信託財產嗎?
原則不行,但有例外!

許多債務人都跟小峰想的一樣,以為財產信託出去後,債主就無計可施。
這個想法不完全正確。

依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信託的穩定運作,不讓受託人因為處理信託事務,還要隨時擔心委託人的債主上門討債。

因此,就小揚這個案例來說,原則上他並不能直接對已經登記在小陳名下的A屋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法律也設了例外,在例外情況仍可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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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銷債務人的信託行為嗎?

信託法第6條第1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是該怎麼證明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的權利呢?


看完這個案例,你可能會想:
信託契約一定就可以撤銷嗎?


該如何擬訂信託契約內容才能達成你的「目的」?


每一份信託契約,都應該依據你的實際狀況量身訂做,否則一個用詞不精確,就可能讓整份契約效力被打折扣,甚至被法院撤銷,到頭來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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